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脱贫攻坚系列文件摘编
广西脱贫攻坚系列文件摘编
第一部分 纲领性文件
一、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
总体目标:到2020年,稳定实现农村贫困人口不愁吃、不愁穿,义务教育、基本医疗和住房安全有保障。实现贫困地区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幅度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基本公共服务主要领域指标接近全国平均水平。确保我国现行标准下农村贫困人口实现脱贫,贫困县全部摘帽,解决区域性整体贫困。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中发〔2015〕34号)第3页
按照扶持对象精准、项目安排精准、资金使用精准、措施到户精准、因村派人精准、脱贫成效精准的要求,使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有5000万人左右通过产业扶持、转移就业、易地搬迁、教育支持、医疗救助等措施实现脱贫,其余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实行社保政策兜底脱贫。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中发〔2015〕34号)第5页
对建档立卡贫困村、贫困户和贫困人口定期进行全面核查,建立精准扶贫台账,实行有进有出的动态管理。根据致贫原因和脱贫需求,对贫困人口实行分类扶持。建立贫困户脱贫认定机制,对已经脱贫的农户,在一定时期内让其继续享受扶贫相关政策,避免出现边脱贫、边返贫现象,切实做到应进则进、应扶则扶。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中发〔2015〕34号)第5页
重点县退出,由县提出申请,市(地)初审,省级审定,报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备案。重点县退出后,在攻坚期内国家原有扶贫政策保持不变。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中发〔2015〕34号)第5页
加强对扶贫工作绩效的社会监督,开展贫困地区群众扶贫满意度调查,建立对扶贫政策落实情况和扶贫成效的第三方评估机制。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中发〔2015〕34号)第5页
依托贫困地区特有的自然人文资源,深入实施乡村旅游扶贫工程。科学合理有序开发贫困地区水电、煤炭、油气等资源,调整完善资源开发收益分配政策。探索水电利益共享机制,将从发电中提取的资金优先用于水库移民和库区后续发展。引导中央企业、民营企业分别设立贫困地区产业投资基金,采取市场化运作方式,主要用于吸引企业到贫困地区从事资源开发、产业园区建设、新型城镇化发展等。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中发〔2015〕34号)第6页
鼓励地方对跨省务工的农村贫困人口给予交通补助。大力支持家政服务、物流配送、养老服务等产业发展,拓展贫困地区劳动力外出就业空间。加大对贫困地区农民工返乡创业政策扶持力度。对在城镇工作生活一年以上的农村贫困人口,输入地政府要承担相应的帮扶责任,并优先提供基本公共服务,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村贫困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中发〔2015〕34号)第7页
对居住在生存条件恶劣、生态环境脆弱、自然灾害频发等地区的农村贫困人口,加快实施易地扶贫搬迁工程。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中发〔2015〕34号)第7页
国家实施的退耕还林还草、天然林保护、防护林建设、石漠化治理、防沙治沙、湿地保护与恢复、坡耕地综合整治、退牧还草、水生态治理等重大生态工程,在项目和资金安排上进一步向贫困地区倾斜,提高贫困人口参与度和受益水平。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中发〔2015〕34号)第8页
开展贫困地区生态综合补偿试点,健全公益林补偿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完善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推动地区间建立横向生态补偿制度。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中发〔2015〕34号)第8页
健全学前教育资助制度,帮助农村贫困家庭幼儿接受学前教育。稳步推进贫困地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营养改善计划。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中发〔2015〕34号)第8页
全面落实连片特困地区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政策,建立乡村教师荣誉制度。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中发〔2015〕34号)第8、9页
普及高中阶段教育,率先从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施普通高中免除学杂费、中等职业教育免除学杂费,让未升入普通高中的初中毕业生都能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加强有专业特色并适应市场需求的中等职业学校建设,提高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努力办好贫困地区特殊教育和远程教育。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中发〔2015〕34号)第9页
建立保障农村和贫困地区学生上重点高校的长效机制,加大对贫困家庭大学生的救助力度。对贫困家庭离校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提供就业支持。实施教育扶贫结对帮扶行动计划。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中发〔2015〕34号)第9页
实施健康扶贫工程,保障贫困人口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努力防止因病致贫、因病返贫。对贫困人口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给予补贴。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中发〔2015〕34号)第9页
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大病保险支付后自负费用仍有困难的,加大医疗救助、临时救助、慈善救助等帮扶力度,将贫困人口全部纳入重特大疾病救助范围,使贫困人口大病医治得到有效保障。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中发〔2015〕34号)第9页
建立贫困人口健康卡。对贫困人口大病实行分类救治和先诊疗后付费的结算机制。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中发〔2015〕34号)第9页
全面实施贫困地区儿童营养改善、新生儿疾病免费筛查、妇女“两癌”免费筛查、孕前优生健康免费检查等重大公共卫生项目。加强贫困地区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中发〔2015〕34号)第10页
完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对无法依靠产业扶持和就业帮助脱贫的家庭实行政策性保障兜底。
进一步加强农村低保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工作,将所有符合条件的贫困家庭纳入低保范围,做到应保尽保。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中发〔2015〕34号)第10页
加快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适时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引导农村贫困人口积极参保续保,逐步提高保障水平。有条件、有需求地区可以实施“以粮济贫”。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中发〔2015〕34号)第11页
在不改变用途的情况下,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其他涉农资金投入设施农业、养殖、光伏、水电、乡村旅游等项目形成的资产,具备条件的可折股量化给贫困村和贫困户,尤其是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户。资产可由村集体、合作社或其他经营主体统一经营。要强化监督管理,明确资产运营方对财政资金形成资产的保值增值责任,建立健全收益分配机制,确保资产收益及时回馈持股贫困户。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中发〔2015〕34号)第11页
支持农民合作社和其他经营主体通过土地托管、牲畜托养和吸收农民土地经营权入股等方式,带动贫困户增收。贫困地区水电、矿产等资源开发,赋予土地被占用的村集体股权,让贫困人口分享资源开发收益。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中发〔2015〕34号)第11页
对农村“三留守”人员和残疾人进行全面摸底排查,建立详实完备、动态更新的信息管理系统。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中发〔2015〕34号)第11页
针对残疾人的特殊困难,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中发〔2015〕34号)第11-12页
完善电信普遍服务补偿机制,加快推进宽带网络覆盖贫困村。对贫困家庭开设网店给予网络资费补助、小额信贷等支持。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中发〔2015〕34号)第13页
加快推进贫困地区农村危房改造,统筹开展农房抗震改造,把建档立卡贫困户放在优先位置,提高补助标准,探索采用贷款贴息、建设集体公租房等多种方式,切实保障贫困户基本住房安全。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中发〔2015〕34号)第13页
中央财政继续加大对贫困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规模实现较大幅度增长,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各类涉及民生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和中央预算内投资进一步向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倾斜。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中发〔2015〕34号)第14、15页
农业综合开发、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等涉农资金要明确一定比例用于贫困村。各部门安排的各项惠民政策、项目和工程,要最大限度地向贫困地区、贫困村、贫困人口倾斜。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中发〔2015〕34号)第10页
从2016年起通过扩大中央和地方财政支出规模,增加对贫困地区水电路气网等基础设施建设和提高基本公共服务水平的投入。建立健全脱贫攻坚多规划衔接、多部门协调长效机制,整合目标相近、方向类同的涉农资金。按照权责一致原则,支持连片特困地区县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围绕本县突出问题,以扶贫规划为引领,以重点扶贫项目为平台,把专项扶贫资金、相关涉农资金和社会帮扶资金捆绑集中使用。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中发〔2015〕34号)第15页
严格落实国家在贫困地区安排的公益性建设项目取消县级和西部连片特困地区地市级配套资金的政策,并加大中央和省级财政投资补助比重。在扶贫开发中推广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服务等模式。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中发〔2015〕34号)第15页
由国家开发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发行政策性金融债,按照微利或保本的原则发放长期贷款,中央财政给予90%的贷款贴息,专项用于易地扶贫搬迁。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中发〔2015〕34号)第16页
支持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等金融机构为贫困户提供免抵押、免担保扶贫小额信贷,由财政按基础利率贴息。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中发〔2015〕34号)第16页
中央和省级在安排土地整治工程和项目、分配下达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计划和补助资金时,要向贫困地区倾斜。在连片特困地区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开展易地扶贫搬迁,允许将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在省域范围内使用。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中发〔2015〕34号)第17页
加大政策激励力度,鼓励各类人才扎根贫困地区基层建功立业,对表现优秀的人员在职称评聘等方面给予倾斜。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中发〔2015〕34号)第18页
吸纳农村贫困人口就业的企业,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职业培训补贴等就业支持政策。落实企业和个人公益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中发〔2015〕34号)第19页
充分发挥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在人才和智力扶贫上的优势和作用。工商联系统组织民营企业开展“万企帮万村”精准扶贫行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各类社会组织开展到村到户精准扶贫。完善扶贫龙头企业认定制度,增强企业辐射带动贫困户增收的能力。鼓励有条件的企业设立扶贫公益基金和开展扶贫公益信托。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中发〔2015〕34号)第19页
实行中央统筹、省(自治区、直辖市)负总责、市(地)县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坚持片区为重点、精准到村到户。
党中央、国务院主要负责统筹制定扶贫开发大政方针,出台重大政策举措,规划重大工程项目。
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对扶贫开发工作负总责,抓好目标确定、项目下达、资金投放、组织动员、监督考核等工作。
市(地)党委和政府要做好上下衔接、域内协调、督促检查工作,把精力集中在贫困县如期摘帽上。
县级党委和政府承担主体责任,书记和县长是第一责任人,做好进度安排、项目落地、资金使用、人力调配、推进实施等工作。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中发〔2015〕34号)第21页
改进县级干部选拔任用机制,统筹省(自治区、直辖市)内优秀干部,选好配强扶贫任务重的县党政主要领导,把扶贫开发工作实绩作为选拔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脱贫攻坚期内贫困县县级领导班子要保持稳定,对表现优秀、符合条件的可以就地提级。加大选派优秀年轻干部特别是后备干部到贫困地区工作的力度,有计划地安排省部级后备干部到贫困县挂职任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也要选派厅局级后备干部到贫困县挂职任职。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中发〔2015〕34号)第21页
建立年度扶贫开发工作逐级督查制度,选择重点部门、重点地区进行联合督查,对落实不力的部门和地区,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要向党中央、国务院报告并提出责任追究建议,对未完成年度减贫任务的省份要对党政主要领导进行约谈。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中发〔2015〕34号)第23页
稳定和强化各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扶贫开发任务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县(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组长由党政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强化各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决策部署、统筹协调、督促落实、检查考核的职能。加强与精准扶贫工作要求相适应的扶贫开发队伍和机构建设,完善各级扶贫开发机构的设置和职能,充实配强各级扶贫开发工作力度。扶贫任务重的乡镇要有专门干部负责扶贫开发工作。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中发〔2015〕34号)第24页
二、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中央扶贫开发重大决策部署坚决打赢“十三五”脱贫攻坚战的决定
主要目标:实现“两个确保”。到2020年,确保全区现行标准下的538万农村贫困人口实现脱贫,确保54个贫困县(含“天窗县”和享受待遇县)、5000个贫困村脱贫摘帽。
