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加强基层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
《实施意见》就加强基层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提出了五大主要任务措施。一是强化法制工作职责,确保依法履职。要求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大力支持和保障法制机构依法独立履行法定职能,原则上不安排其承担法定职责以外的其他工作职责;政府工作部门要进一步强化法制工作职责,确保本部门涉法工作有专门人员承担;明确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法制工作由党政办公室承担。二是配备法制工作人员,满足法制工作需要。要求各县(区)政府认真落实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有关文件精神,确保政府法制机构或者从事法制工作的人员数量达到要求;并且做到新进入复议岗位的工作人员必须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要求县(区)政府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分别从在职在编人员中落实1名和2名以上专(兼)职法制员,并保持人员相对稳定,还要求明确一名领导分管法制工作。三是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制度,充实法制人才。要求各县(区)、开发区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制度,通过聘请律师、专家学者或者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落实常年法律顾问,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在重大决策及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中的法律保障作用,并明确政府部门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聘请具备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员担任法律顾问助理,充实法制人才;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干部招考时,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置部分“限法律专业”的招考岗位。四是强化教育培训,培养法制人才。通过举办法制业务培训班、建立基层法制干部跟班学习机制、搭建院校培训平台、加大干部选拔任用力度等措施,加强法制队伍依法行政能力建设。五是建立健全工作制度,保障依法行政。通过建立重大行政决策、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制度、建立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建立重大民商事合同法律审查制度、创新行政权力运行监管机制等方面,确保基层依法行政工作的顺利推进。
为确保加强基层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实施意见》提出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理顺工作机制、强化监督检查、保障工作经费等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