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营改增”试点工作安排时间确定
07.04.2016 10:12
本文来源: 南宁新闻网
南宁新闻网-南宁日报讯(记者杨玲)昨日,记者从广西税务部门了解到,根据广西“营改增”试点推开工作安排,4月30日前,涉及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营业税纳税人可携带相关资料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据了解,此次“营改增”涉及我区近26万户纳税人,为了确保纳税人准确快捷办理“营改增”试点相关涉税业务,4月30日前,纳税人需携带相关资料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设立税务登记(或者核实登记信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领用发票种类和数量确认、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发行、税库银三方协议签约、税收优惠资格备案、出口退(免)税登记等手续。5月1日起,可依法使用加盖国税监制章的发票。因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如销售已办理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的住宅)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的增值税暂由地税局代征,5月1日起,纳税人可以向地税局申报缴纳上述事项的增值税。
5月16日前,“营改增”纳税人需要按照相关规定向地税局申报并缴纳所属期为2016年4月的营业税税款;对于采取银行扣款方式缴纳税款,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也需要在申报纳税期前将4月份的税款存入到原定账户进行扣缴申报。6月1日起,纳税人则需要开始在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或网上办税服务厅,以及地税局办税服务厅设置的国税窗口申报缴纳2016年5月及以后所属期的增值税(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和个人出租不动产的增值税除外)。
编辑:罗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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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4.2016 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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