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首起“汽车欺诈”案宣判 消费者获“退一赔三”
南宁新闻网讯(记者 唐秋艳 通讯员 吴丽萍)新买的汽车竟然已经有入户记录,以及高速公路的行驶记录,最终消费者将汽车销售商告上了法庭。4月15日,经广西消委会通报,这起“汽车消费欺诈”案经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终审判决,消费者将获得“退一赔三”的赔偿。
购买的新车竟是“二手货”
据广西消委会介绍,2015年1月14日,王女士在柳州翔×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购买一辆汽车,并签订了购车合同,双方以4.55万元的价格达成协议,并委托该公司为汽车上牌。8天后,王女士支付了全部购车款以及车辆购置税、交强险保险费等六项税费。
但是在提车时,王女士发现“新车”的里程表读数位33.7公里,并且汽车的音响存在问题,王女士还在汽车储物箱中看到,柳州翔×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为该“新车”购买的交强险保险单,保险单上车主并不是王女士本人。
最终,王女士向柳州翔×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提出换车并赔偿4500元的要求,遭到了柳州翔×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拒绝,随后王女士向柳州市工商部门投诉,最终协商以失败告终。2015年3月18日,王女士向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定销售商行为构成欺诈
在诉讼过程中,王女士从公安车管部门查到,柳州翔×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曾于2014年6月25日到柳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车辆管理所为涉案车办理过临时号牌,车牌号码为桂B8301E,并在当天为该车办理了交强险。王女士认为,柳州翔×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卖给自己的汽车不是全新车辆,而是二手车,柳州翔×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在销售该车的过程中隐瞒重要事实,对她进行欺诈。
此外,柳北区人民法院从广西桂柳高速公路运营有限责任公司柳州收费站调取的资料显示,2014年6月26日18时23分,车牌号码为桂B8301E的汽车从柳州收费站进入高速公路,19时1分从来宾收费站驶出高速公路,单程为68公里。王女士据此提出,如果再算上返程,以及在柳州市和来宾市内的行驶路程,可以合理推断出,涉案车辆行驶里程至少在200公里左右,说该公司在交车前调整过里程表的读数或在行驶时是断开里程表的,而柳州翔×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并没有将这些重要信息告诉她,已构成欺诈。因此,根据我国《消法》规定,王女士提出三倍赔偿的要求。
柳北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涉案车辆实际行驶里程远超出新车所允许的合理行驶里程,且柳州翔×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在长距离使用涉案车辆后,销售时没有告知王女士,该行为让王女士作出错误的购买意愿,此举已构成欺诈,依法判决撤销双方所签合同,王女士将涉案车退还给柳州翔×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柳州翔×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向王女士退还购车款4.55万元;并赔偿车辆购置税等六项费用8643.31元;另赔偿购车款136500元。
柳州翔×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组成合议庭进行二审,并认定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并做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消委会:消费需要强化信用监管
据广西消委会有关人员介绍,近年来部分车商以翻新车、事故车、二手车冒充新车销售给消费者并引发纠纷的行为屡见不鲜。在2015年期间,广西消委会就调解了两起汽车销售商涉嫌欺诈的投诉。
其中,一起是消费者提车时发现汽车刹车盘磨损严重,怀疑该车至少行驶了2000公里以上。因消费者尚未提车,经广西消委会调解,该纠纷以双方解除购车合同,销售商退回购车定金终结。另一起则是消费者买车后进行首次保养时发现车主并非本人,而是一位李姓消费者。随后消费者在该车官网发现所购汽车在2014年8月份已经出售,而广西消委会也在该汽车销售商财务档案中查询到李姓消费者的付款记录。
对此,广西大学机械工程学院教授、汽车专家何云信告诉记者,汽车构造非常复杂,不具备一定的知识,普通消费者很难发现所购新车是否经过修复或者改装,特别是事故车喷漆修复后再出售,消费者很难发现其中的“猫腻”。
广西消委会秘书长陈继辉提醒,信息不对称是汽车销售商敢于销售‘问题车’的关键因素,车商掌握着车辆最真实的信息,事前不告知,消费者无从知晓,对此,我国应该强化对汽车消费领域的信用监管力度,以信用惩戒来规范汽车销售行为。
编辑:蒋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