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政策解读(一)

26.12.2016  17:51

广西新闻网 南宁12月26日讯(通讯员顾闻 徐扬)自治区财政厅、地税局、残联三部门联合下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对广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的征收和使用管理按该《办法》规定执行。本次残保金政策的调整涉及面广、企业关注度高,为回应社会关切、帮助企业答疑解惑,自治区地税局就《办法》中的具体条款规定作出了进一步的政策解读如下:

有关残疾人就业人数的确认问题

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计算缴纳残保金时,对所称“最低工资标准”应参看哪份文件执行?

最低工资标准”应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桂政发〔2015〕13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

残疾人与用工单位于年度中间合同到期离职,如何确认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用人单位因合理原因导致上年各月在职职工人数差异较大,可有纳税人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取上年实际月份平均数计算确认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月份未达12个月的,按实际工作月份除以12折算为残疾人数,保留小数。例如,2015年度有1个残疾人工作了3个月,另1个残疾人工作了6个月,则残疾人数=1×3/12+1×6/12=0.25+0.5=0.75(人)。

单位招用残疾人就业有无地区限制?

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就业不限制地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确认问题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

退休员工返聘,是否算单位在职职工?

返聘退休员工计入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季节性用工是否计入在职职工人数?

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如实际发放的属于工资性质所得则计入季节性用工人数,属于劳务报酬所得性质的则不计入。

以劳务派遣用工的,是否计入劳务派遣公司在职职工人数?

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是包括在劳务派遣公司的工资总额中的,劳务派遣人员中没有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由劳务派遣公司用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1.5%计算残保金。

在职职工工资总额如何确认的问题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由残保金征收机关依据有关规定确定。

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具体规定是什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二条:“关于工资薪金总额问题。《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

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有关政府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所称“限定的数额”如何确认?

对实行工效挂钩的国有企业,政府有关部门(如国资委)每年会发文对该国有企业规定工资薪金总额的限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在职职工工资薪金总额。

在职职工工资总额中是否包含差旅费和解除劳动用工合同一次性补偿金?

差旅费按照会计核算,是不计提进工资总额中的。另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也不属于职工工资总额的核算范围。

员工的劳动用工合同是与分公司签订,但是工资由总公司发放,职工人数及工资总额如何确定? 

残保金由列支工资的用人单位申报,工资由总公司列支的,计入总公司的工资总额,残保金在总公司计算并申报;工资在分公司列支的,计入分公司的工资总额,由分公司计算并申报残保金。

员工从总分公司都有取得工资,职工人数及工资总额如何确定?

在总公司任职的员工从总分公司都有取得工资收入则汇总到总公司的工资总额进行申报缴纳。对于分公司聘用的员工且由分公司自己列支发放的工资,则由分公司自行申报缴纳。

情形1:2015年1月份发放2014年12月工资,在确认工资总额时应计入2014年工资总额还是计入2015年工资总额?情形2:员工于2013年与公司签订用工合同,于2014年离职,但公司在2015年才发放该离职员工工资,是否并入2015年公司工资总额计算?

按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进行确认。如企业将工资放在2014年计提就计入2014年度的工资总额,如企业把工资放在2015年计提就计入2015年度工资总额。

【 编辑:廖志荣  作者:顾闻 徐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