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态为建设平安医院护航 对涉医犯罪"零容忍"
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为建设平安医院保驾护航
依法快捕快诉,对涉医犯罪“零容忍”
连恩青故意杀人案,钱德平故意伤害案,张德义、庞成伟、胡玮恒寻衅滋事案……近年来,一些地方相继发生暴力杀医、伤医以及在医疗机构聚众滋事、扰乱秩序等违法犯罪行为,社会各界强烈谴责。对此,检察机关态度鲜明且坚决:严惩涉医违法犯罪,全力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努力为医护人员和患者营造安全行医就医环境。
维护正常医疗秩序,促进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2015年10月30日,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6·16”伤医案一审宣判,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王权芬有期徒刑八年。该案的成功办理,体现了检察机关依法惩治恶性暴力涉医犯罪的态度与决心。
“暴力伤医等行为危及医护人员生命安全,破坏医护人员执业环境,制造医患紧张关系,严重扰乱了正常医疗秩序,侵害了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对此,检察机关要坚决依法打击。”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
记者了解到,为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公共安全的新期待,维护正常医疗秩序,2013年12月至2014年12月,最高检在全国范围内部署开展了为期一年的维护医疗秩序打击涉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在此次专项行动中全国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温岭杀医案”等涉医犯罪347人,有效遏制了涉医违法犯罪高发态势,依法维护和保障了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合法权益。
2014年4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计生委颁布了《关于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意见》,明确了六类涉医犯罪行为的定罪量刑标准,进一步织密惩治涉医违法犯罪法网。
2015年8月,最高检再次与有关部门打出“组合拳”,出台《关于深入开展创建“平安医院”活动依法维护医疗秩序的意见》,对加快推进医疗纠纷预防治理法制建设、打击犯罪、改善医疗服务等作出了统一部署。根据该意见,各地检察机关积极行动,对于主观恶性大、伤害无辜、手段残忍的涉医犯罪,坚决依法予以打击。
涉医犯罪主要涉及四类案件
2015年6月24日,最高检专门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检察机关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的有关情况,并发布了9起典型案例。此前备受关注的“温岭杀医案”包含其中。
记者注意到,在最高检发布的9起典型案例中,医患纠纷引发的侵害医护人员案件占4起,妨害医疗秩序类案件占5起。从判决结果看,2起故意杀人案均判处被告人死刑;2起故意伤害案、2起寻衅滋事案、2起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1起扰乱社会公共场所秩序案均判处被告人实刑。
最高检侦查监督厅有关负责人分析说,涉医犯罪以频繁多发、后果严重为特征,凸显事件的突发性、影响的公共性、危害的严重性、处置的紧迫性以及隐患的延续性等5个特点。从案件侵害主体看,既有直接诊疗的医生,也有就医医院的无关医护人员。从办案情况看,主要涉及四类案件,既有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暴力恶性案件,也有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寻衅滋事等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
据介绍,从近期发生的涉医违法犯罪案件看,具体表现形式包括:一是无端猜疑、蓄意发泄、报复,侮辱、威胁、殴打、伤害医护人员;二是故意捏造、扩大事态,挑动、教唆他人实施违法犯罪;三是在医疗机构组织闹事,违规停尸、私设灵堂、摆放花圈、焚烧纸钱、悬挂横幅、封堵大门、阻塞交通,严重影响公共秩序;四是长期在医院寻衅滋事敲诈勒索、扰乱医疗秩序,造成医患人员生命、财产损失等。
依法快捕快诉,加大涉医犯罪处置力度
记者采访了解到,针对涉医违法犯罪案件,检察机关不断建立健全办理涉医犯罪案件工作机制,有效提高了办案质量和效率,如建立快捕快诉办案机制、开设绿色办案通道指定专人办理、成立专业办案组等。
武侯区地处四川省成都市中心城区,拥有数十家大中型医疗机构。丰富和优良的医疗资源满足了人民群众的就医问题,但在某种意义上也成为医患矛盾的集中地和高发地。武侯区检察院通过对各类涉医案件的深入调研和分析,主动与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分局、华西医院联合制定《涉医案件处置机制实施办法(试行)》,进一步提高了对涉医违法犯罪的处置力度。
对重大、疑难、复杂涉医案件,检察机关注重规范法律适用与证据标准。在办理广西“6·16”伤医案过程中,最高检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检察院均在第一时间督办所在地南宁市西乡塘区检察院,及时介入案件侦查,引导公安机关取证,并对适用法律提出具体指导意见,确保了案件办理质量和效率。上海市检察院及时梳理涉医犯罪常见罪名,制定《法律规范索引》和《入罪标准一览表》,便于一线公安、检察办案人员依法办案。
记者采访了解到,检察机关充分履行批捕、起诉职能,依法办理涉医犯罪案件的同时,还注意研究发现发案单位在医疗秩序保障、监管措施等方面存在的缺陷和漏洞,及时对该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检察建议,有针对性地提出加强防范措施、健全规章制度,堵塞缺陷漏洞等建议。与此同时,检察机关在办理涉医犯罪案件时,积极开展释法说理工作,主动对被告人开展思想工作,让其认识到自身行为的严重性和危害性,并依法推动调解,努力化解社会矛盾,取得良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徐日丹/正义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