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安县反映微商经营自制食品安全存在问题及建议
随着移动互联时代的不断发展,微商、微店经营的私房自制美食也渐渐发展起来,并且还受到广泛的关注与欢迎。然而,微商美食凸显不少食品安全问题,现以广西融安为例予以说明。
一、存在问题
(一)微商隐蔽性和私密性强,监管难度大。
一是微商经营食品主要售卖途径是靠朋友圈里朋友的转发和顾客的口碑。朋友圈相对私密,微商主要通过熟人进行销售,存在隐蔽性及私密性强;二是很多的微商都是注册了私人账号,没有实行实名制管理,也不需要相关的部门的审批的证照就能通过网上平台审核,食药监部门很难介入;三是微商自制食品的操作间、加工场所多为家庭小作坊式,没有实体店,是药监部门难以发现其经营行为,极大增加了监管难度。
(二)所销售的自制食品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管,其食品质量难以保证。
一是从业人员都是私房自制,没有经过健康体检,获得健康证明;二是场所设置、布局、设备等没有相关规范条件参差不齐;三是购买的食品原料有的在市场上购买,有的则是通过网购,都未经索证索票,食品原材料的优劣无法无法保障以及溯源;四是由于微商销售对象为亲朋好友,因此食品包装没有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五是在流通环节,由于混合配送,存在污染的高风险。
(三)消费者维权难度大。
一是销售过程没有发票、单据,使得消费者维权困难。即便受到举报,很多举报者也无法提供地址等更详细更具体的内容,执法人员很难立案查处;二是由于微商的商品、信息只通过熟人、朋友圈这样的私密圈子传播,所以即使微商商品出现质量问题,碍于情面未进行投诉举报;三是由于朋友圈的微店多没有实体店,而且销售的食品也多是在家中制作,调查取证相当困难;四是难以追踪,一旦食品安全出现问题,那些没有执照的卖家们,只需要关闭虚拟世界中的店铺或者注销微信号,就能彻底消失在茫茫人海中。
二、建议
(一)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需不断健全相关规则。
一是对微商准入应有要求。明确微商经营食品需获得相关部门有关许可,必须用公众号或者服务号进行注册,要求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依法应当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还应当审查其许可证,违者重罚;二是开发相关报警、链接系统,有利于相关部门监管。例如,私人账号进行销售食品将自动报警链接到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可以对用私人账号销售食品经营户进行清查。另一方面加强网络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与是药监部门的联系,若辖区内有新注册的微商食品经营户或有消费者投诉举报都能主动链接到当地食药监部门相应系统,有利于是药监部门对经营户监管。
(二)强化消费者维权意识。
消费者要尽量争取卖家的承诺和保证,包括交易规则、争议处理规则、纠纷产生时的举证责任等,并实时保存记录。同时,还要注意保存交易证据,例如微信对话记录、付款记录等,对于一些蛋糕、甜点等食品,还要注意留样。一旦发生问题,便于向有关食品监管部门及时投诉,配合相关部门调查取证。
(二)微商发展要建立信用体系。
微商平台接入征信系统,系统记录经营户诚信等级信息并建立数据库,消费者对经营户销售记录评价可以一目了然,同时,也将影响经营户个人银行信贷等各方面,倒逼不良微商退出市场,让诚信微商的道路越走越宽。
融安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罗淑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