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在情人不知情下挥霍七千元 属盗窃行为

22.03.2015  19:34

晚报讯 男子黄某在情人不知情的情况下,持情人的银行卡取走存款7000元挥霍。这算偷吗?日前,鱼峰区人民法院经审对该案作出了判决,黄某的行为被认定为盗窃。

黄某是一名无业人员,与吴女士是情侣关系,并同居在吴女士家中。虽然他们住在一起,但两人财务独立,互不干涉。

不料,因钱不够用,黄某竟打起了偷吴女士银行卡内存款的主意。在一次陪同吴女士到银行缴纳养老保险的时候,他偷听到了银行卡密码,并记在了心里。2013年11月至2014年2月期间,黄某便偷拿吴女士的工资卡,先后多次到银行取走其中存款共计7000元。

吴女士发现卡内的钱被分8次取走,但银行卡却并未丢失,遂怀疑是与其同居生活的情人黄某所为,但是黄某并不承认。

2014年4月16日,吴女士报案后,公安机关于同年5月17日将黄某抓获归案。黄某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并表示所取款项已被其喝酒等挥霍。

鱼峰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时,黄某对其在吴女士不知情的情况下,到银行取走存款的事实无异议,但其辩称在其与吴女士生活的几年中,都是由其负责生活开销,在将其的积蓄用完后,取用吴女士的钱维持生活,并不能算偷,其行为不构成盗窃罪。

鱼峰法院经审认为,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对黄某不构成盗窃罪的辩解意见,该院认为,其与吴女士虽是同居关系,但两人财务独立,并不存在财物共有关系,其在吴女士不知情的情况下秘密将属于对方所有的财物据为己有,应认定为盗窃行为,且其窃取财物数额较大,应认定其行为构成盗窃罪。

最终,法院依法对黄某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