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部分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桂地税公告2016年第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结合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降低企业成本专项行动工作的相关要求,现就调整部分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进驻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房源信息平台的房地产企业,非普通住宅、商业、车库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为1.5%,普通住宅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按1%执行。
二、本公告自2016年2月5日起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16年2月29日
关于调整部分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公告的解读稿
一、出台背景
2016年2月5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为支持农民工、外来务工人员等新市民的购房需求,改善无房户、低收入家庭居住环境,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布了《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支持农民工等新市民购房需求认真做好房地产去库存工作的通知》(桂建电〔2016〕7号),对我区房地产去库存工作财政补助对象、执行时间、住房公积金贷款、进驻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房源信息平台的房地产开发商的优惠政策等各项政策进行了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结合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降低企业成本专项行动工作的相关要求,下发本公告。
二、政策内容
对进驻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房源信息平台的房地产企业,非普通住宅、车库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为1.5%,普通住宅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按1%执行。
三、关于公告的执行时间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支持农民工等新市民购房需求认真做好房地产去库存工作的通知》(桂建电〔2016〕7号)的执行时间为2016年2月5日起,为了政策执行的一致性,本公告的执行时间也定为2016年2月5日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