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公司劝搬不成就砸店 药店诉至法院获赔偿
南宁新闻网讯(记者 韦仲达 通讯员 高文姬)近日,兴宁区法院审结了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某房产公司在药店未将药品及设备搬离的情况下,强行装修并搬走部分药品,导致药店遭受损失。最终法院判决房产公司及管理公司连带赔偿药店经济损失80.5万元。
某药店承租某房产公司的17间商铺,双方因商铺租赁事宜产生纠纷,房产公司诉至法院,解除了《房屋租赁协议》。2011年6月,房产公司委托某管理公司对商场进行装修、招商及经营管理。8月14日凌晨,房产公司及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带领保安和施工人员强行进入药店,搬离铺面内的物品,对铺面进行施工改造,导致铺面吊顶、柜台、展台、货架等设备被损坏,部份药品被搬走。事后,药店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进行了调查,并将铺面损坏情况及相关的设备进行了拍照、录像和统计,并委托评估部门对其遭受损失进行评估,评估结论为毁坏物品吊顶、柜台、煎药机、医疗器械及药品等共计115万元。
随后,药店就赔偿问题与房产公司协商未果后,诉至法院要求房产公司及管理公司赔偿财产损失共计115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药店与房产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经法院判决解除并于2011年7月生效后,房产公司没有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而是管理公司共同决定并召集人员强行对铺面的装修、货柜、设备、药品等进行毁坏和搬运,导致药店受到经济损失,两公司的行为存在过错构成共同侵权,故药店要求两公司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理由成立。由于药店未按法律规定自动履行法院生效的判决,导致两公司搬运铺面中药品等物品,对损害结果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因此该案中房产公司及管理公司应承担经济损失的70%,药店自行承担30%。
法院认为,经公安机关现场勘查、统计和聘请评估部门评估数额是最原始数据,客观真实,评估结论公正和科学,法院确定药店受到的财产损失为115万元。最终,法院判决房产公司及管理公司连带赔偿药店经济损失80.5万元,药店自行负担34.5万元。
编辑:蒋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