碍于“情面”帮朋友造枪 男子刑期未满又犯法

09.10.2016  02:41

广西新闻网 右江区10月8日讯(通讯员 李洪波)公安民警在侦办一起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案件中,发现作案人使用的工具为数支自制火药枪。经过民警“顺藤摸瓜”,最终锁定一名刑期未满监外执行的男子谭某。日前,右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该案,让该男子获得了应有的惩罚。

2013年起,百色市右江区甲屯与乙屯村民因收益纠纷而多次大打出手。在同年6月的一次冲突中,甲屯的村民委托林某购买射钉枪、钢管等制枪材料送到丙屯谭某家中,请谭某帮忙改装成火药枪。谭某刚开始还不敢帮他们制造枪支,但由于谭某之前曾指导过甲屯的人制造枪支,碍于情面之下还是答应了为其改装枪支,谭某遂利用家中的工具最终帮甲屯村民改装成三支火药枪。拿到枪支后,林某给了谭某500元的辛苦费。在6月23日与7月6日两日中,与乙屯的村民发生冲突时甲屯的村民使用了该枪支。

案发后经鉴定,谭某非法制造的上述三支火药枪均具有正常的射击性能,是以火药为动力,具有致伤力。

经查明,谭某曾因犯抢劫罪,于2005年1月31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2000元。因其自身疾病原因,不宜收监执行,法院于同日决定暂予监外执行。刑期自2005年1月31日起至2015年1月30日止。

被告人谭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制造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被告人谭某因犯抢劫罪被宣告判决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又犯非法制造枪支罪,依法应当对非法制造枪支罪作出判决,把抢劫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非法制造枪支罪所判处的刑罚实行数罪并罚。

依照法律相关规定,法院以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被告人谭某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6个月,与其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1年7个月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7年;并将涉案扣押的自制火药枪三支,由公安机关予以销毁。

【 编辑:廖志荣  作者:李洪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