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区进一步强化城市社区党建工作基础保障措施

15.10.2015  18:54

  近日,经自治区党委、政府同意,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发改委、自治区民政厅、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人社厅、自治区住建厅等六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强化城市社区党建工作基础保障的指导意见》(桂组发〔2015〕9号),对强化社区服务场所建设、配足配强社区工作者、提高社区工作者待遇、落实社区服务群众专项经费等五个方面基础保障,夯实党在城市的执政基础提出了明确要求。

  《意见》要求:一是要推进社区服务场所配套建设,加大投入,采取多种方式建设城市社区服务场所,至2018年底,所有社区服务场所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其中1000平方米以上的不少于20%;二是要配足配强社区工作者,2000户以下居民的社区配备工作人员9—11人、200—3000户居民的社区配备12—14人、3000户以上居民的社区配备15人以上;三是要提高社区工作者报酬待遇,从2016年开始,社区干部月平均报酬待遇不低于1800元;四是要保障社区工作经费,将社区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按照2000户以下居民的社区不低于3万元/年、2000—3000户居民的社区不低于4万元/年、3000户居民以上的社区不低于5万元/年的标准落实;五是要落实社区服务群众专项经费,从2016年起,各地建立社区服务群众专项经费制度,每个社区每年不低于10万元。

  同时,《意见》还要求各地要落实主体责任,做好方案设计,凝聚工作合力,规范管理服务,推动社区建设全面进步、全面过硬。(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