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建立刑检部门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案工作衔接机制

18.11.2014  13:08
 

  广西检察网11月18日讯(记者 邓铁军 通讯员 陈立毅)“我是检察官,这个案件还需进一步搜集证据。”以往在影视剧中才能看到的情形将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日后的重大交通事故处置中经常看到。为加强检察机关刑检部门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案工作的衔接性,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关于加强侦查取证配合协作规定》及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广西办案工作实际,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检察院与自治区公安厅共同制定了《检察机关刑检部门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案工作衔接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据了解,该办法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道路交通刑事案件有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可能引起重大群体性事件,网络、电视等新闻媒体高度关注,当事人一方或双方身份特殊可能引发社会舆情的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通报检察机关刑检部门。刑检部门需要派员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的,应当及时、依法提前介入,这就有效健全了“提前介入机制”。

  与此同时,办法通过进一步规范退回补充侦查、文书送达、刑事和解案件办理等工作机制,引导和督促侦查机关、侦查人员正确、全面认识修改刑诉法确定的证据制度、证明标准,自觉按照新机制、新标准收集证据、把握案件,有效完善了办案规范机制。

  另外,为确保刑检部门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开展办案工作正确履行职责和准确适用法律,进一步强化了监督制约机制,办法要求检察机关拟作不批准逮捕、变更强制措施、改变案件定性、不起诉处理决定前,刑检部门应当主动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说明情况,听取意见和建议。检察机关刑检部门发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人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有违法违纪情况的,应当及时通报其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检察机关刑检部门及人员在受理审查案件时有违法违纪情况的,应当及时通报检察机关有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