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罗城“死亡名单”连环杀人案二审宣判 维持死刑判决
04.05.2015 15:11
本文来源: 广西新闻
2006年4月,覃文会与被害人谢某、谢某韦等人合伙做生意,后因经营问题面临破产。覃文会认为是谢某、谢某韦故意使自己陷入困境,遂产生杀掉谢某、谢某韦及谢某韦的儿子谢某伍的想法。2013年3月25日,覃文会在罗城仫佬族自治县香格里拉大酒店开了三间房作为杀人地点,计划以对账、还钱、谈事等为由打电话约谢某、谢某韦、谢某伍到该酒店后伺机杀害,后因时机不成熟而暂时放弃,并续房至26日。
3月26日早,覃文会携带了一支私藏在家的仿“六四式”手枪以及一根钢筋棒等来到该大酒店,预先布置好房间。9时许,谢某如约来到酒店房间,覃文会拿出原先藏好的钢筋棒,趁其不备朝其后脑勺、太阳穴猛击致其当场死亡,后将尸体藏于床下。11时许,又约谢某伍来到该房间,并趁谢某伍不注意,用相同的手法将谢某伍打伤致死。14时许,覃文会携带仿“六四式”手枪以及钢筋棒,从大酒店乘车来到乔善乡岩口村冲纽屯找到谢某韦并邀其上“柴虎山”林场。后趁谢某韦不备,拿出钢筋棒朝谢某韦头部、喉部敲击,致其当场死亡。之后,覃文会持手枪和谢某韦的猎枪走到纳翁乡腊洞屯附近时,碰见正在河里电鱼的蒙某成,想起原先腊洞屯的村民曾故意毁坏自己的林木,心中怨恨便分别拿出手枪、猎枪朝蒙某成开了两枪,均未射中蒙某成,蒙某成亦用电鱼杆捅击覃文会后往村里边跑边喊,覃文会即逃离现场。之后覃文会认为没有机会逃脱,就打电话向公安机关投案。
2011年2月10日,覃文会与谢某韦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民工砍伐了其承包的乔善乡大城村“柴虎山”的林木。其于2012年向他人购买仿“六四式”手枪一支,一直存放家中,该仿制手枪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所规定的枪支。
2014年11月3日,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覃文会犯故意杀人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滥发林木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覃文会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宣判后,覃文会提出上诉,但最终被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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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5.2015 1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