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公车改革方案出炉

24.02.2016  10:21

  备受关注的南宁公车改革方案,终于揭开面纱。2月23日,从市车改办了解到,《南宁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出炉。全市公务交通补贴划分为4个补贴层级,其中市本级厅级每人每月1950元,处级每人每月1200元,科级每人每月750元,科员及以下每人每月650元。

  要点速读

  4档车补,每人每月的公务交通补贴不得高于以下标准——

  市本级具体为:

  厅级每人每月1950元

  处级每人每月1200元

  科级每人每月750元

  科员及以下每人每月650元

  县(区)具体为:

  处级每人每月1200元

  科级每人每月750元

  科员、办事员每人每月650元

  工勤人员每人每月600元

  参改范围:

  1.涉及哪些机构?

  全市各级党政机关(包括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群众团体、事业单位,下同)全部参加车改。非参公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金融企业的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待国家和自治区出台有关政策后按规定执行。

  2.涉及哪些人员?

  全市在编在岗厅(局)级及以下符合条件的工作人员,原则上均参加车改。鼓励市、县(区)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参加车改,确因环境所限和工作需要不便取消公务用车的,允许以适当集中的形式提供工作用车,并应严格规范管理,不得再领取公务交通补贴。乡(镇)党政主要负责人统一参加车改。

  3.涉及哪些车辆?

  各级各部门实际使用的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均列入车改范围。经核定符合条件的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按实有数保留,老干部管理机构服务用车暂不纳入改革范围,仍按有关规定执行。

  焦点解读

  焦点一:按比例保留公务用车

  这次车改,在取消各级党政机关一般公务用车的同时,南宁也明确提出“保留必要的应急、机要通信、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符合规定的一线执法执勤岗位车辆及其他车辆”。按照方案要求,这些车辆将按照比例保留,而且执法执勤用车还将喷涂明显的统一标识。

  方案明确规定:市本级应急、机要通信用车保留总数按以下原则和标准核定:市本级行政和参公单位人员总编制数,每60人保留不超过1辆;按所辖县(区)数,每县(区)保留不超过2辆。

  县(区)保留应急、机要通信用车按以下原则和标准核定:各县(区)(含所辖乡(镇))行政和参公单位人员总编制数,每60人保留不超过1辆;按所辖乡(镇)数,每乡(镇)保留不超过3辆,除此之外,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增加不超过3辆、自治区扶贫开发重点县增加不超过2辆,不能重复累加。

  方案同时规定,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严格限制在一线执法执勤岗位,机关内部管理和后勤岗位,以及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一律不得配备。执法执勤部门的其他一般公务用车一律纳入改革范围。

  全市保留的执法执勤用车比例,以现有编制数测算,按市本级不超过60%,县(区)、乡(镇)不超过70%的标准执行。

  除纪检监察机关、法院、检察院、公安(含森林公安)、司法、农业(含畜牧水产兽药)、林业、工商、税务、食品药品监督10个执法执勤部门外,有行政执法职能确需配备一线行政执法用车的单位,在从严控制总量的前提下,根据原核定的行政执法用车编制数,按市本级不超过50%、县(区)不超过60%的标准核定行政执法用车,纳入执法执勤用车综合平台统一保障。

  焦点二:公车改革后司勤人员妥善安置

  听说公车改革方案即将出炉,南宁市直单位的司机就开始打听此次车改的一些细节。“车改一下子取消了那么多公车,我们这些司机里肯定有不少人都没法再给单位开车了,那下一步怎么办?能继续留在单位吗?”许多司机都担忧,“不知道未来自己会怎么样”。

  按照方案,在公车改革后,司勤人员将得到妥善安置。参改单位根据改革后的实际需要,合理设置司勤人员岗位,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在现有在职在编及使用后勤服务人员控制数的司勤人员中,采用竞聘上岗等方式综合择优确定上岗人员,并与之签订聘用合同。对未聘用的在职在编及使用后勤服务人员控制数的司勤人员,原则上以内部消化为主,不得简单推向社会,通过内部转岗、提前离岗、开辟新的就业岗位等措施妥善安置。各级机关车辆综合保障服务平台所需司勤人员原则上从参改单位司勤人员中择优选用。依法做好未聘用的其他司勤人员终止、解除聘用关系工作,维护其合法权益,相关必要支出原则上由用人单位按原资金渠道予以保障。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指导参改单位做好司勤人员安置分流工作,确保改革平稳推进。

  焦点三:取消车辆要统一处置

  司机将得到妥善安置,取消的车辆则将被统一处置。方案提出,对改革后取消的车辆,公开招标评估、拍卖机构,由鉴定评估机构对各单位列入取消的车辆进行鉴定评估,根据鉴定评估结果确定公开拍卖或报废处置。对高污染排放车辆一律予以淘汰,对达到报废条件的车辆按有关规定处置。

  “黄标车”全部作报废处理,其他取消的车辆通过公开拍卖等方式公开处置,不得针对公务员搞任何特殊照顾,防止甩卖和贱卖,避免国有资产流失。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处置收入,扣除有关税费后全部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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