实现“两不愁、三保障、两高于、一接近”。到2020年,稳定实现扶贫对象不愁吃、不愁穿,义务教育、基本医疗和住房安全有保障,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贫困村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幅均高于全区平均水平,贫困地区基本公共服务主要领域指标接近全区平均水平。
实现“五有四通”。到2020年,努力实现村村有特色富民产业、有合作组织、有公共服务场所、有安全饮用水、有新村新貌,20户以上的自然屯实现屯屯通电、通路、通广播电视、通宽带网,真正让贫困地区群众致富有路子、住上好房子、过上好日子,安居乐业奔小康。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中央扶贫开发重大决策部署坚决打赢“十三五”脱贫攻坚战的决定》(桂发〔2015〕15号)第4页
精准识别贫困户。建立贫困户动态调整机制,制定要素构成全面、权重设计合理、符合贫困地区实际的精准识别指标体系,采用统一识别标准,自下而上对贫困人口进行精准识别。运用“一进二看三算四比五议”方法,按照“两入户、两评议、两公示、两审核、一公告”程序,严把群众申请关、入户调查关、民主评议关、公示监督关、审核确认关,建立完善纠错机制和责任追究制,确保精准识别公开透明、公平公正。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中央扶贫开发重大决策部署坚决打赢“十三五”脱贫攻坚战的决定》(桂发〔2015〕15号)第5页
精准识别脱贫村脱贫户。建立脱贫村、脱贫户退出识别机制,明确标准、程序和后续扶持政策,每年精准识别脱贫村、脱贫户。建立政府与贫困户脱贫“双认定”机制,防止发生“被脱贫”现象。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中央扶贫开发重大决策部署坚决打赢“十三五”脱贫攻坚战的决定》(桂发〔2015〕15号)第5页
突出培育发展特色优势产业,每个贫困县重点培育2-5个对贫困村贫困户覆盖面广的特色产业。积极培育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每个特色产业引进培育1-2个龙头企业,特色产业覆盖到的贫困村组建1-2个农民合作社,引导贫困户积极参与,确保贫困户都有合作社或龙头企业带动。对吸纳贫困户参与经营、带动增收效果好的龙头企业、种养大户、农民合作社,在预算安排、资金补助、贷款贴息、良种良法、品牌建设、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给予支持。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中央扶贫开发重大决策部署坚决打赢“十三五”脱贫攻坚战的决定》(桂发〔2015〕15号)第6页
对搬迁到城镇安置的,要从实际出发,将每个贫困户都拥有一定门面等经营性资产作为审批安置与规划的前置条件。到2020年,完成全区扶贫移民搬迁100万人,实现搬得出、稳得住、可发展、能致富。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中央扶贫开发重大决策部署坚决打赢“十三五”脱贫攻坚战的决定》(桂发〔2015〕15号)第7、8页
在贫困地区深入实施石漠化综合治理、新一轮退耕还林、天然林保护、防护林建设、坡耕地综合治理等重点生态工程,给予项目和资金倾斜,提高贫困人口参与度和受益水平。
支持有条件的贫困地区建设国家公园,创新生态资金使用方式,利用生态补偿和生态保护工程资金,让有劳动能力的部分贫困人口就地转为护林员等生态保护人员。支持开展贫困地区生态综合补偿试点,健全公益林补偿标准动态调整机制。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中央扶贫开发重大决策部署坚决打赢“十三五”脱贫攻坚战的决定》(桂发〔2015〕15号)第8页
落实职业教育免学杂费政策,让未升入普通高中的都能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就读。完善定户、定人的教育精准帮扶体系,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从入学到毕业就业进行全程资助、全程扶持。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中央扶贫开发重大决策部署坚决打赢“十三五”脱贫攻坚战的决定》(桂发〔2015〕15号)第8、9页
逐步提高贫困人口的医保补助、门诊和住院治疗费用报销标准。建立贫困人口健康卡。对贫困人口大病实行分类救治和先诊疗后付费的结算机制。将贫困人口全部纳入重特大疾病救助范围,使贫困人口大病医治得到有效保障。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中央扶贫开发重大决策部署坚决打赢“十三五”脱贫攻坚战的决定》(桂发〔2015〕15号)第9页
对无法依靠产业扶持和就业帮助脱贫的家庭实行政策性保障兜底。完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逐步把低保线提高到扶贫线标准,实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机衔接,将所有符合条件的贫困家庭纳入农村低保范围,做到应保尽保。加快养老设施建设,对农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抚(扶)养人的特困人员逐步实行集中供养,提高供养水平。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中央扶贫开发重大决策部署坚决打赢“十三五”脱贫攻坚战的决定》(桂发〔2015〕15号)第9页
鼓励支持边境地区贫困群众在指定边民互市贸易区(点)开展边贸活动,通过合法的贸易活动实现增收致富。对参与边贸的贫困边民提供10万元以内、3年以下、免抵押、免担保的小额信贷支持。鼓励贫困边民加入边贸互助合作组织,对吸纳贫困边民互助合作经营、带动增收效果好的,在贷款贴息、贸易设施建设等方面给予支持。积极争取国家调整扩大边民互市生活用品目录。对进入距离陆地边境线0—20公里范围内的新设加工型企业,给予免征5年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优惠政策。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中央扶贫开发重大决策部署坚决打赢“十三五”脱贫攻坚战的决定》(桂发〔2015〕15号)第10页
建立自治区、市、县(市、区)三级扶贫移民搬迁建设用地审批绿色通道,允许利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将节余的建设用地指标在全区范围内挂牌交易。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中央扶贫开发重大决策部署坚决打赢“十三五”脱贫攻坚战的决定》(桂发〔2015〕15号)第12页
落实搬迁户建房优惠贷款政策,适当延长特困户贷款贴息年限。合理确定住房建设面积和标准,对搬迁户建房实行差异化补助,提高特困户建房补助标准。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中央扶贫开发重大决策部署坚决打赢“十三五”脱贫攻坚战的决定》(桂发〔2015〕15号)第12页
对移民搬迁后转为城镇居民的,纳入城镇就业保障体系,与当地城镇居民享有同等的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慈善等社会保障政策。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中央扶贫开发重大决策部署坚决打赢“十三五”脱贫攻坚战的决定》(桂发〔2015〕15号)第12页
对移民搬迁后仍保留农村户籍的,制定完善后续扶持政策,移民在原住地享受的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新农合补助、养老保险等政策保持不变。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中央扶贫开发重大决策部署坚决打赢“十三五”脱贫攻坚战的决定》(桂发〔2015〕15号)第12页
引导和支持电商企业进入贫困地区开展业务,依法给予税收、信贷等方面的政策优惠。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中央扶贫开发重大决策部署坚决打赢“十三五”脱贫攻坚战的决定》(桂发〔2015〕15号)第12页
大力发展贫困地区物流快递服务业,鼓励和扶持贫困面广的乡(镇)建立电商物流配送门店,贫困村建立快递服务点,积极推进知名电商落地。对贫困家庭开设网店给予网络资费补助、小额信贷等支持。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中央扶贫开发重大决策部署坚决打赢“十三五”脱贫攻坚战的决定》(桂发〔2015〕15号)第13页
对贫困户“两后生”开展2-3年职业技能学历教育,按规定给予培训补助和生活补助,到2017年,对新增“两后生”和贫困地区有需求的劳动力基本实现全员培训;到2020年,绝大部分贫困家庭至少有1人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技术培训合格证书。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中央扶贫开发重大决策部署坚决打赢“十三五”脱贫攻坚战的决定》(桂发〔2015〕15号)第13页
加大财政支持力度,落实定向减税和普遍性降费政策,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农民工创业的信贷支持,对农民工初次创办的企业,免除属于自治区、市、县(市、区)收入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中央扶贫开发重大决策部署坚决打赢“十三五”脱贫攻坚战的决定》(桂发〔2015〕15号)第13页
鼓励农民工租赁产业园区标准厂房发展二、三产业,支持农民工以租赁、入股、合作经营等形式,盘活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发展旅游业、服务业或加工业。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中央扶贫开发重大决策部署坚决打赢“十三五”脱贫攻坚战的决定》(桂发〔2015〕15号)第14页
引导贫困地区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流转,大力推广“小块并大块”“土地入股”等土地流转模式,促进适度规模经营,增加贫困群众土地收益。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中央扶贫开发重大决策部署坚决打赢“十三五”脱贫攻坚战的决定》(桂发〔2015〕15号)第14页
构建资产收益扶贫机制。在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其他涉农资金投入设施农业、养殖、光伏、水电、乡村旅游等项目形成的资产,具备条件的可折股量化给贫困村、贫困户,并优先给予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户,资产可由村集体、合作社或其他经营主体统一经营。强化监督管理,明确资产运营方对财政资金形成资产的保值增值责任,建立健全收益分配机制,实行贫困户收益保底、按股分红,确保资产收益及时回馈持股贫困户。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中央扶贫开发重大决策部署坚决打赢“十三五”脱贫攻坚战的决定》(桂发〔2015〕15号)第14、15页
推进贫困村集体资产折股量化到户,引导贫困村将集体有关资源资产资金、贫困户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和个人财产入股,采取委托经营、合作经营等多种模式,提高股份资产收益,帮助贫困户增加入股资金分红、土地租金等收入。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中央扶贫开发重大决策部署坚决打赢“十三五”脱贫攻坚战的决定》(桂发〔2015〕15号)第15页
提高贫困地区农村公路建设补助标准,加强村(屯)道路建设,对居住相对集中、基础条件较好的村(屯)道路进行硬化,提高村(屯)道路硬化率,2016年实现所有建制村通硬化路。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中央扶贫开发重大决策部署坚决打赢“十三五”脱贫攻坚战的决定》(桂发〔2015〕15号)第15页
实施农村饮水巩固提升工程,提高贫困地区自来水普及率,全面解决贫困人口饮水安全问题。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中央扶贫开发重大决策部署坚决打赢“十三五”脱贫攻坚战的决定》(桂发〔2015〕15号)第15页
加强贫困村(屯)信息网络基础设施建设。推动光缆入村入屯入户,2017年基本实现行政村宽带信息网络全覆盖,2020年基本实现自然屯宽带信息网络全覆盖。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中央扶贫开发重大决策部署坚决打赢“十三五”脱贫攻坚战的决定》(桂发〔2015〕15号)第16页
加强贫困户危房改造,加大资金投入力度,提高贫困户补助标准,2020年全面完成危房改造任务。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中央扶贫开发重大决策部署坚决打赢“十三五”脱贫攻坚战的决定》(桂发〔2015〕15号)第16页
鼓励科技人员带技术和项目进村进屯入户,以技术入股等形式到贫困村(屯)领办创办产业项目、专业合作社或农业企业。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中央扶贫开发重大决策部署坚决打赢“十三五”脱贫攻坚战的决定》(桂发〔2015〕15号)第16、17页
改善贫困地区农村金融服务环境,2020年实现贫困村金融便民服务点全覆盖。加大财政资金贴息力度,为贫困户提供免抵押、免担保的小额信贷,为考上大学、高职(专科)贫困家庭学生每生每学年提供8000元以内生源地信用助学贴息贷款。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中央扶贫开发重大决策部署坚决打赢“十三五”脱贫攻坚战的决定》(桂发〔2015〕15号)第17页
加大创业担保贷款、妇女小额贷款、康复扶贫贷款实施力度。提高扶贫龙头企业、贫困村农民合作社的贴息贷款额度。由财政和金融机构共同出资,设立精准扶贫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对精准扶贫小额信贷、生源地信用助学贴息贷款的损失给予补偿,建立风险补偿长效机制。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中央扶贫开发重大决策部署坚决打赢“十三五”脱贫攻坚战的决定》(桂发〔2015〕15号)第17、18页
积极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宅基地使用权等不动产以及大型农机具等抵押担保贷款。建立由财政支持的农业信用担保体系,发展扶贫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对贫困户保证保险保费予以补助。扩大农业保险范围,加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力度,优先在贫困村推广政策性农业保险。推广贷款贫困户人身意外保险,对人身意外保险保费予以补助。积极稳妥发展贫困村资金互助组织,采取自治区、市、县(市、区)财政扶贫资金补助、社会帮扶等形式,每个贫困村项目互助资金规模不少于50万元。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中央扶贫开发重大决策部署坚决打赢“十三五”脱贫攻坚战的决定》(桂发〔2015〕15号)第18页
完善社会力量精准帮扶机制,建设信息平台和服务网络,发布社会扶贫援助和求助信息,公布社会扶贫项目,实现社会扶贫资源与贫困村(屯)、贫困户帮扶需求精准对接。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中央扶贫开发重大决策部署坚决打赢“十三五”脱贫攻坚战的决定》(桂发〔2015〕15号)第18页
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到贫困地区参与脱贫攻坚,与贫困村开展“村企共建”活动,深入推进民营企业“千企扶千村”活动。落实企业捐赠享受税前抵扣等优惠政策。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中央扶贫开发重大决策部署坚决打赢“十三五”脱贫攻坚战的决定》(桂发〔2015〕15号)第18、19页
继续实行区内经济条件较好的设区市结对帮扶1-2个贫困程度深、脱贫难度大的县,加大帮扶力度,提高帮扶成效。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中央扶贫开发重大决策部署坚决打赢“十三五”脱贫攻坚战的决定》(桂发〔2015〕15号)第19页
进一步健全社会救助体系,全面加强“三留守”人员的基本民生保障工作,凡基本生活有困难的,一律实行应保尽保、应救尽救。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中央扶贫开发重大决策部署坚决打赢“十三五”脱贫攻坚战的决定》(桂发〔2015〕15号)第19页
设立贫困对象医疗救助基金,对贫困户中不同残疾程度的残疾人和影响劳动的慢性病患者,适度资助个人参保资金。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中央扶贫开发重大决策部署坚决打赢“十三五”脱贫攻坚战的决定》(桂发〔2015〕15号)第20页
构建区负总责、市抓协调、县为主体、乡村落实、部门配合的工作机制,实行“五级书记”一起抓。落实党政“一把手”脱贫攻坚责任制,各市、县(市、区)、乡(镇)党政主要领导作为本辖区脱贫攻坚工作第一责任人,各有关行业部门主要负责人作为行业扶贫第一责任人,切实履行领导责任,统筹抓好辖区和行业部门脱贫攻坚工作。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中央扶贫开发重大决策部署坚决打赢“十三五”脱贫攻坚战的决定》(桂发〔2015〕15号)第20页
县级作为脱贫攻坚的工作主体、责任主体、实施主体,全面落实责任、权力、资金、任务“四到县”制度,切实做好扶贫力量组织调配、项目资金运行管理、帮扶措施督促落实等工作。脱贫攻坚期内贫困县县级领导班子要保持稳定,对表现优秀、符合条件的可以就地提级。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中央扶贫开发重大决策部署坚决打赢“十三五”脱贫攻坚战的决定》(桂发〔2015〕15号)第20页
建立年度脱贫攻坚报告制度,每年各市要将脱贫进展情况向自治区党委报告,对未完成年度减贫任务的市,要对党政主要负责同志进行约谈,加强督查问责。加强各级扶贫开发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中央扶贫开发重大决策部署坚决打赢“十三五”脱贫攻坚战的决定》(桂发〔2015〕15号)第21页
实行最严格的考核督查问责,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评先评优、提拔任用、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对贫困县实行扶贫工作“一票否决”。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中央扶贫开发重大决策部署坚决打赢“十三五”脱贫攻坚战的决定》(桂发〔2015〕15号)第22页
