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区开展政策性水产养殖保险试点
近年来,我区水产养殖业不断发展壮大,是农民脱贫致富的重要手段。水产养殖业极易受台风等自然灾害影响,而我区自然灾害频发,特别是2014年“威马逊”台风造成的严重损失,引起社会高度关注。为提高水产养殖户抵御自然灾害能力,保障群众灾后恢复生产,近日,自治区财政厅下发了《关于开展2015年水产养殖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结合沿海各市和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的工作计划,2015年在北海、防城港、钦州3市开展对虾、牡蛎水产养殖保险试点,试点总面积5.4万亩,为养殖户提供保障资金达1.8亿元,纳入地方特色保险自治区试点险种统筹推进。
一是重点开展海水产品养殖险种。 2015年自治区政策性水产养殖保险试点品种为对虾、牡蛎养殖保险,由我区具有承办政策性农业保险资质的保险公司承保,执行自治区统一政策。对虾每亩每茬保额2000元,保费180元,保险承办机构对由于疫病直接造成保险对虾死亡按协议约定承担赔偿。牡蛎实行风力指数保险,每年每亩保额9000元,保费630元,对保险期间发生符合条款约定的风灾事故对牡蛎给予补偿。除此之外,根据《关于鼓励开展地方特色农产品保险若干指导意见的通知》精神,鼓励市、县政府开展其他水产养殖产品保险。
二是财政大力支持水产养殖保险。 对虾、牡蛎养殖保险保费由自治区、市县财政和养殖户共同承担(其中:自治区财政承担50%,市县财政承担20%,养殖户承担30%)。市县政府开展自治区试点险种以外的其他水产养殖产品保险,自治区财政按照市县财政给予农民的保费补贴比例1:1给予奖励,奖补比例最高不超过40%,奖励资金用于补充地方财政保费补贴。2015年,财政筹措资金1500万元,专项用于补贴保险,目前补贴资金已下达有关市、县。
信息报送:地方金融处 编辑:邓先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