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弑女悲剧再发—精神病人强制医疗还有哪些难题亟待破解?
悲剧:亲母弑幼女刺痛人心
钦州市钦北区某村的黄某(女)患有精神分裂症,其丈夫韦某曾带黄某到精神病医院治疗,因无力支付医疗费用,只能中途放弃治疗,回家自己疗养。2015年4月19日下午,钦北区某村的黄某(女)单独与年仅一岁的女儿在家。当天下午5点多,精神分裂症发作,黄某将女儿抱到门外,把女儿放在地上后,竟然回到厨房拿了一把菜刀出来,将自己女儿杀害!黄某的丈夫韦某干完活回家,进门没见到自己的女儿,就问女儿去哪了?黄某指着门外的树说被其用刀杀害了,尸体在树下…之后,韦某报案。经鉴定,死者是被他人砍割颈部,头颅完全离断造成死亡。经法定程序鉴定,涉案精神病人黄某在作案时患精神分裂症,无刑事责任能力。
日前,钦北区人民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对黄某提出强制医疗申请,法院依法作出对黄某予以强制医疗的决定。
反思:精神病人肇祸频发—精神病人强制医疗还有哪些难题亟待破解?
精神病人肇事肇祸案件频发,暴露出目前对精神病人管理方面还存在诸多问题。我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2012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特别程序中专设一章,增加了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但作为一项新制度,相应的配套机制或措施未建立完善,强制医疗程序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不少问题。精神病特殊人群已成为农村重特大刑事案件频发的主体,侵害对象多为行为人的身边亲属和乡邻,由此产生一系列法律问题和社会问题,亟须予以关注。
难题一:强制医疗执行机构不健全。刑诉法规定,强制医疗的执行由强制医疗机构具体承担。目前,我国强制医疗的执行是由公安部管理的安康医院负责。但全国安康医院分布及床位并不平均,东部沿海地区分布较多,西部地区则较少。而据公安部不完全统计,精神病人每年实施的肇事肇祸案件已达万起以上,目前能够收治精神病人的床位数量与日益增多的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数量之间严重不平衡,加上精神病强制医疗的周转期长达数年,安康医院现有床位严重不足难以满足强制医疗的需求。在安康医院床位不足的情况下,如何对精神病人执行强制医疗,是一个现实问题。
难题二: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费用高昂,缺乏经费保障。有关调查显示,重性精神病疾病患者如果住院治疗,每年至少需要数万元,精神病人中80%需要终身康复治疗。精神病人的月均花费在1万元左右。由于治疗费用高昂,治疗时间消耗几年甚至十几年,精神病人家属难以承受。刑事诉讼法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均未对涉案精神病人在强制医疗期间费用的承担作出规定,刑法只规定了“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而对于其适用于哪些精神病人、具体的提起、决定程序和执行机构以及对执行过程中治疗效果的评估等问题没有作出规定。涉案精神病人家庭难以承担强制医疗费用;由政府集中收治,也常因财政预算、经费不足等问题而给政府带来沉重的财政负担;精神病医疗机构遇到无法支付医药费的情形,往往会拒收或终止治疗。由于现有社会保障体系有待完善,在经费缺乏保障的情况下,精神病人家属往往不同意送强制医疗,或在未完全治愈的情况下即要求解除强制医疗,导致精神病人无法得到及时有效治疗。
建议:健全强制医疗经费和医疗保险保障机制,保障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权益
(一)加大强制医疗机构建设经费保障力度,健全完善强制医疗执行机构。加大安康医院建设的经费保障力度,增加床位数,对精神病肇事肇祸案件高发的地区,应当增设安康医院。在安康医院未能全覆盖之前,作为过度,各地司法机关可积极与当地政府的协调,充分利用卫生、民政系统的精神病院资源,拨付专项经费,授权指定当地一家精神病院代为履行强制医疗的治疗、看管职能。
(二)将强制医疗费用纳入财政预算、强制医疗纳入医疗保障统筹范围。对精神病人强制医疗是政府的责任,强制医疗费用理应由政府承担。政府应当加大精神卫生资金投入力度,将强制医疗费用列入地方政府财政预算,设立专项资金对强制医疗费用予以保障。应当将精神病人强制医疗费用列入医疗保障统筹范围,在医保资金中统筹保障。
(三)设立精神病人或家庭特殊医疗保险。对精神病人或家庭专门设立一项由民政部门、残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社会商业保险部门联动的精神病人救治医疗险种或救助基金,参照相应的保险条款,积极鼓励精神病人家庭参与保险;医疗保险机构应将精神病人作为特殊群体,提高医疗报销比例,减轻精神病人家庭的负担。
(四)完善执法机制强化检察监督,保障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权益。检察机关应联合法院、公安、财政、卫生、民政等部门,制定出台整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收治操作程序,明确强制医疗的审批程序、具体操作程序、经费保障、部门责任,建立部门联动机制,保障肇事肇祸精神病人得到有序收治。
(作者单位:钦州市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