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户米粉“问题叉烧”案九人领刑 最高处罚金20万

16.06.2015  10:15

  兴宁区法院公开宣判三起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案  (兴宁区法院供图)

   问题叉烧”是怎么出炉的?

   1 货源

  黎某强、张某庭、黄某京在武鸣的南宁华侨投资区里建农场保民屯、巴朋屯经营养猪场

   2 收购

  卢某英以一头猪20至100元不等的价格,从养猪场收购死因不明或病死猪。

   3 分销

  ①周某忠、李某梅对收购来的猪进行切分并销售

  ②文某明收购死猪,姚某林、唐某奎帮切分并销售

   4 加工

  陶某醒、黄某玲、陶某炎购买切分好的病死猪肉在出租房内加工制作成叉烧

   5 销售

  经营管理南宁市石户桂林米粉店的徐某华,长期低价订购“问题叉烧”用于制作叉烧粉,提供给顾客食用

   2014年相关报道

  南宁人爱吃米粉,桂林石户米粉店则是其中一家知名连锁米粉店。去年1月,一则8家桂林石户米粉店涉嫌生产销售“问题叉烧”的消息引起南宁市民广泛关注。昨日,兴宁区法院集中公开宣判3起南宁市石户桂林米粉店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刑事案件,集中打击危害食品安全、威胁消费者健康的犯罪行为。这3起案件涉案叉烧6702斤,涉案金额125735元,9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至两年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二十万元至三万元不等。

   执法查处:“问题叉烧”流入连锁米粉店

  2014年1月17日,南宁市工商部门联合公安机关,一举将位于人民路北一里的一私宰肉窝点端掉,在431号房内查获周某忠、李某梅收购的并在切分的疑似病死猪肉1932斤,在247号房内查获文某明收购的并由姚某林、唐某奎切分的疑似病死猪肉1218斤,并当场抓获嫌疑人周某忠、李某梅、姚某林、唐某奎。

  经鉴定,从两处查获的疑似病死猪肉中检出伪狂犬病毒、猪繁殖和呼吸综合征(蓝耳病)病毒核酸、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病毒核酸及猪圆环病毒呈阳性。这些问题猪肉不仅被窝点老板零售或批发至超市,还被销往某私人作坊加工成叉烧。

  同年1月26日上午,执法人员顺藤摸瓜,将该私人作坊查获。这间私人作坊系一家族式作坊,每天采购大量的问题猪肉后,加工成叉烧出售给一些粉店和快餐店。执法人员在该作坊内发现了已制作好的叉烧近40公斤,以及尚未加工的问题猪肉15袋,每袋约17公斤。

  从作坊内的账本上可以看出,该作坊每天的出货量在50公斤至150公斤。该作坊负责送货的男子陶某某当场被执法人员控制住。据陶某某供认,他每天都会送货至市内多家桂林石户米粉店。

  之后,执法人员循线追击,分别对位于古城路、桃源路、祥宾路等处的8家桂林石户米粉店进行查处,并当场查扣问题叉烧约15公斤。

   非法牟利:病死猪肉用来制作叉烧销售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卢某英为牟取非法利益,自2011年起以一头猪20至100元不等的价格分别从黎某强、张某庭、黄某京(均另案处理)在武鸣的南宁华侨投资区里建农场保民屯、巴朋屯经营的养猪场收购死因不明或病死猪,在无经营资格且未经过卫生检验检疫的情况下对死因不明或病死猪肉进行切分并销售给被告人周某忠。

  被告人周某忠、李某梅以及文某明(另案处理)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无经营资格且未经卫生检验检疫部门检疫的情况下,从南宁市周边县镇收购死因不明的或病死的猪,其中,周某忠、李某梅对上述收购来的猪进行切分并销售。被告人姚某林、唐某奎则帮助文某明,将文某明收购来的死因不明或病死猪进行切分并销售。

  2011年12月起,被告人陶某醒、黄某玲、陶某炎为牟取非法利益,先后从“肥英”(案发前已去世)、周某忠、文某明处购买切分好的死因不明或病死的猪肉。由被告人陶某炎驾驶车辆将猪肉运回陶某醒等人租住的房屋内,三人共同将购回的猪肉加工制作成叉烧后,销售至南宁市内的石户桂林米粉店。

  被告人徐某华经营管理南宁市石户桂林米粉店,并负责食材的采购。徐某华在采购食材时,未要求陶某醒等人提供工商执照、食品流通证、健康证等相关证件。从2011年底开始,他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长期从陶某醒处订购使用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猪肉制作的叉烧用于叉烧粉的制作及销售,将叉烧粉提供给顾客食用。

  经鉴定,2013年10月28日至2014年1月25日期间,南宁市石户桂林米粉店从陶某醒处订购叉烧达6702斤,价值达125735元。

   法院宣判:涉案9人领刑五年至二年

  为掩人耳目,被告人徐某华还指示员工农某在制作石户桂林米粉店的餐饮单位食品原料进货验收台账中填写虚假信息,以备南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抽检。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徐某华、陶某醒等8人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卢某英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法院判处被告人徐某华、陶某醒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判处被告人陶某炎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判处被告人黄某玲、周某忠、卢某英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九万元;判处被告人李某梅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判处被告人姚某林、唐某奎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法规链接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是指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这类犯罪活动不仅严重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侵犯了国家的食品卫生管理制度,而且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健康权利,甚至危及人身安全。

  1.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价值不足五万元,且不足以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病的,由政府处以罚款,不判刑。

  2.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但危害后果没有实际发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

  3.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

  4.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记者  韦薇  通讯员  阮善华  劳秋艳)

编辑:覃凤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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