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立法推动乡村清洁

26.02.2016  12:50

广西立法推动乡村清洁
以污水治理和养殖污染治理为重点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清洁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标志着广西的乡村清洁上升至法律层面。这一条例的出台,将为保护广西乡村地区生态环境、改善乡村人居环境等提供法制保障,在全国尚属首创。

  “《条例》的特色在于通过立法,将广西近几年开展美丽广西乡村建设重大活动中的好经验、好做法上升为法规,引领和推动乡村清洁工作继续向前发展,内容重点落在建立长效机制上。”自治区人大环资委主任委员黄必贵说。

  《条例》着重规定了村规民约制度,明确村民有自觉维护乡村公共环境卫生的义务。对违反维护乡村公共环境卫生义务的行为,由县级人民政府职能部门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乡镇综合执法机构予以处罚。

  清理乡村饮用水水源地污染源和治理乡村污水、畜禽养殖污染是清洁乡村水源的两大关键措施,为建立清洁乡村水源的长效管理机制,《条例》明确了政府保障乡村生活饮用水安全的职责和对畜禽养殖污染的治理职责,也明确了村民维护乡村水环境卫生的义务。

  为建立清洁田园、防治农业面源污染的长效机制,《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清理农药、化肥、农用塑料薄膜等农用化学物品残留物及其包装物等农业生产废弃物。鼓励和支持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和易分解、无污染农用塑料薄膜。推广农业清洁生产技术。

  同时还规定,农业生产经营者使用农药、化肥等农用化学物品的,应当及时清理、回收其残留物和包装物,防止其对农业环境的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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