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财政厅重新与代理银行签订非税收入收缴服务协议书
04.01.2016 22:17
本文来源: 财政厅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切实加强我区财政专户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12〕179号)关于“ 完善开户银行管理。财政部门要与开户银行签订规范的结算账户管理协议,全面、清晰界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 ”的相关规定,2012年广西财政厅厅与14家代理银行签订了为期3年(2012年1月1日-2015年12月31日)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该协议将于 2015年12月31日 到期 。为确保自治区本级非税收入收缴行为及代收业务的正常开展,广西财政厅将继续与工商银行广西区分行等14家代理银行继续签订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义务,进一步提高非税收入收缴效率。
信息报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处 编辑:卢清建
本文来源: 财政厅
04.01.2016 2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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