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迷药使人意识模糊 乘机打牌赢其钱的行为该如何定性?
下迷药使人意识模糊 乘机打牌赢其钱的行为该如何定性?
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陈海艳
【案情简介】
2011年9月5日11时许,周某、蒋某、媛某以需要车辆帮拉纸箱为由,将拖拉机司机刘某骗至恭城县某大排档内吃饭,在吃饭过程中蒋某称刘某不注意,将事先准备好的迷药滴进刘某的汤中。刘某喝后意识处于迷糊状态,周某、蒋某、媛某三人乘机起哄让刘某玩牌,在玩牌的过程中几人采用换牌等作弊手法,从刘某身上共赢得人民币1200余元。5到6分钟后,刘某因受迷药的影响丧失意识。
【意见分歧】
针对此案检察机关内部进行了深入讨论,对于周某等三人乘刘某意识模糊的情况下,与其玩牌,在玩牌过程中采取作弊手法赢取刘某4200余元现金的行为,在定性上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周某、蒋某等三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客观上,周某、蒋某等三人在玩牌的过程中采用弄虚作假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应当诈骗罪追究周某、蒋某等三人的刑事责任。
第二种观点认为,周某、蒋某等三人乘刘某意识模糊赢取刘某的财物,是利用刘某不知反抗、不能反抗,从而乘机拿走刘某的财物,应当定性为抢劫罪。
【辨析】
笔者赞成第二种观点,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具有完整的行为过程即:“行为人虚构事实——被害人基于该虚构事实陷入错误认识——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后处分财物——行为人得财——被害人失财”。结合本案对照该行为过程,从表面上看周某等三人的行为似乎完全符合诈骗罪的行为过程。其实不然,笔者认为基于虚构的事实陷入错误的认识必须是在被害人保持清醒意识的前提之下才能发生该种错误认识,陷入错误认识之后的处分行为也必须是发自被害人真实意愿。本案中的被害人刘某喝下下有迷药的烫后,意识处于迷糊状态,在该种情况下处分财物的行为,应当认定为非被害人真实的意识表示。因此,本案中周某、蒋某等三人的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的行为过程。
从犯罪构成来分析,首先,周某、蒋某等三人的行为侵犯的是复杂的客体,下迷药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乘别人意识不清醒,采用弄虚作假的方法获取他人财物侵犯的是他人的合法财产权。而诈骗罪属单一客体。其次,客观方面来看,本案中的周某、蒋某等三人在刘某喝完下有迷药的烫后,意识处于不清醒的状态下,让其打牌,打牌的过程中几人采用非常明显的作弊手法赢取刘某身上的财物。事实上是利用被害人刘某在该种状态下不知反抗、无法反抗获取其钱财。且本案的被害人刘某只所以陷入该种状态完全是三犯罪嫌疑人有意为之,符合抢劫罪的客观构成要件。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本案以抢劫罪定性更为适宜。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