建立贫困县退出机制和脱贫摘帽激励机制,对脱贫成效显著、提前脱贫摘帽的贫困县、贫困村给予扶贫资金项目奖励,保持扶贫政策不变、扶贫投入不减。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中央扶贫开发重大决策部署坚决打赢“十三五”脱贫攻坚战的决定》(桂发〔2015〕15号)第22页
加大财政扶贫投入力度,稳步扩大片区县、重点县的转移支付补助规模,自治区本级和百色、河池市及片区县、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按当年地方财政收入增量的20%以上,贺州、来宾、崇左市和自治区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按15%以上,其他市、县(市、区)按10%以上增列专项扶贫预算。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中央扶贫开发重大决策部署坚决打赢“十三五”脱贫攻坚战的决定》(桂发〔2015〕15号)第22页
对按固定因素或固定标准分配的民生改善、项目建设、社会保障等领域专项资金,各级财政要单列用于扶贫开发。当年清理回收存量资金中可统筹使用资金的50%以上用于扶贫开发。行业部门每年安排的涉农项目资金,原则上50%以上投向贫困县。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中央扶贫开发重大决策部署坚决打赢“十三五”脱贫攻坚战的决定》(桂发〔2015〕15号)第22、23页
全面落实定点帮扶单位、驻村工作队、贫困村党组织第一书记工作职责。
对成绩突出的单位给予表彰,对工作不力、考核验收不合格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领导班子予以问责,对脱贫攻坚业绩显著的贫困村党组织第一书记和驻村工作队员,优先晋升定级或提拔重用。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中央扶贫开发重大决策部署坚决打赢“十三五”脱贫攻坚战的决定》(桂发〔2015〕15号)第23页
建立扶贫荣誉制度,倡导扶贫有功、脱贫光荣的理念,对在脱贫攻坚中捐赠数额巨大、贡献特别突出的企业、团体、企业家或个人,授予荣誉称号,相关扶贫项目可根据企业或个人意愿予以冠名。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中央扶贫开发重大决策部署坚决打赢“十 三五”脱贫攻坚战的决定(桂发〔2015〕 15号)》第24页
第二部分 体制机制创新
一、大数据平台建设
全面采集538 万贫困人口、5000 个贫困村、100 万移民搬迁对象的基础数据,实现扶贫系统数据大集中。
至 2017 年,完成自治区、市、县、乡、村五级扶贫机构网络全接入,实现扶贫业务相关部门之间网络高速连接,全区所有建制村接通符合国家标准的宽带网络;开发完成脱贫攻坚大数据应用子平台12 个应用模块,实现与扶贫业务相关部门之间数据交换共享,为脱贫攻坚提供有力数据支撑。
至 2019 年,完成脱贫攻坚大数据服务子平台建设,向相关部门及社会公众提供扶贫信息查询、投诉举报、信息互动、政策导航等服务,提高公众对扶贫工作的参与度,进一步提升扶贫工作的透明度。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脱贫攻坚大数据平台建设等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9 号)第3、4页
建立自治区、市、县、乡、村五级扶贫信息员队伍。到 2017 年,自治区、市、县、乡四级均需落实 1 名信息管理责任人及 1 名以上专职信息员,每村至少有 1 名会进行信息系统操作、会进行系统动态管理的信息员。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脱贫攻坚大数据平台建设等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9 号)第6页
二、精准脱贫摘帽
脱贫标准:围绕国家“两不愁、三保障”的扶贫总体目标,设置“八有一超”贫困户脱贫指标。 “八有”指有稳固住房,有饮用水,有电用,有路通自然村,有义务教育保障,有医疗保障,有电视看,有收入来源或最低生活保障; “一超”指家庭人均纯收入超过国家扶贫标准。
《关于印发脱贫攻坚农村“三留守”人员和残疾人关爱工作等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17 号)第16页
脱贫认定程序:按照县级制定脱贫计划、入户认定、村评议公示、乡镇审核公示、县级审定公告等程序对贫困户认定脱贫销号。
《关于印发脱贫攻坚农村“三留守”人员和残疾人关爱工作等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17 号)第17页
实行一年跟踪观察。 脱贫户脱贫后跟踪观察一年,继续按照扶贫政策给予扶持,达到稳定脱贫作销号处理,不再享受扶持政策。
《关于印发脱贫攻坚农村“三留守”人员和残疾人关爱工作等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17 号)第19页
贫困村脱贫摘帽计划:2016—2020 年,全区所有贫困村分 5 批脱贫,每年 1000 个以上贫困村脱贫摘帽。原则上五类贫困村在 2016 年脱贫摘帽,四类贫困村在 2017 年脱贫摘帽,三类贫困村在 2018 年脱贫摘帽,二类贫困村在 2019 年脱贫摘帽,一类贫困村在 2020 年脱贫摘帽。
《关于印发脱贫攻坚农村“三留守”人员和残疾人关爱工作等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17 号)第28页
脱贫标准:按照“一低四有四通三解决”的标准执行。“一低”指脱贫村贫困发生率低于(等于)国家对贫困村脱贫要求的贫困发生率; “四有”指有合作组织,有特色优势产业,有村公共服务设施(场所),有好的领导班子; “四通”指通硬化路,通电,通广播电视,通网络宽带; “三解决”指解决饮水问题,解决贫困户无房或危房问题,基本解决贫困户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保问题。
《关于印发脱贫攻坚农村“三留守”人员和残疾人关爱工作等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17 号)第28页
认定程序:按照县级扶贫办制定脱贫计划、村申请、乡镇自评、县级审核公示、市审定、县级公告等程序对贫困村认定脱贫。
《关于印发脱贫攻坚农村“三留守”人员和残疾人关爱工作等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17 号)第28页
加强督查指导。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组成联合工作组,按5%的比例对脱贫村进行抽查,聘请第三方对贫困村脱贫进行评估。
《关于印发脱贫攻坚农村“三留守”人员和残疾人关爱工作等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17 号)第30页
建立激励机制。根据全区贫困村规模设立脱贫奖励资金,按照“成熟一个脱贫一个,早脱贫多奖励”的原则,实行差别化奖励。 2016—2019 年,自治区从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按照标准给予脱贫摘帽村一次性差别化奖励,奖励资金拨付到县,作为本县扶贫项目资金使用。 2016 年脱贫的每村奖励 9 万元, 2017 年脱贫的每村奖励7 万元, 2018 年脱贫的每村奖励 5 万元, 2019 年脱贫的每村奖励 3 万元。
实行脱贫不减扶持政策。贫困村脱贫摘帽后,2020 年底前保持扶持政策不变。
《关于印发脱贫攻坚农村“三留守”人员和残疾人关爱工作等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17 号)第30页
脱贫标准:按照“一低四通五有”的标准执行。“一低”指脱贫县农村贫困发率低于(等于)国家对贫困县脱贫要求的贫困发生率; “四通”行政村通硬化路,农户家庭通电,农户家庭覆盖广播电视信号,政村通网络宽带; “五有”指贫困县有 2-5 个特色优势产业,贫村有公共服务设施,农户有饮用水,农户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障,符合条件的贫困户有低保。
《关于印发脱贫攻坚农村“三留守”人员和残疾人关爱工作等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17 号)第35页
认定程序:按照市制定脱贫计划、县级申请、市审核、自治区审定、国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评估公布的程序对贫困县认定脱贫摘帽。
《关于印发脱贫攻坚农村“三留守”人员和残疾人关爱工作等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17 号)第35页
建立激励机制。从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设立贫困县脱贫奖励资金,按照“成熟一个脱贫一个,早脱贫多奖励”的原则,对脱贫县实行一次性差别化奖励,作为扶贫项目资金使用。 2016年脱贫摘帽的,每县奖励3000万元; 2017年脱贫摘帽的,每县奖励2000万元;2018年脱贫摘帽的,每县奖励1000万元; 2019年脱贫摘帽的,每县奖励500万元。
实行脱贫摘帽不减扶持政策。贫困县脱贫摘帽后,2020年底前保持扶持政策不变。
《关于印发脱贫攻坚农村“三留守”人员和残疾人关爱工作等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17 号)第37页
第三部分 基础设施建设
一、交通基础设施
加快实施 54 个贫困县(含“天窗县”和享受待遇县)、 5000 个贫困村农村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完成贫困地区剩余建制村通硬化路建设,完善优先通达路线窄路面公路拓宽改造,推进通 20 户以上自然村(屯)公路建设。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脱贫攻坚大数据平台建设等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9 号)第8页
继续实施通建制村沥青(水泥)路建设。整合国家及自治区补助资金支持地方实施约800公里建制村通硬化路工程,同步建设便民候车亭。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脱贫攻坚大数据平台建设等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9 号)第8页
实施通自然村(屯)公路建设,实现所有具备条件的20 户以上自然村(屯)通公路。支持特色优势产业基地、乡村旅游扶贫道路建设。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脱贫攻坚大数据平台建设等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9 号)第9页
实施约2500 公里优先通达路线窄路面公路拓宽改造,约1800 公里县乡联网路提级改造工程。统筹推进农村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及危桥改造,消除现有农村公路临崖、临水、急弯等危险路段,改善县乡道大、中桥危桥,基本完成贫困地区乡道及以上公路安全隐患治理,进一步提高农村公路安全服务水平。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脱贫攻坚大数据平台建设等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9 号)第9页
推进城乡客运一体化发展,逐步实现城乡道路客运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优化农村客运线网,提高农村客车通达率,实现所有具备通车条件的建制村通客运班车。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脱贫攻坚大数据平台建设等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9 号)第9页
各县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整合资金并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多方筹措建设资金,积极争取一切可能的社会资金来源,探索使用银行信贷资金、地方政府债券等多种资金投入形式,鼓励受益企业、机构参与投资,形成国家补助、地方筹措、社会捐助、部门帮扶、企业助力、群众参与的资金投入模式。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脱贫攻坚大数据平台建设等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9 号)第9、10页
贫困地区农村公路建设原则上采用《公路工程建设标准》规定的四级公路以上标准,其中:县乡联网沥青(水泥)路、通建制村公路路基宽度不小于6.5 米,路面宽度不小于4.5米;通自然村(屯)公路路面不小于3.5 米,并合理设置错车道;有条件的可建设停车场所。建设公路,应同步建设及完善道路排水系统,合理设置安全防护及交通标志等设施。便民候车亭统一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便民候车亭建设标准及要求》建设。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脱贫攻坚大数据平台建设等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9 号)第9、10页
创新项目建设方式。充分挖掘当地人力资源,积极探索以专业队为主导、农民投工投劳,能人带头、村民参与,村民组建劳务队伍,农民成立工程承包施工队参加竞标等方式参与项目建设。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脱贫攻坚大数据平台建设等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9 号)第10、11页
二、水利建设
到 2017 年,深入推进“美丽广西·生态乡村”建设“饮水净化”专项活动,解决约80万贫困人口饮水不安全问题,贫困村自来水普及率达到75%左右,水质达标率达到60%左右。完成19 个贫困县小农水重点县建设,实施贫困地区27 座抗旱小型水库工程、12个水土保持综合治理工程和4 个中型灌区节水改造,推进一批“五小水利”工程和特色农业节水灌溉建设,提升贫困地区农业生产灌溉条件。
到 2020 年,加快实施农村饮水巩固提升工程“十三五”规划,再解决约120 万贫困人口饮水不安全问题,贫困村自来水普及率达到80%左右,水质达标率力争达到65%以上。完成12个贫困县约85万亩优质高产高糖糖料蔗基地水利化建设,基本完成贫困地区11座中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再实施10个水土保持综合治理工程和4个中型灌区节水改造,加快贫困地区“五小水利”工程建设,根据贫困村特色农业产业发展需求,实施一批特色农业节水灌溉,促进农业增产和贫困户增收。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脱贫攻坚大数据平台建设等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9 号)第12、13页
充分发挥政府在脱贫攻坚水利建设中的主导作用,把水利扶贫作为公共财政投入的重点领域,多渠道筹措建设资金,积极争取中央资金支持,明显提高贫困村、贫困县水利投入的总量和增幅。自治区筹措资金10亿元左右支持贫困地区“五小水利”工程和特色农业节水灌溉建设。贫困村饮水安全工程自治区本级补助资金标准由原来的100元/人提高到150元/人左右。探索合作共建、经营权转让等多种方式引入社会资本参与贫困地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节水灌溉工程等建设,发动受益群众自筹资金或投工投劳。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脱贫攻坚大数据平台建设等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9 号)第14页
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用地年度计划指标管理办法(试行)》关于“集中统筹和分级保障”的原则,优先保障贫困地区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用地。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脱贫攻坚大数据平台建设等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9 号)第15页
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优先安排实施贫困村饮水安全工程输变电设施安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脱贫攻坚大数据平台建设等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9 号)第15页
按规定免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契税、印花税、房产税、城镇土地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脱贫攻坚大数据平台建设等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9 号)第15页
三、危房改造
结合全区贫困县、贫困村脱贫计划,分期分批实施建档立卡贫困户危房改造。
到2020 年,全面完成建档立卡贫困户危房改造任务。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脱贫攻坚大数据平台建设等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9 号)第17页
每年的危房改造任务优先保证54 个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和5000 个贫困村,在此基础上,统筹兼顾区内其他地区建档立卡农村贫困危房户,已列入整体移民搬迁计划的不予安排。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脱贫攻坚大数据平台建设等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9 号)第17页
各地确定农村危房改造对象时,优先安排已经建档的贫困危房户,分年度制定改造计划。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脱贫攻坚大数据平台建设等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9 号)第17、18页
