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在南宁 柳州市开展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优化出口退(免)税服务,提升管理水平,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发布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在南宁、柳州市开展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的公告》。现将公告解读如下:
一、背景
为贯彻落实“互联网+税务”行动计划,深入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进一步优化退税服务,提升管理水平,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选取了南宁、柳州两市的部分出口企业先行开展试点工作,为下一步在全区推广积累经验、提供借鉴。
二、主要内容
(一)关于试点出口企业的确定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且自愿签署“声明书”的出口企业,可确定为试点出口企业:
1.自愿申请开展试点工作,且向主管国税机关承诺能够按规定将有关申报资料留存企业备查;
2.出口货物劳务及服务按生产企业实行免抵退税办法,且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类别为一类、二类;
3.有税控数字签名证书或主管国税机关认可的其他数字签名证书;
4.能够按规定报送经数字签名后的出口退(免)税全部申报资料的电子数据。
(二)关于试点的工作要求
1.试点出口企业应通过广西出口退税综合服务平台,报送经数字签名证书签名后的出口退(免)税正式申报电子数据,不再报送纸质申报表和纸质申报凭证。原规定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的纸质申报资料应按顺序装订成册,留存企业备查。
2.主管国税机关在广西出口退税综合服务平台受理试点出口企业的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申报事项,按规定办结后将电子数据反馈企业,企业可自行打印。如有需要,企业也可要求主管国税机关出具相关的纸质证明。
3.主管国税机关在出口退(免)税审核、调查评估和税务稽查中,按规定如需试点出口企业提供纸质申报资料的,企业应按要求及时提供。
4.主管国税机关发现试点出口企业骗取出口退税,或未按规定将纸质申报资料留存备查的,可取消企业的试点资格。
三、执行时间
自2016年6月1日起实施,适用于2016年6月1日以后的出口退(免)税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