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曝光13起发票违法典型案件

22.04.2016  19:22

为严厉打击发票违法犯罪行为,震慑和教育不法分子,提高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意识,引导全社会形成协税护税的良好氛围,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自治区公安厅、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等五部门联合对2015年全区查处的13起发票违法典型案件进行公开曝光。这13起发票违法典型案件是:

一、桂林市“10.18”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经桂林市国税部门与公安部门联合检查发现,2010年6月至2013年10月期间,李芳德伙同李芳全等7人分别在广西桂林的灌阳、恭城、资源、平乐等4个县设立灌阳亿丰药业有限公司等6家空头公司,冒用当地农民的身份信息,虚构向农民收购药材等农副产品的交易,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30404份,开票金额2.75亿元,用于抵扣税款3576万元;同时,在没有货物销售的情况下,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727份,票面金额1.98亿元,涉及税额3366万元。

2015年11月,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涉案人员作出判决,李芳德等人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判处李芳德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李芳全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判处杨红义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判处姚日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判处王长宾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8万元;判处钟剑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另外3人被判处3年至5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至10万元不等的罚金。

二、南宁艾米德仪器有限公司发票违规偷税案

经南宁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检查,发现南宁艾米德仪器有限公司在2005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开具非法取得的发票478份,隐瞒销售收入4046万元,少缴增值税642万元;以“大头小尾”方式开具发票508份,隐瞒销售收入4003万元,少缴增值税612万元。2015年12月,南宁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追缴增值税1254万元,加收滞纳金930万元,罚款1254万元,合计3438万元的税务行政处理、处罚决定。

三、钦州市9户企业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image经钦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检查,发现灵山县利民药业有限公司、钦州市恒昌药材有限公司等9户企业,在2011年7月至2013年5月期间,虚构药材收购业务,为自己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41784份,票面金额4.01亿元,用于抵扣税款5211万元。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再向黑龙江、安徽、江西、山东、河南等省的25户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822份,金额3.7亿元,税额5907万元。因涉嫌犯罪,钦州市国家税务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截止2015年12月31日,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先后对9户企业的部分涉案人员作出终审判决,认定7人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李峰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判处任开杰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判处胡志华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30万元;判处饶利群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30万元;另外3人被判处4年至5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7万元至10万元不等的罚金。

四、柳州新森能源技术有限公司虚开收购发票偷税案

经柳城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检查,发现2012年1月至2013年12月期间,柳州新森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在没有收购桑枝的情况下,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1107份,涉及金额1065万元,并用于抵扣增值税138万元。柳城县国家税务局依法对公司作出追缴税款138万元,加收滞纳金12万元,合计150万元的税务处理决定,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2015年12月,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该公司犯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判处罚金三十五万元;法定代表人罗泽云犯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判处财务人员周珍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判处财务人员黄滟斯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周珍和黄滟斯被禁止在缓刑考验期间从事会计、出纳工作。

五、桂林瑞昊商贸有限公司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偷税案

经桂林市国家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检查,发现2012年5月至2013年11月期间,桂林瑞昊商贸有限公司购进电子产品,取得29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所列货物为黄金,票面金额合计2876万元,涉及税额489万元。该公司取得上述与实际业务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全部用于抵扣税款。

桂林市国家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追缴增值税488.9万元,企业所得税40.24万元,罚款244.46万元,按规定加收滞纳金的税务行政处理、处罚决定,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六、柳州市巨浩投资有限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经柳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和柳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立案侦(检)查,发现犯罪嫌疑人周XX、郑XX在柳州市成立柳州市巨浩投资有限公司,于2013年9月至2014年8月期间,以合法经营为幌子,向上海黄金交易所购买黄金约6吨,将黄金销售给不需要发票的深圳市水贝街珠宝市场的个体黄金饰品加工商,然后以巨浩公司名义为北京、陕西、安徽、江苏等十多个省市71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585份,涉及金额5.5亿元,税额9300多万元,价税合计6.45亿元。犯罪嫌疑人周XX、郑XX已于2015年12月14日被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七、广西开元机器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案

经陆川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检查,发现广西开元机器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在2012年1月至2013年12月期间,在没有实际购买维修劳务的情况下,从他人处取得了内容为“维修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666份,涉及税款200万元,全部用于申报抵扣增值税。2015年1月,陆川县国家税务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追缴增值税200万元,加收滞纳金73万元,罚款100万元,合计373万元的税务处理、处罚决定。

八、玉林市容县新辉针织厂等5家针织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经玉林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检查,发现莫海辉为首的团伙设立容县新辉针织厂等5家企业,在2011年5月至2013年7月期间,签订虚假购销合同,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077份,金额1.9亿元,税额3269万元,价税合计2.25亿元。因涉嫌犯罪,玉林市国家税务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2015年12月,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莫海辉等7名涉案人员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莫海辉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40万元;判处吴艺祥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30万元;判处许成干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20万元;其余4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1万元至3万元不等的罚金。

九、钦州市三和环境工程技术服务部未按规定开具发票案

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钦州稽查局检查发现,钦州市三和环境工程技术服务部通过不具有发票代开资格的中介代开发票,且均为假发票,其取得的业务收入141万元未按规定申报纳税。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钦州稽查局依法对其追缴税款7.66万元及滞纳金,并处罚款7.66万元。

十、广西钱江水利水电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取得发票案

广西钱江水利水电有限公司大额支出均未按规定取得发票,只凭工程合同书、银行转账凭证入账,涉税金额36万元。原百色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对其进行税务行政处罚。

十一、桂林一品堂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虚开发票案

桂林一品堂营销策划有限公司通过虚开4份临时工工资发票用于股东分红,并以此作为营业费用入账,涉税金额20万元。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桂林稽查局依法对其处以罚款15万元。

十二、广西昭信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虚开发票案

广西昭信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让他人为其虚开无真实业务的发票83份,作为成本列支,涉税金额200万元。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南宁稽查局依法对其处以罚款5万元。

十三、南宁市琅园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未按规定取得发票案

南宁市琅园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非法取得发票列支成本,其中假发票3份,使用外省发票1份,涉税金额99.64万元。广西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南宁稽查局依法对其处以罚款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