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年起广西统一失业保险标准 按最低工资地区执行
26.11.2015 09:11
本文来源: 南宁新闻网
南宁新闻网-南宁晚报讯(记者 史小辉 通讯员 韦力)根据自治区人社厅、财政厅近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区失业保险管理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区实行统一的失业保险待遇标准,按照广西最低工资一类地区标准执行。
《通知》明确了在全区范围内实行统一的基金征缴办法、待遇标准、经办管理、信息系统、编制基金预(决)算,完善失业保险调剂金制度,逐步推进实现失业保险基金自治区级统筹。
统一待遇标准即是全区实行统一的失业保险待遇标准,即按照广西最低工资一类地区标准执行。失业保险待遇调整依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失业保险办法》规定执行。据了解,目前广西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分为4类。第一类是1400元/月。符合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按照失业保险缴纳年限,可以按照1400元的70%-99%领取相应的失业保险金,但最高不超过1400元/月。
据人社厅相关工作人员介绍,当前,广西实行五险合一征缴,各险种征缴基数均已参照养老保险征缴基数规定执行,全区统一征缴标准。但是失业保险待遇标准是依照各设区市最低工资标准来计算,在待遇享受上还存在地区差异。此次通过完善全区失业保险制度,将履行缴费的义务和享受待遇的权利相结合起来,让同等履行义务的参保人员享受同等待遇。实行统一的失业保险待遇标准后,全区按照一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全区失业保险基金支出增加约4.6%。经测算,此增加比例风险可控,当年基本实现收支平衡。
编辑:罗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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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11.2015 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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