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下月施行

18.01.2016  13:13

  广西新闻网-广西日报南宁讯  (记者雷倩倩)1月14日记者获悉,广西国税、地税部门联合发布《广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规定了日常税务行政处罚中的裁量基准。这也意味着,今后不管是在国税、地税部门之间,还是不同地区的税务机关之间,处罚标准都将统一。2月1日起,该《规则》正式施行。

  据自治区地税局政策法规处相关负责人介绍,以前由于缺乏统一的处罚标准,不仅是国税、地税部门之间出现过处罚标准不同的情况,甚至同一税务机关在不同地区之间也难以避免。

  据了解,此次发布的《规则》将违法行为分成了包括税务登记类、账簿和凭证管理类、纳税申报及税款征收类等在内的6大类,49项税务行政处罚项目。根据纳税人整改态度、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结果等的轻重,对应分为轻微、一般、较重、严重、特别严重五个阶次。新规对裁量基准的确定,以“少罚”、“慎罚”,甚至以教育为主,不予处罚。因此,在部分条款中,在规定的幅度内一般选择了较低的处罚标准。而对符合“轻微”情形的则规定“不予处罚”。

  对于案情复杂、争议较大的;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从重处罚的等5类情况,税务机关在实施税务行政处罚时,应当经过集体审议决定。

  不仅如此,考虑到经济承受能力,《规则》对个人和单位纳税人进行了区别对待,确定了部分违法行为分“个人”和“单位”两类适用不同裁量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