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高院院长黄克开庭审理破产重整案

29.08.2017  10:25
        图为黄克在宣读裁定 黄明强 摄

   中新网 南宁8月28日电 (记者 林浩)8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黄克担任合议庭的审判长,敲响法槌,公开开庭审理南宁市金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贺州市鼎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重整上诉案。

  2014年5月,南宁市金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柳州东博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和广西睡宝床垫集团有限公司提供3笔贷款共9292万元人民币,贺州市鼎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这3笔贷款提供连带担保。贷款到期后,3笔贷款本息均未偿还。南宁市金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3日向贺州中院申请对贺州市鼎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重整,贺州中院裁定不予受理,南宁市金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不服贺州中院裁定上诉至广西高院。

图为庭审现场 黄明强 摄

  庭审中,审判长黄克围绕贺州市鼎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是否是适格的破产重整主体,法院受理破产重整申请是否以生效裁判确定的债务履行为前提条件,贺州市鼎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是否具有清偿到期债务的能力等焦点问题,主持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当事人最后陈述等各个环节。庭审持续了一个多小时后宣布休庭。

  合议庭当即评议,当庭作出宣判。法院认为,贺州市鼎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重整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对该案依法作出裁定:撤销贺州市中院的裁定,指令柳州中院受理南宁市金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对贺州市鼎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

  【编辑:冯抒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