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提高精减退职老职工救济标准
18.01.2016 10:56
本文来源: 南宁新闻网
南宁新闻网—南宁日报讯(记者 吴洁辉)1月15日,记者从广西民政部门获悉,全区自2016年1月1日起,提高上世纪60年代精减退职老职工中享受原工资40%救济人员(以下简称“精减退职老职工”)的救济标准。
据了解,为切实保障上世纪60年代精减退职老职工中享受原工资40%救济人员的基本生活,广西财政厅和民政厅联合发文,从2016年1月1日起,全区精减退职老职工救济标准由现行的每人每月110元提高至每人每月300元。有条件的地方可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在自治区确定标准的基础上适当提高补助水平,具体标准由当地民政和财政部门研究提出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本次提高精减退职老职工救济标准所需资金,将从自治区本级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解决。各地发放标准高于自治区确定补助标准的,高出部分所需资金由各地财政统筹安排解决,保障精减退职老职工救济标准调整政策落实到位。
编辑:蒋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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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1.2016 1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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