待岗员工无待遇?法院判决当事公司支付其6万余元

22.02.2016  08:26

◎生活与法

待岗员工无待遇 求助法援终维权

法院判决当事公司支付其6万余元

广西新闻网 -南国今报记者何书俊  通讯员李斌

廖先生过了退休年龄仍被公司安排在家待岗,却没有得到任何补偿。为维护自己的权益,去年2月,廖找到柳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时隔1年,经过法援律师努力,柳北区法院判决柳州市某公司支付廖先生待岗工资、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和失业保险待遇损失共6万余元。

公司不发待岗工资

1998年8月,廖先生从象州县农村来到柳州市某公司工作。公司一直未为他购买社会保险。2014年8月,公司停产,安排廖待岗。然而,直到2015年1月,廖也未接到复工通知,也没有收到待岗期间的工资。见复工无望,罗来到柳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求助。

接受中心指派的广西衡生律师事务所王义勇律师了解案件事实后认为,以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将可依法保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于是,律师迅速向柳州市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廖与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公司应支付廖待岗工资、未休年休假工资、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和赔偿失业保险待遇等损失。

律师意见终被采纳

仲裁程序开始后,公司不同意支付廖待岗期间的工资,也不同意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及赔偿失业保险待遇等损失。其理由是,廖待岗期间未提供劳动,况且是廖自己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关系而中断就业的。王律师则提出,《广西职工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24条规定,用人公司歇业、停产等非因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劳动者停工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公司应按国家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2015年4月17日,仲裁委裁决,确认廖与某公司1998年8月1日至2015年2月12日存在劳动关系;公司支付廖2015年1月待岗工资、2008年1月1日至2015年1月31日期间带薪年休假工资、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失业保险待遇损失等共6.1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