危房改造保障基本要求,严控建筑面积,无自筹能力的危房户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4人及以下的控制在80平方米左右;5 人和5人以上的人均建筑面积严控在18平方米以内;修缮加固危房户不受面积控制。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脱贫攻坚大数据平台建设等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9 号)第18页
整合各类农村危房改造资金,适当提高补助标准,实行差异化补助。以精准识别结果划定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分数为基准,将危房改造对象按极端贫困、特别贫困、中等贫困、一般贫困四种类型,分类确定补助标准。全拆重建的按以上补助标准给予全额补助,修缮加固的按对应的补助标准给予减半补助。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脱贫攻坚大数据平台建设等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9 号)第18页
在具备条件的市县,稳妥开展以购代建试点,收储一定数量的中小套型商品房,供新建易地扶贫搬迁危房户购买使用。结合棚户区改造,配建易地扶贫搬迁危房户安置住房。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脱贫攻坚大数据平台建设等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9 号)第19页
坚持危房改造与“美丽广西”乡村建设相结合,对集中连片改造的村屯,优先安排屯内道路、污水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建设风貌管控,强化村容村貌整治,突出地方风格和民族特色,整体提升人居环境。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脱贫攻坚大数据平台建设等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9 号)第19页
四、移民搬迁
2016-2020 年,全区搬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100万人。其中,2016年搬迁30万人(含2014、2015 年自治区下达计划搬迁建档立卡贫困对象10万人),2017 年搬迁30万人(含2014、2015年自治区下达计划搬迁建档立卡贫困对象7万人),2018年搬迁23万人,2019 年搬迁17万人,2020年进行搬迁扫尾工作。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脱贫攻坚大数据平台建设等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9 号)第20页
扶贫移民搬迁的重点对象是居住在深山、石山、高寒、荒漠化、地方病多发等生存环境差、不具备基本发展条件,以及生态环境脆弱、限制或禁止开发地区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优先安排位于地震活跃地带及受泥石流、滑坡等地质灾害威胁的贫困人口。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脱贫攻坚大数据平台建设等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9 号)第20页
需与建档立卡贫困对象同步搬迁的其他农户,由各县原则上按不超过本地搬迁规模 10%的比例确定。
因采矿沉陷、开发占地、工程建设、城镇扩建等原因需要搬迁的人口,不得列入扶贫移民搬迁安置范围。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脱贫攻坚大数据平台建设等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9 号)第21页
重点支持以自然村落为单元的整体迁出方式,特别是对20 户以下扶贫成本极高的自然村(屯)实施整体搬迁,迁出地原则上不再安排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项目。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脱贫攻坚大数据平台建设等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9 号)第22页
通过严格的调查评估,确认属于特殊贫困群体的由政府兜底,把解决这部分特殊贫困群体的搬迁与保障性住房建设结合起来,根据不同搬迁对象采取敬老院、养老院、分散、利用公租房过渡安置和加强小额信贷支持、结对帮扶等办法解决搬迁住房问题,确保搬得出、不落下。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脱贫攻坚大数据平台建设等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9 号)第22页
对于不用二次搬迁能就地解决租地移民永久性住房的,主要通过常规扶贫方式逐步实现租地移民与土地脱钩;对于就地解决不了租地移民永久性住房的,通过纳入扶贫移民搬迁规划,进行二次搬迁给予解决,最终实现租地移民与土地脱钩的目标。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脱贫攻坚大数据平台建设等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9 号)第22页
对建档立卡农户纳入当地“十三五”扶贫移民搬迁规划;非建档立卡搬迁农户,有序合法引导其搬迁,能列入规划尽量列入规划;已脱贫、融入当地生活的自主移民,尽力解决其土地、户籍等权益合法化问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脱贫攻坚大数据平台建设等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9 号)第22页
安置点实行统一冠名为“老乡家园—XXX 移民安置小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脱贫攻坚大数据平台建设等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9 号)第24页
安置点选址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避开地质灾害隐患点,优先选用存量建设用地,尽量不占耕地或少占耕地,尤其是不得占用基本农田。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脱贫攻坚大数据平台建设等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9 号)第24页
移民搬迁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25平方米、户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90平方米(其中:单人户每户不超过40平方米、5人户以上每户不超过120平方米),户均宅基地占地面积不超过80平方米。人均和户均建(购)房成本分别控制在4万元和14万元以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脱贫攻坚大数据平台建设等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9号)第25页
实行差异化建(购)房补助。滇桂黔石漠化片区县(不含“天窗县”)、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基准补助金额每人不低于2.4 万元;自治区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滇桂黔石漠化片区“天窗县”、享受待遇县基准补助金额每人不低于1.8万元;其他面上县基准补助金额每人不低于1.35万元。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脱贫攻坚大数据平台建设等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9 号)第25页
以县级人民政府精准识别划定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分数线为基准,将搬迁对象按一般贫困、中等贫困、特别贫困、极端贫困四种情形进行分档补助,上下档之间补助标准相差不超过 15%。安置到边境 0-3 公里范围内的搬迁对象,在相应档次补助标准基础上每人增加 0.2 万元;属于人口较少民族的搬迁对象,在相应档次补助标准基础上每人增加 0.1 万元。按照上述原则补助后,实际补助金额不得高于控制面积内的实际建(购)房成本。对差异化补助后仍无法筹措缺口建(购)房资金、又不具备申请移民搬迁建房贷款条件的搬迁对象,经县级扶贫领导小组专题研究同意后,可在控制建设标准内按照以上标准给予全额补助。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脱贫攻坚大数据平台建设等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9 号)第25、26页
与建档立卡贫困户同步搬迁的其他农户住房补助标准。在规定的住房建设标准内,纳入“十三五”全区扶贫移民搬迁规划、需与建档立卡贫困户同步搬迁的其他农户,由县级人民政府按不高于当地确定的建档立卡贫困搬迁户基准补助标准执行。
所需的补助资金由县级人民政府通过统筹自治区、市、县财政安排的易地扶贫搬迁补助资金、农村危房改造资金等专项补助资金解决。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脱贫攻坚大数据平台建设等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9 号)第26页
自治区统一筹措的资金,首先保障搬迁对象基本住房建设投入,再用于集中安置区相关配套设施建设,不足部分由项目县通过本级预算安排、统筹整合相关专项资金、项目业主投入、引入社会投资等渠道解决。分散安置所需公共基础设施、服务设施、生产经营设施和其他设施投入,由县纳入迁入地基础设施统筹解决,自治区不另行筹措安排。迁出区旧房拆除和土地复垦及整理等所需费用,由县级人民政府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取得的土地出让纯收益中解决。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脱贫攻坚大数据平台建设等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9 号)第27页
搬迁农户拥有房屋全产权,可按规定进行权属登记,在取得房屋所有权的10 年内不得转让,原迁出的宅基地交由村委会按集体所有财产逐步统一处置,同时对搬迁移民给予适当的资金补助,原迁出地的宅基地具体处置办法由各项目县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对于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没有享受国家易地扶贫搬迁补助的移民户,每年优先安排一定数量的农村危房改造指标用于移民住房建设,程序与标准按照当年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执行。有条件的地方可在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中配建扶贫移民安置住房。对搬迁到城镇落户的移民,可结合城镇保障性住房相关规定,多渠道筹集房源。安置点住房建设的小城镇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费,可按不低于相对应价格的 50%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脱贫攻坚大数据平台建设等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9 号)第27页
由自治区优先安排建设用地指标,统筹保障扶贫移民的生产生活用地。移民搬迁每安置1 万人,安排用地指标不超过1500 亩。对扶贫移民搬迁工程建设用地的土地价格,根据实际用途和性质,按当地实际使用类别中的最低价格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脱贫攻坚大数据平台建设等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9 号)第28页
对采用招拍挂方式出让土地价格溢价部分,按国家规定扣除有关规费及应计提的各项资金后,由所在县按项目需要通过预算安排,按规定用于安置点基础设施建设。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脱贫攻坚大数据平台建设等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9 号)第28页
对纳入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划的扶贫移民搬迁地区,移民腾退的旧宅基地及附属设施用地,按照增减挂钩政策实施复垦。允许滇桂黔石漠化片区县(含“天窗县”)和片区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将部分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在自治区范围内使用。增减挂钩节余指标优先保障移民安置点住房及配套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用地、产业发展用地等。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脱贫攻坚大数据平台建设等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9 号)第28、29页
对吸收贫困移民就业达到35%或500名以上的工业园区、农民工创业园,自治区给予新增用地计划指标奖励扶持。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脱贫攻坚大数据平台建设等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9 号)第29页
对城乡低保户、农村“五保户”扶贫移民家庭给予每月享受 10 千瓦时(10 度电)免费用电量。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脱贫攻坚大数据平台建设等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9 号)第29页
自治区按照移民搬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100万人,搬迁资金人均6万元、户均不超过20万元测算,通过主体融资、争取国家补助资金、加大自治区本级财政投入和群众自筹等渠道筹措移民搬迁项目建设资金600 亿元。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脱贫攻坚大数据平台建设等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9 号)第30页
在南宁市建立全区统一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周转指标有偿使用交易市场,滇桂黔石漠化片区县(含“天窗县”)和片区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在土地交易市场的交易收入,扣除手续费用外全部用于扶贫移民搬迁安置点建设、旧宅基地及附属设施拆迁补偿、 搬迁移民产业发展扶持等。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脱贫攻坚大数据平台建设等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9 号)第30页
对有土地安置的搬迁移民,支持个人或集体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宅基地使用权直接流转或折股量化到户,就地发展产业或物业经济;对集中无土地安置的搬迁移民,健全移民安置点商业网点和综合服务网点设施配套,新建社区商业和综合服务设施面积占移民安置点总建筑面积比例不得低于 10%。移民安置点的商铺、厂房、停车场等营利性物业产权要量化到搬迁户,推行物业合作社,指导有经营能力的移民自己经营,没有经营能力移民对外发包经营,移民按股分红,增加移民财产性收入。移民搬迁安置后,允许将国家、自治区补助资金折股量化到搬迁户后直接投入到龙头企业、合作社或经济能人的产业扶持模式,搬迁移民按股分红。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脱贫攻坚大数据平台建设等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9 号)第30、31页
对搬迁移民实行“一扶四免三优先一确保”就业扶持政策,扶持符合条件的搬迁移民按规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进行自主创业;搬迁移民子女免学费就读本地职高;搬迁移民免费参加园区企业培训、创业培训、技能培训等就业培训;开展农村实用技术免费培训;免费推荐搬迁移民到园区企业等用人单位就业;符合就业困难条件的安置区移民,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就业或提供公益性岗位,优先落实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优先扶持自主创业,确保认定为城镇“零就业”家庭的搬迁移民户至少有一人实现就业。探索建立失业金使用机制,盘活和运作失业金用于贴息贷款,提高失业补助标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脱贫攻坚大数据平台建设等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9 号)第31、32页
新建或购买住房申请贷款贴息的,由各县按每户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额度和不高于同期人民银行基准利率给予全额贴息补助,连续贴息期限不超过3年,特别贫困的搬迁户连续贴息期限不超过5年。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脱贫攻坚大数据平台建设等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9 号)第32页
对进县城、进产业园、进旅游区的移民集中安置点,乡镇 1000 人以上的移民安置点,以及整体搬迁移民来自两个以上行政村、且规模在 500 人以上的中心村集中安置点引入社区建设和管理。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脱贫攻坚大数据平台建设等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9 号)第32页
