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区调整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23.10.2015  11:54

  为提高企业离休人员养老金待遇水平,近日,自治区印发了《关于调整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决定从2014年10月1日起,调整我区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进一步提高企业离休人员养老待遇水平。 

  本次调整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人员范围为2014年9月30日前已按规定办理离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离休人员,包括符合原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我区企业中1949年12月11日前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通知》(桂劳社字〔2001〕87号)和《关于印发<贯彻桂劳社字〔2001〕87号文件有关问题的解答>的通知》(桂劳社养险字〔2001〕35号)规定享受相应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企业退休人员(以下统称企业离休人员)。 

  对于企业离休人员,按照职务级别每月按400-1400元不等的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 

  自治区财政厅将认真履行职责,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督促各地尽快落实此项政策,积极筹措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确保增加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报送单位:社会保障处(社保中心)    编辑:邓先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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