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区出台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标准

16.12.2015  23:22

  近日,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联合印发了《关于规范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称《通知》)。

  《通知》根据国家《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和《财政厅 民政厅关于印发〈广西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财社〔2013〕5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近年来我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的实践和总结提炼而成,对自然灾害生活救助的主要内容和救助标准、救助资金的发放办法、发放程序的保障措施等四个方面进行了明确。

  《通知》的核心内容是提出了自然灾害救助的标准和对资金实行社会化发放作出了明确规定。自然灾害各种救助的标准为:应急期间救助标准按照每人每天20元发放,最长发放时间不超过10天;遇难人员家属抚慰按照因灾死亡(失踪)人员每人不低于10000元的标准对其直系亲属一次性发放;过渡期生活救助按照每人每天15元发放,最长发放时间不超过90天;倒损住房恢复重建按照15000元、12500元、10000元三档发放;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饮水困难的按照每人每天6元发放,发放天数根据饮水困难程度在5-30天范围内,受旱群众口粮困难救助以冬春救助为主,发放标准为每人每天1斤口粮,发放时间在1-3个月的范围内确定;冬令春荒生活救助根据缺粮、缺衣被情况分三类发放。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发放的办法为:从2016年起,各级财政安排的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一律实行社会化发放,由金融机构直接拨付到救助对象的存折(卡)中等。

  《通知》的印发,填补了我区民政救灾长期缺少标准的空白,并首次对各类救灾资金的发放提出了通过金融机构进行社会化发放的要求,既有利于减少救灾资金发放的中间环节,保证资金及时发放,更好地保障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也有利于改进工作方式,减轻基层工作负担,对于进一步推进救灾资金监督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精细化,杜绝资金管理使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有重要意义。(厅救灾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