全区统一对搬迁移民实施免准迁证。对暂时不想把原户籍户口迁入城镇的移民,允许保留农村户口,支持他们继续享受原来的政策待遇,属跨县安置的,可凭安置地房屋产权证等住所证明、移民搬迁安置协议及本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到安置地派出所办理居住登记,凭《流动人口居住证》或《居住证明》享受城镇居民待遇;属本县范围安置的,凭原籍户口簿、本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及移民搬迁安置协议享受城镇居民待遇。被确定为整体搬迁的地区,除公民因出生、大中专毕业、军人转业、刑满释放、婚嫁等原因入户外,其他户口一律不予迁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脱贫攻坚大数据平台建设等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9 号)第33页
搬迁移民养老保险按属地管理原则,险种转移接续、基金管理等,搬迁当年由迁出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办理,此后由迁入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办理。搬迁移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由户口迁入地医疗机构负责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医疗保险接转。
对搬迁进城、进产业园区的特殊困难移民,户口转移到城镇的,享受城镇低保待遇;户口不迁入的,继续享受农村低保待遇。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脱贫攻坚大数据平台建设等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9 号)第34页
第四部分 产业发展扶持
一、特色种养业
2016-2020 年,全区54个贫困县(含“天窗县”和享受待遇县)分别发展2-5 个特色优势产业。具备条件的贫困村发展1个以上特色鲜明、附加值高、脱贫致富效果好的主导产业,贫困户家庭经营收入年增长率比全区平均水平高1个百分点。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脱贫攻坚大数据平台建设等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9 号)第36页
贫困县发展的每个重点产业,都要引进或培育1个以上的龙头企业带动产业发展,每个贫困县都要建设1个以上的产业园区。
在每个贫困县建成2-3个农林业科技示范基地。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脱贫攻坚大数据平台建设等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9 号)第39页
在有条件的贫困村设立扶贫互助资金,鼓励各级人民政府整合各类扶贫资金,扩大资金总量。允许扶贫互助资金作为担保资金和扶贫小额信贷保证保险保费来源。大力实施扶贫小额信贷工程,使有劳动能力、贷款意愿和具备一定还款能力的贫困户都能够得到5 万元以下、3 年以内免抵押、免担保的小额信用贷款,按基准利率由财政全额贴息补助。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脱贫攻坚大数据平台建设等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9 号)第40页
二、农村电商
到2020 年,贫困地区基本实现县有县域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或电子商务集聚区,乡镇有电子商务工作站,村有电子商务服务点,贫困户能通过电子商务销售自产产品、购买生产生活资料。农村电子商务交易额年均增长20%以上。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脱贫攻坚大数据平台建设等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9 号)第45页
推动建设一批具有当地产业特色的农村电子商务产业基地,鼓励有条件的乡镇建设电子商务创业园,为贫困地区网商提供创业孵化服务。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脱贫攻坚大数据平台建设等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9 号)第46页
加快建设自治区电子商务云平台和二维码溯源防伪系统。联合知名电商企业,依托云平台,重点为贫困户农产品销售搭建方便快捷的交易平台,提供一物一码的二维码溯源防伪服务。采取众筹、预售、众包、团购等方式,实现产销对接,推动互联网金融和农业“众筹”项目实施,为农村产品生产、销售、物流、推广等全流程提供品牌培育、商品规划、营销策划等服务。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脱贫攻坚大数据平台建设等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9 号)第46页
加快贫困地区实施“快递下乡”工程,支持快递物流企业、电商企业建设物流配送中心和配备物流配送设施设备,在乡镇建立符合电商发展需要的快递物流配送门店,在贫困村建立快递服务点,到2017 年实现快递物流乡镇基本覆盖,功能辐射到村,物流配送48 小时内到达村(屯)。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脱贫攻坚大数据平台建设等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9 号)第46页
加快推进宽带广西战略行动计划,推动贫困地区宽带村村通建设,采用光纤到村的宽带接入能力不低于 8Mbps,对农村电子商务创业园、产业基地、电商企业、村级电子商务服务点的宽带资费给予优惠。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脱贫攻坚大数据平台建设等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9 号)第47页
以知名电子商务平台为主要载体,搭建广西特色馆,引导农业龙头企业、品牌农产品经营企业开设旗舰店,鼓励专业合作社、种养大户和贫困户开设网店,拓展网络零售业务。鼓励贫困地区专业合作社、农产品生产流通企业开展生鲜农产品“基地+社区直供”、 “基地+市场”等电子商务业务。各地要依托网络团购促销平台,开展季节性特色农产品促销活动,促进季节性特色农产品销售。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脱贫攻坚大数据平台建设等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9 号)第47页
采取多种形式对各级人民政府机关干部、村官、本地电商企业、物流企业、合作社、种养植大户、返乡青年、退伍军人等开展分行业、分区域的电子商务推广应用和技能培训。实施农村青年电子商务培育工程和巾帼电子商务创业行动,培养一批贫困地区农村电子商务带头人和实用型人才。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脱贫攻坚大数据平台建设等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9 号)第48页
积极开展国家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工作,国家试点县中贫困县安排占比力争50%以上。试点以外的贫困县每年至少建设1 个电子商务示范乡镇、3 个电子商务示范村,培育1 个开展电子商务的特色农产品生产、加工、包装、销售的龙头企业或合作组织。非贫困县要将贫困村优先纳入当地农村电子商务发展规划,并予以重点支持。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脱贫攻坚大数据平台建设等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9 号)第49页
积极争取国家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专项资金;优化自治区促进贸易发展专项资金、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等支出结构,适当增加安排脱贫攻坚农村电子商务发展项目资金,支持脱贫攻坚农村电子商务发展。对已列入国家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的贫困县,按照中央、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对未列入国家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的贫困县,发展农村电子商务公共性支出部分,由自治区财政、所在地财政承担项目资金的主要部分,社会资金可适当参与;由企业承担的项目,主要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予以支持。自治区根据贫困县上一年度发展农村电子商务中列入支持范围的投入情况,参照国家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的项目补助标准,经验收确认后,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对在上一年度脱贫摘帽的县优先安排补助资金。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脱贫攻坚大数据平台建设等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9 号)第49、50页
将农村电子商务及相关的快递物流纳入脱贫攻坚信贷支持范围。鼓励保险公司开展鲜活农产品配送质量保险,探索保费补贴试点。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脱贫攻坚大数据平台建设等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9 号)第50页
三、旅游扶贫
到2020年,扶持550个贫困村发展旅游业,实现20 万人脱贫,力争全区通过旅游产业融合发展带动80万人脱贫。
2016-2018年,实施旅游扶贫三年行动计划, 550 个村全部启动旅游扶贫开发建设,实现9万人脱贫,力争全区通过旅游产业融合发展带动47万人脱贫。
2019-2020年,继续完善贫困村旅游项目开发建设,加大旅游宣传促销力度,实现 11 万人脱贫。力争全区通过旅游产业融合发展带动33万人脱贫。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脱贫攻坚大数据平台建设等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9 号)第51页
按照桂北、桂西北、桂西南、桂东、桂东南、环南宁等六大重点旅游扶贫片区,20 个重点旅游扶贫县和 550 个旅游扶贫村总体布局,分期分批推进贫困村旅游开发。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脱贫攻坚大数据平台建设等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9 号)第52页
自治区每年从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资金扶持贫困村旅游扶贫项目建设。鼓励贫困村旅游开发经营户开展小额融资,对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给予5 万元以下、3 年以内,免担保、免抵押的生产性贷款,按人民银行基准利率全额贴息。创新抵押担保方式,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农村居民房屋产权、大型农机具、农业大棚、盆栽花卉等抵质押贷款试点,及森林综合保险参保林地“林权+保单”等抵押贷款,为贫困村提供旅游项目开发金融支持。探索建立乡村旅游基金,鼓励利用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投融资模式开发乡村旅游项目。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脱贫攻坚大数据平台建设等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9 号)第52页、第53页
推动重大旅游项目在贫困地区落地建设,引导贫困户采取土地流转、房屋资产入股分红、门票分红等方式实现增收。
旅游扶贫重点村乡村旅游从业人员技能培训优先纳入农民工培训年度计划。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脱贫攻坚大数据平台建设等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9 号)第53页
持续实施乡村旅游奖励政策,自治区对新创建、带动贫困人口脱贫成效显著的五星级乡村旅游区奖励100 万元,四星级乡村旅游区奖励50 万元、五星级农家乐奖励20万元、四星级农家乐奖励10万元。对录用贫困户劳动力的旅游企业按照相关政策给予扶持。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脱贫攻坚大数据平台建设等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9 号)第54页
实施“美丽广西乡村行”宣传促销行动计划,打造“乡味广西”乡村旅游品牌,提高贫困村乡村旅游产品竞争力。重点宣传民族民俗、地域特色鲜明的节庆活动,保护开发贫困村非物质文化遗产。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脱贫攻坚大数据平台建设等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9 号)第55页
四、小额信贷
2016年完成贫困户信用信息采集和信用评定工作。大力推进“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信用县”四级联创工作,将扶贫信息网络系统与银行贷款管理系统有效对接,建立贫困户个人信用档案。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脱贫攻坚大数据平台建设等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9号) 第90页
贷款用于能促进贫困户增收的生产性项目,不得用于结婚、建房等非生产性方面开支,不得闲置资金和存款坐收利息。对农村贫困妇女,特别是留守妇女,优先发放小额信贷。对确无经营能力但又有贷款需求的贫困户,可按照“量化到户、股份合作、入股分红、滚动发展”的方式,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与扶贫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利益联结,用获得的小额信贷资金参与扶贫特色优势产业建设,集中使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脱贫攻坚大数据平台建设等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9号) 第91页
自治区拨付到县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作为风险补偿资金主要来源,各县也要从本级财政中安排一定的资金,每年根据当年新增的贷款需求和实际补偿情况进行适当增加。风险补偿资金实行国库管理。当金融机构发放的扶贫小额信贷发生损失时,可以使用县级风险补偿资金,贷款损失部分由政府和金融机构按一定比例分别承担,具体比例由各县人民政府与金融机构商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脱贫攻坚大数据平台建设等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9号) 第92页
扶贫小额信贷按基准利率由财政全额按年贴息,贴息最长期限不超过 3 年。贷款户未按期偿还贷款及其他违约行为而产生的逾期贷款利息、罚息,不予贴息。贴息所需补助资金由县级财政从本级预算和自治区、市补助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解决。
各地可探索财政部门直接贴息给承贷金融机构,减少贷款户先缴纳利息再申请补偿的环节。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脱贫攻坚大数据平台建设等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9号) 第92页
探索建立“政府+银行+保险”的风险分担机制,鼓励贷款贫困户积极购买扶贫小额信贷保证保险。 采取“政府补一点, 保险公司免一点,农民交一点”的办法,积极推广贷款贫困户人身意外保险。对贫困户购买扶贫小额信贷保证保险和人身意外保险的,可由县级财政从扶贫资金中给予不超过 50%的保费补贴。鼓励保险公司在贫困村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对贷款贫困户投保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财政加大保费补贴倾斜力度。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脱贫攻坚大数据平台建设等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9号) 第92页
允许扶贫互助资金作为担保资金和扶贫小额信贷保证保险保费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脱贫攻坚大数据平台建设等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9号) 第93页
五、贫困户资产收益
2016-2020年,力争全区贫困户人均资产性收入年均增幅达到 20%以上。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脱贫攻坚大数据平台建设等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9号) 第94页
允许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其他涉农资金投入农业、养殖、光伏、水电、乡村旅游等项目形成的资产,具备条件的折股量化给贫困村、贫困户,优先给予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户。资产可由村集体、合作社或其他经营主体统一经营。在扶贫移民搬迁安置区,支持将财政资金投入形成的资产量化到户到人,以入股的形式发展集体物业经济。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脱贫攻坚大数据平台建设等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9号) 第95页
在不改变资金性质的前提下,允许将财政投入到村到户的发展类资金转为村集体和贫困户持有的资本金,折股量化到村到户到人,投入到有能力、有扶贫意愿、带动贫困户就业、增收效果好的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种养大户等经营主体。
