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川县检察院推行“恢复性司法” 修复41起受损社会关系

14.08.2015  13:48

  广西检察网8月14日讯(通讯员    韦晓兰  李新玲)近年来,陆川县人民检察院对涉及人与自然、人与人、人与社会的和谐关系被破坏的部分轻微刑事案件,尝试探索“恢复性司法”实践,并有效促成犯罪嫌疑人积极修复被破坏的关系,取得了积极成效。据统计,自2013年以来,该院在办理刑事案件中依法作出不捕决定56件108人,作出不诉决定35件52人。期间,通过“恢复性司法”实践对41件轻微刑事案件共54名犯罪嫌疑人所破坏的关系进行修复,由此作出不起诉30件39人,建议法院对11件15人作出从轻、减轻或免予刑事处罚等从宽处理。 

  “恢复性司法”,即要求该院刑检部门办案人员在办理一些特定社会关系引发的轻微刑事案件中,对实施了破坏和谐的社会关系、且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犯罪嫌疑人主动承担责任,采取恢复原状、赔偿经济损失,赔礼道歉等弥补措施,争取悔罪机会,积极修复被破坏了的利益关系和社会关系,把违法的利益状态恢复到合法的利益状态,实现刑事司法恢复正义的价值。该院运用“恢复性司法实践”最大限度地教育、挽救和感化他们,使其争取司法机关作出不起诉,从轻、减轻或免予刑事处罚等从宽处理。 

   据了解,2013年以来,该院通过“修复性司法”化解多起涉众型矛盾纠纷刑事案件。其中,周某明等7人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等3件刑事案件被评为广西检察机关化解社会矛盾精品刑事案件。 

  “恢复性司法理念的核心是修复正义,目的在于促使犯罪(嫌疑)人主动承担个体责任,受害人利益得到救济、补偿,受损的社会关系得到修整、恢复。”该院检察长许安对“恢复性司法”实践满怀信心。

  

  (作者单位:陆川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