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出台
广西首次在《管理办法》中明确提出各级财政年度扶贫资金预算的增量要求,规定自治区本级、百色市、河池市和片区县、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应按当年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增量的20%以上,贺州市、来宾市、崇左市和自治区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按15%以上,其他市、县按10%以上增列专项扶贫预算,解决了财政扶贫资金“从哪来”的问题。
同时,调整完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分配方式,进一步明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主要按因素法切块分配,并在分配因素的选择上坚持目标与结果为导向、任务与成效相结合的原则,将分配因素设置为客观因素指标、政策因素指标和绩效因素指标三类,并规定客观因素要突出减贫任务,政策因素要突出扶贫重点,绩效因素要突出激励作用,从而解决了财政扶贫资金“怎么分”的问题。
在财政扶贫资金“如何用”的问题上,《管理办法》设立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的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一方面,在正面清单中列明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可用于5个基本方向,既避免规定过细而影响市县实施,又增强对基层扶贫资金投向的指导作用。另一方面,在负面清单中明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不可支出的9项内容,划定政策红线,确保财政扶贫资金真正用在脱贫攻坚的刀刃上。
此外,《管理办法》还充分授予各县资金使用的自主权,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审批权下放到县级,并清晰划分各级各部门在资金监管各个环节中的职责分工,解决了财政扶贫资金“谁来管”的问题。为提高财政扶贫资金的使用效率,《管理办法》优化了项目实施和资金拨付流程,取消了不必要的财政和审计评审环节,简化资金申请拨付手续,将扶贫资金拨付下达的工作时间缩减三分之一以上。同时,建立起多维度扶贫资金监督考核体系,从加强内部通报约谈、强化审计督查、发挥社会监督、从严问责处罚等方面入手,解决财政扶贫资金安全隐患问题。
“十三五”时期,广西要完成452万贫困人口、5000个贫困村、54个贫困县的脱贫摘帽,任务十分艰巨。为确保打赢“十三五”脱贫攻坚战,广西各级财政积极筹集资金,加大对扶贫开发工作的资金支持力度。2016年,全区共筹集落实财政扶贫资金约188亿元,约为2015年财政投入规模的4倍。2017年各级财政的扶贫投入还将进一步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