积极吸纳贫困村、贫困户资金参与基础设施建设运营,通过特许经营、投资补助、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鼓励贫困村、贫困户将资金投资入股到部分营利性的城乡供水、供热、燃气、污水垃圾处理、公园配套服务、公共交通、停车设施等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或部分营利性的教育、医疗、养老、体育健身、文化设施建设。贫困村、贫困户利用这些资产,以租赁、经营收费或入股经营主体等方式获取收益。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脱贫攻坚大数据平台建设等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9号) 第95页
鼓励龙头企业、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共同利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其他涉农资金成立经济实体,明确其吸纳一定数量贫困户劳动力就业,通过引导贫困户参与生产和创收活动、减免贫困户生产费用、提供优惠价格服务等方式,增加贫困户收益。全面推进贫困地区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和林权证发放查缺补漏工作。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脱贫攻坚大数据平台建设等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9号) 第95、96页
到2017年, 全面完成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到 2020 年,全区 54 个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含“天窗县”和享受待遇县)实现林权管理服务中心全覆盖。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脱贫攻坚大数据平台建设等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9号) 第96页
将贫困地区水电、风能、太阳能和矿产等资源开发纳入到资产收益扶贫项目,赋予土地被占用的村集体股权,让贫困户分享资源开发收益。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脱贫攻坚大数据平台建设等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9号) 第96页
鼓励“三权”抵押贷款。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和农村居民住房产权“三权”抵押贷款。优先选择信用良好的贫困户作为抵押贷款对象,利用“三权”抵押增加信用担保总量。将经营资产收益扶贫项目的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种养大户等经营主体纳入扶贫贴息贷款的发放对象,放宽融资限制,增加资金供给。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脱贫攻坚大数据平台建设等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9号)第97页
资产量化折股到村到户到人的,应划出一部分资产设立贫困户、特困户优先股,剩余部分再量化给其他农户。
建立健全收益保底机制,保障贫困户尽快获取收益并在项目持续期内拥有稳定的回报。对于收入稳定和易于核算的项目,可采用“低保底+高浮动收益”的分配机制;对风险大和不易于核算的项目,可采用“高保底+低浮动收益”的分配机制。对资产收益扶贫项目中的贫困户实行动态管理,根据人员变动合理调整收益分配。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脱贫攻坚大数据平台建设等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9号) 第97页
稳妥推进资产收益扶贫工作。涉及财政资金的收益扶贫项目,由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指导主管部门规范和细化实施方案。凡涉及土地、林权、宅基地等资产的项目,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其他资产收益扶贫项目,各地可大胆探索实践。资产收益扶贫项目涉及突破自治区有关资金使用规定的,允许暂停执行相关规定条款。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脱贫攻坚大数据平台建设等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9号) 第98页
完善激励机制,对支持贫困户增加资产性收益工作开展得比较好的县,自治区将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其他财政支农资金安排上予以倾斜。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脱贫攻坚大数据平台建设等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9号) 第99页
第五部分 民生事业扶持
一、教育帮扶
到2017年,实现贫困地区教育发展整体水平明显提升。基本解决学前教育“入园难”问题,基本消除义务教育“超大班额”、“大通铺”,基本实现结对帮扶覆盖到每所学校、每位教师、每个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学前三年毛入学率达到75%,九年义务教育巩固率达到90%,高中阶段教育毛入学率达到83%。
到2020年,实现贫困地区教育发展整体水平接近全区平均水平。基本普及学前教育,达到义务教育学校基本办学条件,基本实现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基本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学前三年毛入学率达到82%,九年义务教育巩固率达到92%,高中阶段教育毛入学率达到87%。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脱贫攻坚大数据平台建设等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9号)第56页
实施二期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根据需要,支持每个贫困县在城区建设1-2所公办幼儿园,支持贫困县每个具备建设条件的乡镇建设1 所乡镇公办中心幼儿园,根据建设规模分别给予每所200万-600万元不等的补助,基本实现贫困地区公办乡镇中心幼儿园全覆盖。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脱贫攻坚大数据平台建设等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9号)第57页
优化公益性、普惠性资源布局,落实多元普惠幼儿园奖补政策,通过改善办园条件、支付租金、改善教师待遇、开展教师培训等方式支持贫困地区多元普惠幼儿园发展,提高贫困地区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覆盖率,确保贫困地区儿童有机会接受一定质量的学前教育。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脱贫攻坚大数据平台建设等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9号)第57页
各县统筹安排县城(城区)公办幼儿园、优质民办幼儿园对口帮扶乡(镇)中心幼儿园,乡镇中心幼儿园对口帮扶所在乡镇村级幼儿园,在县域内建立“县—乡”和“乡—村”两层结对帮扶。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脱贫攻坚大数据平台建设等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9号)第57页
统筹“全面改薄”等教育专项资金,重点向贫困地区倾斜投入,计划投入54 个贫困县资金50 亿元左右,建设校舍面积约150 万平方米。其中新建、改扩建农村寄宿制学校500 多所,努力实现贫困地区小学高年级学生和初中生“应宿尽宿”、“一人一床位”,切实解决“大通铺”、“大班额”问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脱贫攻坚大数据平台建设等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9号)第58页
审慎稳妥推进撤点并校工作,坚持先建后撤,对于保留的村小学和教学点进行标准化建设,保障贫困地区适龄儿童就近入学。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脱贫攻坚大数据平台建设等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9号)第58页
各市统筹安排市级义务教育学校、市辖区优质义务教育学校对口帮扶县级城区义务教育学校,各县统筹安排城区义务教育学校对口帮扶农村薄弱义务教育学校,组织乡镇中心校对口帮扶所在乡镇村小学、教学点,建立“市—县”、“县—乡”和“乡—村”三层结对帮扶。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脱贫攻坚大数据平台建设等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9号)第58页
统筹中央和自治区各类普通高中建设项目资金,重点支持贫困县新建、改扩建一批普通高中学校。
落实公办普通高中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标准,2016 年达到每生每年400 元,并视情况逐步提高。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脱贫攻坚大数据平台建设等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9号)第59页
各市统筹安排区域内优质高中分别对口帮扶贫困县普通高中,建立“市—县”结对帮扶机制。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脱贫攻坚大数据平台建设等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9号)第59页
支持每个贫困县办好1 所新型中等专业学校,到2020 年基本达到国家和自治区办学标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脱贫攻坚大数据平台建设等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9号)第60页
实现行业性职教集团自治区重点产业全覆盖、区域性职教集团14 个市全覆盖。鼓励职教集团积极吸纳贫困县中等职业学校为成员单位,实现优质职业教育资源共建共享。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脱贫攻坚大数据平台建设等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9号)第60页
面向全区建立40 个集民族工艺传承创新、文化遗产保护、高技能人才培养、产业孵化于一体的职业教育基地。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脱贫攻坚大数据平台建设等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9号)第60页
支持高职院校和城市职业学校通过管理、课程、师资、设备“四下乡”对口帮扶贫困县中职学校共建专业、共同开发课程和教材、共建师资队伍、共享实习实训基地、合作招生等,力争对口帮扶县全覆盖,并对成效显著的给予资金奖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脱贫攻坚大数据平台建设等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9号)第60页
积极扶持贫困地区每所高校建设1-2 个自治区级创新创业教学团队,增加贫困地区高校教学改革项目申报配额,支持贫困地区高校引进和培养高层次人才。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脱贫攻坚大数据平台建设等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9号)第61页
继续实施面向贫困地区国家重点高校本科第一批定向招生专项计划,并在定向生源不足情况下酌情降分录取本科第二批考生。区内本科第一批重点高校招收贫困地区学生专项计划每年增幅不低于1%。贫困地区考生继续享受现有高考加分政策。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脱贫攻坚大数据平台建设等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9号)第61页
扩大招收免费民族预科生规模,2016年增加20%招生计划,招收1200 名免费预科新生,并视生源情况逐年增加计划。在高等学校招收民族班,每年招收本科生 1200 名左右。继续实施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培养计划,每年招收博士、硕士生300 人左右。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脱贫攻坚大数据平台建设等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9号)第61页
打造“一村一名大学生计划”开放大学升级版,为贫困县每一个贫困村培养若干后备干部、创业青年和致富带头人。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脱贫攻坚大数据平台建设等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9号)第62页
推进特殊教育资源中心建设,支持未建有特殊教育学校的贫困县加快建设特殊教育资源中心(教室)。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脱贫攻坚大数据平台建设等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9号)第62页
落实2016 年起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校和随班就读残疾学生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标准达到每生每年6000 元。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脱贫攻坚大数据平台建设等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9号)第62页
在南宁、柳州、桂林等地遴选若干所中高职学校作为残疾青少年职业教育基地学校,对其校园和实训基地进行适合残疾学生入学的设施改造,为其配备职业教育的设备,提高贫困地区残疾青少年职业能力。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脱贫攻坚大数据平台建设等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9号)第63页
在现有资助政策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分档资助,对特困生给予重点资助。
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就学实施15 年免费教育,即免除学前教育保教费,实施普通高中免除学杂费,逐步分类推进中等职业教育免除学杂费。
将少数民族预科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纳入高校国家资助体系。
落实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学历教育扶持政策,实行“雨露计划”扶贫助学补助应补尽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脱贫攻坚大数据平台建设等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9号)第63页
落实就业帮扶政策,确保精准就业。区内各高校指定专人负责,对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进行“一对一”帮扶,落实至少“一次个体咨询、一次优先推荐、一次技能培训、一项就业补贴”等帮扶措施,举办专场招聘会,优先向合作单位重点推荐,确保其顺利就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脱贫攻坚大数据平台建设等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9号)第63页
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农村小学全科教师定向培养计划和壮汉双语教师定向培养计划,首先满足贫困地区教师补充的需要。高校毕业生取得教师资格并到贫困地区乡村学校任教一定期限,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脱贫攻坚大数据平台建设等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9号)第64页
实施贫困地区乡村教师生活补助计划,对集中连片特困地区乡、村学校及其他地区教学点教师,自治区统筹资金按每人每月不低于 200 元标准给予奖补。依法依规落实贫困地区教师工资待遇,依法为贫困地区教师缴纳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费。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脱贫攻坚大数据平台建设等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9号)第64页
将贫困地区教师住房建设纳入自治区保障性住房建设范围,以乡镇为中心,加快边远山区、贫困地区农村教师住房建设。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脱贫攻坚大数据平台建设等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9号)第64页
在核定的编制总额内,按照教育发展水平和教职工编制使用情况,将教职工编制从富余地区向紧缺地区调剂,其他系统改革调整出来的事业单位编制优先调剂用于解决贫困地区学校编制紧缺问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脱贫攻坚大数据平台建设等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9号)第65页
