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教师自建房违法占地 节骨眼上的拆楼处罚引争议

10.06.2015  13:26

图中左侧的一排楼房,系蓝同超等4名教师的自建房。

上林 节骨眼上的拆楼处罚引来争议

其中两名当事人以被“重复处罚”为由,将上林县住建局告上法庭;开庭前两天,该局自行撤销处罚决定

广西新闻网 -南国早报记者  骆南华  文/图

        上林县国土资源局在处罚结束9年后,注销了上林县4名教师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在到底该重新核发新证,还是不再发证的节骨眼上,教师们又接到了上林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下称上林县住建局)责令拆除楼房的处罚决定。其中两名教师认为被“重复处罚”,将住建局告上了法庭。开庭前两天,住建局自行纠正,撤销了处罚

        1、处罚9年后才注销旧证

        今年54岁的蓝同超、46岁的谭建宝,均为上林县塘红乡中心学校的教师,是住在该乡塘红街上的邻居。今年5月25日,因为认为被上林县住建局“重复处罚”,他们将住建局告上了法庭。

        蓝同超、谭建宝提起行政诉讼,与他们的自建房有关:2002年1月18日,当时的塘红乡教育站向上级打报告,请求将站里的440平方米空地,转让给10名教职工。经多个部门层层审批,上林县政府批复同意转让。不过,只有蓝同超、谭建宝、蒙保坚、韦永冠4名教师缴纳转让费,各自获得44平方米土地,并获准建设3层楼。

        2004年年底,蓝同超、谭建宝均起了4层半、韦永冠起了两层、蒙保坚则起了一层。他们在建房过程中,均实际非法多占了9.9平方米土地。

        蓝同超等4名教师多占土地的行为,于2006年4月被上林县国土局处罚:一是没收9.9平方米土地上的建筑物;二是对占用的9.9平方米,按照每平方米30元处以罚款。

        由于占用的9.9平方米建筑,与合法的44平方米建筑是一个整体,无法分割没收,国土部门经委托评估,决定对9.9平方米上的建筑物折价7128元收缴。处罚结束后,国土局书面通知他们上缴土地使用证,以便“重新核发土地证书”。

        如果按照程序,国土部门会先将收缴的土地使用证注销,然后再决定是否核发新证。9年来,他们多次追问国土部门,一直没有见到注销旧证,新证也迟迟没有核发。直到今年4月17日,在国土局的申请下,上林县人民政府注销了他们的旧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