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交全房款房子被另售他人 买方将屋主告上法庭
房主被告上法庭反诉原告违约,称预付款不足以弥补其损失
市民莫先生看中一套价值580万元的房子,在签订购房合同后,先后交了2万元定金及11万元预付款,但此后一直没有补交剩余房款。时隔几个月,他发现,房主谢女士已将这套房子转售给他人。莫先生多次追讨11万元购房款无果,便将谢女士诉至法院。日前,兴宁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该起购房纠纷案。
纠纷:房主将房产另售他人
2012年11月,莫先生与谢女士购买一套价值580万元的房子,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该合同上还说明,出卖的房屋存在银行按揭,共向银行贷款370万元。当年12月21日,双方又签订《合同补充协议》。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莫先生在签订合同当天支付2万元定金,在2012年12月25日前支付11万元,如被告另行出售房产,则退还11万元。
莫先生于当年11月14日支付了2万元定金,随后于12月21日、26日分两次共支付11万元预付款。几个月后,他发现谢女士将房产另售他人,并于2013年3月30日收到房款。由于多次向谢女士追索11万元预付款无果,他向法院起诉,请求解除双方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与《合约补充协议》,被告返还购房预付款11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原告:诉请返还11万元预付款
在法庭上,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与《合约补充协议》是否有效及原告的诉请有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成为争辩的焦点。
原告莫先生的代理律师表示,谢女士将讼争房产转售他人,导致双方签订的合同已无履行可能,双方都存在过错。根据补充协议约定,至2012年12月31日后,延期付款的,定金不予退还。但协议也未约定被告有权将房产转售他人,原告延期支付购房款不代表不购买房产,现被告将房屋另售他人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存在过错。2万元定金与贷款利息相当,故原告不主张对方返还,但诉请对方返还11万元预付款。
被告:原告违约未按时付款
被告谢女士的代理律师辩称,当初谢女士购买这套房产时贷款370万元,每月还款2万多元。重新出售房产给他人后,谢女士于2013年3月30日收到房款。双方签订的《合同补充协议》证明,原告莫先生所主张的11万元必须在扣除房屋所欠银行按揭及谢女士向他人借款的利息后,剩余部分才退还。
在交易过程中,原告未按时支付购房款,被告也给了原告一定的宽限期限,但原告依然未按约支付房款,故原告存在单方重大过错。双方在补充协议中约定,原告在没有支付能力的情况下是同意被告将房屋另售他人的,故被告不存在过错。在原告没有按时支付购房款时,上述两份合同是自动解除的。
此外,由于莫先生多次资金不到位,导致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至房屋重新出卖给他人时,谢女士在这期间共支付了银行按揭款127508.02元。按补充协议约定,莫先生所主张的11万元都不够扣除。根据主合同第九条约定,原告存在违约的,应向被告支付未付款部分0.5%的违约金,原告支付的2万元定金也不足以垫付违约金,故双方还约定如11万元不足以弥补被告损失的,被告不予退还。2013年3月25日,银行要求被告谢女士支付因提前还款产生的违约利息18341.93元,按照补充协议约定,该违约利息应从11万元里支付。
由于被告一方不愿意调解,法庭调解无法进行,本案将待合议庭合议后择日宣判。 (记者 韦薇 通讯员 劳秋艳)
编辑:汤洁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