职称(职务)评定向贫困地区倾斜。乡村教师在申报职称时给予政策倾斜,论文不做刚性要求,免除外语、计算机考试。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脱贫攻坚大数据平台建设等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9号)第65页
每年从教育质量较好的中小学选派优秀教师到贫困地区乡镇及以下学校支教走教。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脱贫攻坚大数据平台建设等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9号)第65页
每年组织自治区名师名校长、特级教师等深入贫困地区开展送教下乡。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脱贫攻坚大数据平台建设等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9号)第66页
支持贫困地区县级中专通过多种方式调剂空余编制和岗位用于充实“双师型”教师队伍,逐步提高优秀专业教师、“双师型”教师在教师队伍中的比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脱贫攻坚大数据平台建设等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9号)第66页
二、劳动力培训就业
将贫困人口纳入职业培训补贴对象范围并按规定申领职业培训补贴,培训合格学员经培训机构介绍实现就业,签订就业合同一年以上的,可按规定给予职业介绍补贴。所需资金由当地人民政府从就业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自治区加大对贫困地区就业资金的扶持力度。培训后获得网上可查证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全区农村建档立卡扶贫对象实行以奖代补,给予一次性补助(每人只享受一次),所需资金从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安排。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脱贫攻坚大数据平台建设等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9号)第67页
以贫困户“两后生”为主要对象,通过中等职业学校和技工学校学历教育,培养持有中等职业教育学历证书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双证”型技术技能人才,其中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生按规定享受国家、自治区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和助学金政策。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脱贫攻坚大数据平台建设等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9号)第68页
全面落实贫困户子女参加本科及职业学历教育补助政策,资助贫困户劳动力接受短期技能培训,实行应补尽补、精准补助;开展短期技能培训以奖代补,对自主参加扶贫部门以外的单位举办的短期技能培训,获得国家承认并可在网上查证的职业资格证、上岗证的我区农村建档立卡扶贫对象实行以奖代补,给予一次性补助;组织实施扶贫创业致富带头人培训工程;积极开展农民实用技术培训,创新培训模式,提高培训实效。所需资金从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安排。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脱贫攻坚大数据平台建设等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9号)第68页
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和服务的贫困劳动力为重点对象,围绕种植、养殖、农产品加工等重点产业,开展生产经营型、专业技能型和社会服务型等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并开展政策扶持与跟踪服务。每年培训0.3 万人次,累计培训1.5万人次。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脱贫攻坚大数据平台建设等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9号)第68页
探索和鼓励开发乡村公益性岗位,优先吸纳符合条件的贫困劳动力就业,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开发岗位数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补贴标准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脱贫攻坚大数据平台建设等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9号)第69页
建立14 个示范性贫困县农民工创业园,自治区给予每个创业园财政补助500 万元及15 公顷用地指标,入园创业的贫困劳动力申请农民工创业担保贷款的,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所需资金从农民工创业扶持资金中安排。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脱贫攻坚大数据平台建设等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9号)第69页
自治区对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平台建设指标及服务设施补助经费给予倾斜支持。到2020年,有用地指标的建档立卡贫困村所在乡镇,全部完成公共就业基层服务平台建设。所需资金由各级财政根据项目组织实施需求统筹安排解决,自治区给予倾斜支持。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脱贫攻坚大数据平台建设等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9号)第69页
对贫困劳动力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合格的,及时发放职业资格证书,符合条件的按规定享受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脱贫攻坚大数据平台建设等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9号)第69页
三、卫生帮扶
到2020年,实现贫困地区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贫困人口患病得到及时有效救治和医疗保障,提高农村贫困人口医疗费用补偿和医疗救助水平及住院费用实际报销比例。贫困地区适龄儿童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达到90%以上,孕产妇死亡率下降至20/10 万以下,5 岁以下儿童死亡率下降至12‰,婴儿死亡率下降至10‰以下。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脱贫攻坚大数据平台建设等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9号)第71页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对全区所有建档立卡的农村贫困人口实现全覆盖。新农合门诊统筹覆盖所有贫困地区。新农合和大病保险制度对贫困人口实行政策倾斜,大病费用实际补偿比例提高到70%左右。加大医疗救助、大病救助、临时救助、慈善救助力度,将符合条件的农村贫困人口全部纳入医疗救助、重特大疾病救助范围。加大农村贫困残疾人康复服务和医疗救助力度,逐步扩大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残疾人康复项目。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脱贫攻坚大数据平台建设等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9号)第71页
对农村贫困人口住院治疗实行先诊疗后付费,在县级医疗机构设立“一站式”综合服务窗口,在定点医院实现医保政策、救助制度“一站式”信息交换和即时结算服务。
对未列入参加新农合个人缴费政府补贴的农村贫困人口,其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按缴费标准给予适当补助。
对贫困人口中的大病患者实施分类救治,一次性能治愈的集中力量进行治疗;需要维持治疗的,安排定点医院长期治疗;需要长期治疗和健康管理的,由定点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治疗和健康管理。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脱贫攻坚大数据平台建设等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9号)第72页
实施54 个贫困县县级医院、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三个一”标准化建设,确保每县至少有1 所二级标准的县级医院,每个乡镇有1所政府举办的标准化卫生院,每个行政村有1 个政府举办标准化卫生室。
未设中医民族医院的县加强县医院中医科建设。中央、自治区专项资金优先用于54 个贫困县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含移民新村)建设业务用房。优先为乡镇卫生院配置数字化X 射线成像机(DR)、彩超、救护车等一批基本医疗设备;优先为全区5000 个贫困村卫生室配备1 台健康一体机。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脱贫攻坚大数据平台建设等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9号)第73页
面向54 个贫困县订单定向免费培养本、专科医学生。2016-2020 年,依托广西高等医学院校为贫困地区招收培养农村订单定向本、专科医学生各450 人。培养经费由中央和自治区财政共同承担。
支持和引导符合条件的贫困地区乡村医生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提高乡村医生医疗服务水平,分批安排全区各行政村在岗乡村医生每年接受免费培训不少于 2 次,累计不少于2 周;每3-5 年免费到县级医疗卫生机构或有条件的中心乡镇卫生院脱产进修,原则上不少于1个月。
根据国家特岗计划,优先为54 个贫困县每个乡镇卫生院招聘1-2 名特岗全科医生,经费由各级财政共同承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脱贫攻坚大数据平台建设等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9号)第73、74页
开展中医民族医师传承培养,在贫困地区乡镇卫生院中遴选50 名具有执业(助理)中医师(含中西医结合、民族医)资格的人员,根据其专业特长,为其选配指导老师,采取跟师学习、专科进修和临床实践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培养。开展中医民族医适宜技术推广,每年对200 名贫困地区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人员进行15 天短期培训,使其掌握1-2 种简便易行、疗效良好的中医药民族医药适宜技术。至2020 年,进行适宜技术推广培训1000 人次。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脱贫攻坚大数据平台建设等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9号)第74页
从全区遴选能力强的三级医院,对54 个贫困县县级公立医院开展稳定持续的一对一帮扶工作,重点加强前三年县外转出率靠前的5 个病种所属专科的建设。
定期派出医疗队,为贫困地区贫困人口提供集中诊疗服务。二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对口帮扶乡镇卫生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脱贫攻坚大数据平台建设等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9号)第74页
以县为单位,核准“因病致贫、因病返贫”家庭数、患病人数和患病病种。为贫困人口每人建立1 份动态管理的电子健康档案和1 张健康卡,每个家庭均有1 名乡村医生或乡镇卫生院医生签约服务,提供基本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加强健康管理。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脱贫攻坚大数据平台建设等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9号)第75页
在54个贫困县全面实施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婚前医学检查、孕妇产前筛查、新生儿疾病筛查、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地中海贫血防控、贫困地区妇女“两癌”免费筛查等妇幼健康服务项目。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脱贫攻坚大数据平台建设等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9号)第75页
四、科技文化扶贫
2016-2017年,实现村级公共服务中心覆盖3000 个贫困村,配套建设科普宣传文化墙(栏)、农家书屋。逐步为贫困村配备公共数字文化服务设备。分批精准选派贫困村科技特派员。到2020 年,村级公共服务中心建设覆盖所有具备建设条件的贫困村,建设一批贫困村“数字文化驿站”,科技文化宣传、服务覆盖所有贫困村。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脱贫攻坚大数据平台建设等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9号)第78页
按照“一栋综合楼、一个戏台、一个科普宣传文化墙(栏)、一个篮球场、一支文艺队、一支篮球队”的标准,建设贫困村公共服务中心。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脱贫攻坚大数据平台建设等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9号)第79页
各县根据实际需要为贫困村配备科技服务设施设备。在贫困村逐步开展“数字文化驿站”建设,配备公共文化一体机、中国文化网络电视播出终端、平板电脑等公共数字文化服务设备,打通贫困地区公共文化服务“最后一公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脱贫攻坚大数据平台建设等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9号)第79页
自治区以科技计划项目形式每年安排一定科技经费,支持实施一批科技特派员贫困村产业示范项目,支持贫困村开展新品种、新技术引进和科技示范、培训、推广等。
贫困村科技特派员开展科技服务所需的差旅等费用由各派出单位从相关项目、工作经费中解决。各市、县组织开展电视科技培训、科技文化下乡服务所需经费由各市、县财政根据实际需要安排解决。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脱贫攻坚大数据平台建设等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9号)第79页
选派自治区、市、县、乡四级相关部门及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服务推广单位、农业新型经营组织的科技人员,按照不同产业组成若干科技服务团队或服务小分队,为贫困村提供科技服务。科技特派员在选派期间人事、劳动关系保留在原单位,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不在贫困村开展实地科技服务期间仍在原单位工作,选派工作经历列入科技人员的基层工作经历。对年度科技服务工作考核结果为良好及以上档次的科技特派员,在职称评审、晋升和职务晋升以及各种荣誉称号评选中,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考虑和倾斜。鼓励科技人员以技术入股等形式到贫困村屯发展产业项目,或者领办创办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有关优惠、激励政策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的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规定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脱贫攻坚大数据平台建设等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9号)第81页
贫困村设立公共文化服务岗位,有条件的配备由公共财政补贴的公共文化专管员。自治区每年为贫困地区安排文化人才支持建设专项经费,确定专项实施支持服务项目。每年举办贫困县科技人员业务能力提升培训班,做好贫困村创业致富带头人培训工作,举办20 期(次)贫困地区文化队伍培训班,组织贫困地区基层文化骨干和文化人才到自治区级文化单位或高校进行培训、进修。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脱贫攻坚大数据平台建设等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9号)第82页
五、最低生活保障
自治区根据各市、县最低生活保障人口数量、资金结余情况等统筹下达中央和自治区补助资金,补助资金重点向贫困程度深、保障任务重的市、县倾斜。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脱贫攻坚大数据平台建设等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9号)第85页
在2015 年全区农村低保保障标准平均每人每年2028 元的基础上,2016 年全区农村低保平均保障标准达到每人每年2500 元,2017-2020 年,全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平均标准逐年提高,到2020 年达到扶贫线标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脱贫攻坚大数据平台建设等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9号)第86页
