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区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提出新要求

12.12.2016  22:34

  为保障我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称“残保金”)征收工作顺利开展,近期我区在调整残保金相关政策的基础上,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地税局、自治区残联联合印发了《关于抓紧落实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的通知》(桂财税〔2016〕48号),对我区残保金征收工作提出了新要求。 

  一是各级财政、地税、残联部门要密切配合,抓紧做好恢复残保金征收的各项准备工作。 

二是严格按规定补征2015年度残保金。2015年度残保金由用人单位自行向当地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机关申报缴纳,于2016年12月20日前一次性缴纳完毕。其中已安排残疾人就业单位根据管理办法有关残疾人就业认定标准和2015年度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自行计算申报预缴2015年度残保金。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工作由各级残联(或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另行通知。如用人单位自行计算的2015年度残疾人就业人数与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确认人数有出入,应补缴或退还的残保金由当地残保金征收机关根据当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结果从单位2016年度残保金中进行调整。 

  三是2016年及以后年度的残保金征收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工作按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报送单位:税政处   编辑:耿学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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