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正式启用村级组织专用票据

26.01.2016  19:04

  为统一全区农村组织使用财政票据行为,加强农村组织使用票据的管理和财政财务监督,进一步推进和完善农村会计服务工作,推动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向规范化、制度化方向发展。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与农业厅、民政厅联合印发《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村级组织专用票据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桂财综〔2016〕1号),正式启用村级组织专用票据。 

  文件规定了村专用票据的使用对象为广西区内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和社区居民委员会。适用范围是财政补助资金、征地补偿款、拆迁补偿款、扶贫救济金、上级部门拨款、“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款、获得的奖励、赔偿收入等村集体收入项目。集体资产发包收入、集体统一经营收入、投资收益等经营性收入不得使用村专用票据。 

  目前广西村级组织专用票据已完成各市县的预订工作,票据也在紧张印制中,定于2016年2月1日起正式启用。 

     

信息报送:厅票据管理中心   编辑:卢清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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