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教育问题引发矛盾 媳妇持刀杀死家婆领刑12年

23.06.2015  17:33

  南宁新闻网讯(记者韦仲达 通讯员赵秀贞 孙晓梅)媳妇与家婆常年不和,因教育小孩的问题发生激烈争吵后,媳妇竟持刀将家婆杀死。今年5月18日,南宁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因家庭矛盾处理不好引发的案件,近日,法院对此案进行宣判。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黄艳素与家婆李某不和,二人常因家庭琐事争吵甚至推打。2014年10月23日6时30分左右,黄艳在家中因小孩的管教问题与李某再次发生激烈争吵。在争吵过程中,李某边骂边出门。黄艳见状即持一把单刃尖刀追上去朝李某上身刺了一刀,致使李某颈部被刺伤后出血过多而当场死亡。案发后,黄艳明知有人报警仍在现场等侯,而后跟随公安机关回派出所接受处理。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艳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造成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黄艳作案后,在已知有人打电话报警,仍留在现场等侯公安机关处理,可认定为自动投案。归案后,黄艳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艳长期以来与其家婆李某不和,案发当日二人又因教育小孩的问题发生激烈争吵。黄艳因此怀恨在心,趁李某不备,持一把单刃匕首捅刺李某,致其颈部受伤流血过多死亡。黄艳主观上有伤害他人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持刀伤害他人的行为,并造成了他人死亡的结果,黄艳应对此后果负相应的刑事责任;在日常的家庭生活中,被害人李某在处理家庭成员之间的矛盾也有不妥当之处,故黄艳与李某对家庭成员间矛盾的升级均负有同等责任。

  鉴于本案属于家庭矛盾处理不好引发的案件,黄艳犯罪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判处。故根据被告人黄艳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其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中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黄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编辑:罗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