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办张影院会员卡被“套牢” 想激活要先充值

07.01.2016  11:46

   

    陈先生办的这张VIP会员卡,只有1年的有效期。 

   不退钱 

   VIP卡1年过期,卡里余额不退,想使用先激活,想激活先充值…… 

   办张影院会员卡,就这么被“套牢” 

   核心提示 

  影院会员VIP白金卡,竟只有1年的有效期?更糟糕的是,不仅余额不退,想使用得先激活,想激活得先充值! 

  近日,南宁的陈先生遭遇如此“VIP待遇”,认为这是影院的“霸王条款”,愤而向广西消委会投诉。有律师指出,影院发行的这些预付消费卡,因其含有不平等条款,实属无效约定。 

   用卡遭遇 

   会员卡还有30元就先“过期” 

  2014年12月份,陈先生办理了一家影院的会员卡,当初也是看中其“持卡打5折”的优惠。后来,他发现在网上购买该影院的票也很方便,而且票价有时还比这“5折”更优惠。于是,他不打算再充值。 

  到了2015年底,他打算再去观影,并把卡里的余额看完。影院售票工作人员告诉他,那张VIP会员卡已经过了1年的有效期,需要充值激活才能继续使用。 

  陈先生让工作人员一查,发现卡里还有30元余额。 

  “我卡里的余额,如果不去激活,会不会就成了他们的钱?”陈先生怎么也想不明白,假使他不打算再充值,会员的这些余额用不了,最终岂不是进了商家的口袋?

   

    陈先生办的这张VIP会员卡,只有1年的有效期。 

   商家回应 

   余额会一直在卡里 

  记者拨通卡面上的联系电话,一名未透露姓名的工作人员回应称,按照办卡会员关于激活会员卡的相关规定,会员要么缴纳10元的激活费,要么充值100元,才可以继续使用这张会员卡。 

  这位工作人员称,当初办卡时,是一次性缴费200元,其中190元存入卡中,成为可消费的余额,10元是卡费;会员卡激活所需的10元激活费,就相当于办卡时的卡费。 

  那么,如果陈先生不想继续使用这张会员卡了,卡里的余额既不退还,又将会去哪里呢?“余额会一直在卡里啊,是属于会员的钱。”一名负责营运的张姓经理回答称,会员卡上已经把协议写得很清楚了,至于该用户的投诉,公司待查实该用户信息后,可以向该用户提供免激活服务。 

  记者从陈先生手中的会员卡看到,这张卡卡面印着VIP“白金卡”字样,卡背面的“持卡须知”写明,持该卡可到全国横店影城观影,可享受正价5折优惠;该卡不兑现,不找零,余额不足以支付票款时,会员需充值再继续购票。 

  “持卡须知”中还有一条内容载明:“本卡有效期一年,逾期请充值激活方可继续使用。” 

  让陈先生感到不满的,也正是这条内容。他认为,影院既设了有效期,又附了激活条件,加上“不兑现、不找零”的规定,分明是在设置不平等条款,将消费者“”住。

  国家规定

  不记名卡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

  “国家对于预付消费有什么规定吗?消费者未消费完的预付款,是属于商家所有还是消费者所有?还是以双方达成的协议为准?”陈先生对此很困惑。

  他认为,哪怕“余额在会员卡里”,但也只是一串不能兑现的数字,当初的钱却是交给了商家;如果每个会员都有几十元剩在卡里,这对商家来说将是一笔不小的收入。

  记者了解到,国家商务部于2012年11月1日发布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对商业预付行为早就作出了相关规定。办法中提到,企业开展发卡业务,对开卡限额有相应规定。比如,记名卡不得设有效期,不记名卡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对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不记名卡,应提供激活、换卡等配套服务。

  律师说法

  “余额不退”属无效的霸王条款

  广西文灿律师事务所律师蒋文灿介绍,“储值消费卡设有效期”“充值后可以继续使用余额”等条件皆属于“格式条款”,属于当事人预先拟定的,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约束格式条款的法律法规,在我国《合同法》和《消法》都有体现。

  他认为,在办理预付卡消费时,商家有义务对服务条款、活动规则悉数告知消费者;如果消费卡有服务期限,也应该在办卡时在合同中予以明确。

  据介绍,《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格式条款中具有“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所以影院会员卡是否有期限,期限到什么时候,不能由商家说了算。

  另外,新《消法》也对格式合同的制定作出了明确限制。“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蒋文灿律师认为,陈先生可以要求商家退还卡里余额,也可以向工商12315维权热线或消费委会投诉。(当代生活报记者 蒙进煌 实习生 王海滢 文/图)

编辑:梁丽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