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煤炭行业修改意见的函
15.06.2016 21:31
本文来源: 财政厅
各市、县财政局,区直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7号)、《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试行)》(财会〔2013〕17号),规范煤炭行业产品成本核算,促进煤炭企业加强成本管理,提高经济效益,财政部起草了《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煤炭行业(征求意见稿)》,要求各省市区财政厅(局)组织征求修改意见。请各地各有关单位登录财政部会计司网站(http://kjs.mof.gov.cn/)的“工作通知”栏目下载征求意见稿和起草说明,并组织征求意见,并于2016年6月21日之前将书面修改意见反馈至财政厅(会计管理处)。
联系人:财政厅会计管理处 张文娟、孔映霞;
通讯地址:南宁市桃源路69号财政厅会计管理处 ;
邮编:530021;
联系电话:0771-5331595、5322685;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16年6月8日
本文来源: 财政厅
15.06.2016 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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