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财政支持落实免除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杂费政策
为贯彻落实中央决策和部署,完善国家助学政策体系,推进教育机会公平,阻断贫困代际传递,实施教育精准扶贫,广西从2016年秋季学期起,对就读普通高中的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除学杂费。近日,财政厅和教育厅联合印发了《关于免除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杂费的通知》,对免学杂费范围和标准、资金分担方法、实施步骤以及具体措施等作了明确规定,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普通高中免学杂费范围为全区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在读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普通高中免除的学杂费,包括学费、课本费(具体指“自治区教育厅规定的普通高中必修课教材和限定选修课教材”)和住宿费。
二是免学杂费补助标准分别按照自治区示范性普通高中和非自治区示范性普通高中的城市学校和农村(含县镇)学校核定。
1.自治区示范性普通高中免学杂费补助标准。按城市学校和农村(含县镇)学校2个档次执行:城市学校免学杂费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其中免学费补助标准每生每年1180元,免课本费、住宿费补助标准每生每年820元;农村学校免学杂费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800元,其中免学费补助标准每生每年1080元,免课本费、住宿费补助标准每生每年720元。
2.非自治区示范性普通高中免学杂费补助标准。按城市学校和农村(含县镇)学校2个档次执行:城市学校免学杂费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600元,其中免学费补助标准每生每年790元,免课本费、住宿费补助标准每生每年810元;农村学校免学杂费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400元,其中免学费补助标准每生每年720元,免课本费、住宿费补助标准每生每年680元。
三是对因免学杂费导致学校收入减少的部分,由财政按照免学杂费学生人数和免学杂费标准补助学校,落实免学杂费政策中的免学费所需资金由中央和自治区本级财政按8:2比例分担,免课本费、住宿费所需资金由自治区本级财政全部承担。
四是为保证普通高中正常运转,避免因免收或退费造成学校出现资金缺口,2016年秋季学期免学杂费补助资金采取先预拨再清算的方式,预拨资金已于2016年9月底下达,待各地学校核定秋季学期实际的免学杂费补助资金后再予以清算。
五是采取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分工、推进信息公开、加大宣传力度等措施,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截至9月底,自治区本级财政统筹中央和自治区资金,累计下达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高中学生免学杂费补助资金(含库区移民子女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高中免学费补助资金)3.62亿元,惠及学生人数合计15.3万人,为全面落实普通高中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除学杂费政策,进一步完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提供了有力保障。
报送单位:教科文处 编辑:耿学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