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推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
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衔接
我市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数量庞大,流向广,推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可以将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相衔接,确保市民从正规渠道购买的食用农产品都有证、可追溯。
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的开具主体是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含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对所生产经营的食用农产品自行开具的质量安全合格标识,以“谁开具、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合格证种类分为A、B、C三种。A证由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开具,开具依据为自检合格、委托检测合格、内部质量控制合格以及自我承诺合格。B证由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举办者开具,开具依据为集中交易市场检测合格,或委托具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检测合格。C证由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开具,开具依据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持有食用农产品合格证(A证或B证)、自检合格以及委托检测合格。
在现场看到,食用农产品合格证标明了产品名称和重量、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信息(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确保合格的方式及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盖章或签字。
市农委相关负责人表示,按规定,生产经营者要建立合格证开具的档案记录,并至少保存两年。
从农田到餐桌全程质量把控
该制度明确了从农田到餐桌各个环节参与者的责任,多方共同把控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
根据要求,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应当主动开具食用农产品合格证A证作为其生产的食用农产品进入市场的依据;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在购进食用农产品时,应当主动向供货者索取食用农产品合格证,不符合要求的,不得采购和销售。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查验并记录入场销售者的食用农产品合格证,没有食用农产品合格证明的一律不得进场销售。
经查验,入场销售者无法提供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的,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在进场前或者进场时进行抽样检测或者快速检测,对抽样检测结果合格的,开具食用农产品合格证B证,方可进入市场销售。抽样检测结果表明食用农产品质量不合格的,不得进入市场销售,并监督销售者按照要求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数量较大的,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立即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配合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并记录相关情况。
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销售食用农产品时应当附合格证。有包装的食用农产品可以将食用农产品产地合格证放置包装内或加贴在包装上。未包装的食用农产品可以运输车辆为单位,实行一车一证或一品一证。生产经营者要保证同一证的产品为质量相同的同一批次产品。
同时,该制度明确以下4种证明材料可视同有效合格证,不必重复开具,但必须同时具备来源凭证方可进入市场,包括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及地理标志农产品有效期内的认证证书或登记证书复印件、标识;二维码等有效的食用农产品质量追溯标签;有关部门出具的动物及其产品、进口食用农产品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等文件,以及本市外有关部门、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开具的合格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