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区全面推行河长制

15.12.2016  17:33

我区全面推行河长制
各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担任总河长、副总河长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12月13日,全国贯彻落实《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视频会议在京召开,动员部署全面推行河长制各项工作,确保到2018年年底前全面建立河长制;广西在分会场作总结发言。

  近年来,我区各级党委、政府结合“美丽广西”乡村建设活动,多层次广维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河湖管护,先后在玉林市、贺州市、桂林市永福县等地试点推行河湖管理河长制,积极探索适合我区的经验;将推行河长制工作纳入到2016年自治区绩效考核目标,年内完成河湖管理河长制实施方案编制工作;将全面推行河长制作为今后广西深化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保障措施来抓,切实履行党委、政府的主体责任。

  为全面贯彻《意见》和全国河长制视频会议精神,抓实《广西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十三五”规划》,更好推动河长制落地生根,自治区将成立河长制领导机构,构建自治区、市、县、乡、村五级河长组织体系,并由各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担任总河长、副总河长,相关领导担任流域河长、行政区域内河流河长。

  据了解,我区将科学构建自治区河长制办公室,由自治区有关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水利厅、环保厅主要领导担任常务副主任,主要职能部门抽调工作人员,共同组成河长制办公室管理队伍。制定河长制考核办法,建立健全问责机制,对各地河道管理河长制贯彻落实情况进行严格考核,纳入自治区对设区市的年度绩效考评,并将考核结果纳入广西市县党政领导班子和党政正职绩效考核评价指标体系。

  此外,还将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力度,全面落实河长制工作人员和经费;强化河道监管巡查,运用好科技巡查、群众巡查力量,加强河湖水域岸线保护力度;积极探索河湖水域岸线占用补偿制度,充分利用各类融资政策,引导社会投资,拓宽河湖保护与治理资金渠道,加大河湖水生态修复和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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