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小区成立业委会之前 物业只能收取7项费用

13.12.2014  10:48

        《南宁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12月2日起正式实施 小区成立业委会之前,物业只能收7项费用

        别糊里糊涂缴了冤枉钱

广西新闻网 -当代生活报记者  袁夏岚  实习生  赵诗玉

        核心提示

        记者昨日从南宁市物价局获悉,市物价局、市住房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南宁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以下简称《细则》)已于12月2日起正式实施,南宁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有了自己的一套标准。《细则》明确了物业服务的收费项目、收费范围、计费方式以及实行等级收费。

        物业怎收费

        没有业委会

        只能收7项

        物业企业该收哪些费用,很多业主并不十分明确。不少业主表示,每个月收费通知单到手后,他们都有些许迷糊,除了水电费之外,还有物业管理费、专项维修基金、垃圾处理费、电梯维护费、公共电费,每个月糊里糊涂就交了钱。

        《细则》规定,成立业委会之前的住宅小区,物业可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住宅物业服务费等7项费用,除按规定的收费项目以及业主自愿委托要求提供特定服务收取费用外,一律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物业只可向安装有电梯设施的住宅楼的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电梯维护费,用于电梯专业维护保养、年检以及电梯运行耗电费用的支出。业主对其住宅进行装修的,物业应提供装修管理服务,并向业主收取装修垃圾清运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