广西提高工伤保险待遇
12.09.2015 16:27
本文来源: 新华网
新华网南宁9月12日电(记者李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日前下发通知,从2015年1月1日起,广西统一调整工伤保险有关待遇。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分别按每人每月增加205元、110元和100元进行调整。
调整项目和标准分别为,伤残津贴按每人每月增加205元进行调整。经调整后,伤残津贴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发。生活护理费按每人每月增加110元进行调整。供养亲属抚恤金按每人每月增加100元进行调整。
据悉,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护理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根据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提供的数据,2014年,广西人均每月领取伤残津贴2030.4元,生活护理费1066.8元,供养亲属抚恤金772元,三项待遇发放共计5.62万人次。
此次调整以广西每项工伤保险待遇的人均待遇水平作为调整基数,按一定比例增资。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增资的比例为10%,调整供养亲属抚恤金增资比例达到13%。按此幅度调整工伤保险待遇后,广西工伤保险基金全年将增加支出550万元左右。(完)
[责任编辑: 徐媛媛 ]本文来源: 新华网
12.09.2015 16: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