2016-2020年,全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水平逐年提高。有条件的市、县,可以在自治区确定的低保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提高当地农村低保补助水平,具体标准由市、县民政和财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研究提出方案,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脱贫攻坚大数据平台建设等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9号)第86页
对于已经被识别为贫困人口的低保对象,继续纳入低保范围;对于被识别为不是贫困人口的低保对象,以及被识别为贫困人口但还没有纳入低保范围的对象,严格按照低保对象的认定标准,全部进行复核复审,凡是符合低保条件的贫困人口全部纳入保障范围,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全部清退,实现“应保尽保,应退尽退”。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脱贫攻坚大数据平台建设等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9号)第86页
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行全区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县级人民政府是当地困难群众最低生活保障精准识别和规范管理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负总责。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脱贫攻坚大数据平台建设等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9号)第87页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受理审核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的责任主体,应当直接受理低保申请,切实履行100%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公示等审核职责,并提出是否符合低保条件的审核意见。
建立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和村(居)委会干部亲属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备案制度。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脱贫攻坚大数据平台建设等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9号)第87页
县级民政部门是最低生活保障审批的责任主体。审批前应对申请对象的家庭经济状况进行信息核对,并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开展入户抽查,凡是符合低保条件的贫困人口全部纳入保障范围。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脱贫攻坚大数据平台建设等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9号)第88页
县人民政府负责农村困难群众最低生活保障动态管理。对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三无人员”,每年核查1 次;对收入来源不固定、成员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每年核查2次。对不再符合条件的家庭,及时退出保障范围,形成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的动态管理机制。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脱贫攻坚大数据平台建设等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9号)第88页
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所需经费应当纳入当地年度财政预算,确保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顺利开展。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脱贫攻坚大数据平台建设等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9号)第89页
六、农村“三留守”人员和残疾人关爱
农村留守儿童,是指父母双方从农村流动到其他地区 3 个月以上,不与父母双方共同生活,留在户籍所在地农村生活的 14 周岁(含 14 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农村留守老人,是指农村子女外出务工连续 3个月以上,留在户籍所在地生活的 60 周岁以上(含 60 周岁)老年人。农村留守妇女,是指丈夫外出务工,连续 6 个月以上不与丈夫共同生活,留在户籍所在地农村生活的 60 岁以下(不含 60岁)农村妇女。残疾人是指具有广西户籍(含居住证)持第二代残疾人证的人员。
《关于印发脱贫攻坚农村“三留守”人员和残疾人关爱工作等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17 号)第2页
加快推进“儿童之家”建设工作, 2020年前,完成 90%以上的贫困村(社区)建设 1 所为儿童及其家庭提供游戏、娱乐、教育、卫生、社会心理支持和转介等服务的“儿童之家”。
《关于印发脱贫攻坚农村“三留守”人员和残疾人关爱工作等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17 号)第3页
实施教师联系帮扶适龄入学留守儿童制度,发挥中小学校、幼儿园在农村留守儿童管理服务中的教育作用,全面建立农村留守儿童情况排查登记和情况报告、监护人联系、管理教育责任、结对帮扶、沟通交流、寄宿优先等制度。
《关于印发脱贫攻坚农村“三留守”人员和残疾人关爱工作等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17 号)第4页
由村(居)民委员会出面组织外出务工人员,在其同一居住地指定亲戚或其他合适人选作为临时监护人,签订临时监护或托养协议,明确监护或托养责任及相关费用等事项。
《关于印发脱贫攻坚农村“三留守”人员和残疾人关爱工作等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17 号)第4页
组织党员干部以“一对一”方式与农村留守老人结成帮扶“对子”,定期走访,了解他们的思想动态和精神状态,为他们排忧解难。将符合条件的农村留守老人家庭纳入社会救助范围,实施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
《关于印发脱贫攻坚农村“三留守”人员和残疾人关爱工作等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17 号)第5页
落实社会保障制度。推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扩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为符合条件的贫困农村妇女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提供保费补贴。
《关于印发脱贫攻坚农村“三留守”人员和残疾人关爱工作等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17 号)第7页
对符合低保、医疗救助、临时救助条件的残疾人纳入相应的保障范围,对重度残疾人和贫困残疾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给予保费补贴,优先保障残疾人基本住房,优先帮助贫困残疾人脱贫致富。
《关于印发脱贫攻坚农村“三留守”人员和残疾人关爱工作等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17 号)第7页
逐步扩大基本医疗保险支付的医疗康复项目,制定出台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逐步实现视力、听力、言语、智力、肢体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免费得到手术、辅助器具配置和康复训练等服务。实施重点康复项目,为贫困残疾人、重度残疾人提供基本康复服务。
《关于印发脱贫攻坚农村“三留守”人员和残疾人关爱工作等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17 号)第8页
完善残疾学生资助政策,对符合学生资助政策的残疾学生和残疾人子女优先予以资助;实行残疾人中等职业教育免费政策,就读高职院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给予助学金补助。
《关于印发脱贫攻坚农村“三留守”人员和残疾人关爱工作等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17 号)第8页
各级财政把“三留守”和残疾人关爱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关爱服务工作顺利开展。
《关于印发脱贫攻坚农村“三留守”人员和残疾人关爱工作等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17 号)第9页
第六部分 社会力量帮扶
一、动员社会力量参与
做好贫困村党组织第一书记和驻村工作队员(以下简称驻村干部)选派工作,加大干部结对帮扶力度,实现贫困村帮扶单位、贫困村党组织第一书记派驻和干部结对帮扶贫困户全覆盖。
帮扶单位建立健全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的工作机制,主要领导要深入到村掌握帮扶工作推进情况,统筹抓好扶贫产业开发、移民搬迁、生态补偿、教育脱贫、转移就业、社会保障、边贸政策扶助及基础设施建设等帮扶工作,及时协调解决存在的困难和问题。驻村干部要找准贫困村、贫困户致贫原因,因村因户制定帮扶计划,组织开展干部帮扶、邻里帮扶、能人帮扶、社会援助等活动,落实各项帮扶措施。
《关于印发脱贫攻坚农村“三留守”人员和残疾人关爱工作等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17 号)第10、11页
统战、工商联、扶贫、非公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党工委要建立完善联席会议制度,将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商、金融、税务等相关部门纳入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定期召开会议,每年至少组织开展 1 次民营企业参与扶贫优惠政策执行情况的督查,确保各项优惠政策落到实处。
《关于印发脱贫攻坚农村“三留守”人员和残疾人关爱工作等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17 号)第11页
充分发挥广东财政帮扶资金引领作用,整合扶贫资源,每年打造一批脱贫攻坚示范村。
深化两广扶贫职教协作,积极组织广西职业(技工)院校农村贫困学生到广东顶岗实习并推荐就业。主动协助广东省职业(技工)院校到广西招收农村贫困家庭“两后生”,并资助贫困学生完成学业、推荐就业。继续采取南宁市帮扶靖西市和那坡县,钦州市帮扶乐业县、玉林市帮扶凌云县、贵港市帮扶西林县、柳州市帮扶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和都安瑶族自治县,桂林市帮扶巴马瑶族自治县、梧州市帮扶大化瑶族自治县、北海市帮扶东兰县、防城港市帮扶凤山县的区内结对帮扶方式,帮扶市每年在受助县建设 1 个脱贫攻坚示范村,无偿援助每个示范村的财政帮扶资金不少于 300 万元,受助县要主动协调推进项目,按时完成项目建设,发挥效益。
《关于印发脱贫攻坚农村“三留守”人员和残疾人关爱工作等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17 号)第12页
加强社会组织参与扶贫济困活动的组织协调,降低扶贫社会组织注册门槛。
建立扶贫志愿者组织,构建扶贫志愿者服务网络,鼓励和支持青年学生、专业技术人才、退休人员和其他社会各界人士参与扶贫志愿者行动。
《关于印发脱贫攻坚农村“三留守”人员和残疾人关爱工作等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17 号)第13页
以脱贫攻坚大数据管理平台为依托,建立定点帮扶、两广扶贫协作、区内对口帮扶、民营企业帮扶、社会组织帮扶、邻里帮扶以及爱心人士帮扶等供需信息和帮扶成果展示平台,动态收集录入帮扶供需信息和帮扶成效,建立帮扶供需对接机制,为帮扶方和受助方提供及时准确的扶贫政策导航、信息查询、信息互动和投诉举报服务。
《关于印发脱贫攻坚农村“三留守”人员和残疾人关爱工作等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17 号)第13页
对贡献突出的企业、团体、企业家或个人,相关扶贫项目可根据其意愿予以冠名。
《关于印发脱贫攻坚农村“三留守”人员和残疾人关爱工作等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17 号)第14页
二、鼓励企业参与
到2020 年,引导超过100 户规模以上企业落户贫困地区,每个贫困县培育3个以上特色优势产业,新增2000 户以上小微企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脱贫攻坚大数据平台建设等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9 号)第41页
自治区每年筹措1亿元,扶持贫困地区本市以外新引进且带动贫困户增收的劳动密集型、农林产品初加工和产业链配套等中小微企业发展。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脱贫攻坚大数据平台建设等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9 号)第41页
除国家限制和禁止的企业外,在贫困地区以利用当地资源为主投资新办的法人工业企业,从其取得第一笔主营业务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给予5 年免征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国家级贫困县新办符合国家鼓励类条件的法人工业企业,从取得第一笔主营业务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给予“免征5年、减半征收5 年”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 70%以上的企业减按 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科技服务类企业,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的减按 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资产总额在3000 万元以下、从业人数不超过 100 人、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30 万元的小微工业企业,2017 年底前其所得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可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予以减免。企业在扶贫行动中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 12%以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优惠。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脱贫攻坚大数据平台建设等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9 号)第42页
开通扶贫项目建设用地审批“绿色通道”, 鼓励多使用荒山等未利用地,凡全部使用未利用地指标的贫困县工业项目,一律由自治区统筹保障。进一步在贫困县降低工业用地出让金标准,经审批可按《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10%-50%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脱贫攻坚大数据平台建设等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9 号)第43页
依托农民工创业园建设一批标准化劳务外包车间,建立自治区贫困地区区域性用工调剂交易平台,通过短期实用技能型人才培训和季节性用工调剂,承接发达地区生产车间或生产线劳务外包并免收各类管理费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脱贫攻坚大数据平台建设等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9 号)第43、44页
贫困地区企业吸纳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并签订1 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企业为其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予以补贴。企业以“公司+农户”经营模式带动贫困农户脱贫且合作2 年以上的,每户一次性补贴3000 元,所需资金从就业资金中列支。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脱贫攻坚大数据平台建设等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9 号)第44页
贫困县每年编制生产经营类扶贫需求项目清单向社会公布。自治区安排联合策划包装重大产业招商项目经费,对项目进行整合,举办专题招商活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脱贫攻坚大数据平台建设等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9 号)第4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