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挪用90余万元房款赌博4名购房者起诉房产公司
南宁世茂新纪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茂公司)开发建设了世茂·茂御府楼盘。该楼盘售楼部置业顾问高某,让4名购房者将一共90多万元的首付款(购房款)存入其指定银行账户后,取出来用于网上赌博,案发后高某已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日前,邕宁区法院开庭审理了4名购房者起诉世茂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法院判被告选人用人存在监管失查,应继续与4名购房者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
将购房者首付款用于赌博
2016年5月6日,李某到世茂·茂御府楼盘看房,高某接待。李某选中了一套房并签订《商品房认购书》,5月26日,高某带李某到银行交款336250.72元;次日,高某交给李某两张收据,其中一张写明收到购房款330987元,另一张写明收到公共维修基金5263.72元。两张收据上均盖有世茂公司的财务专用章。李某未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同月21日,彭某也认购了一套房,随后分三次向高某指定的账户汇入共83012.73元首付款。
另外,早在4月16日,樊某也认购了一套房,首付款为68280元。当天,樊某又签订了另一份《商品房认购书》,并以58000元一次性支付认购地下一车库。次日,高某告知樊某经审核其银行征信不符合贷款条件,必须付全款。于是,樊某的丈夫根据高某提供的账户,次日汇入购房余款322745.38元。而在5月3日,唐某也认购了一套房,将首付款201599.76元汇入高某指定的账户。
4名购房者所签的认购书上写明“营销顾问世联——高某”,在认购书签订当天均交纳定金20000元,并向深圳市房多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交纳电商费25000元。除了李某,高某没有给其他3人出具购房款收据。而高某此后将这些钱全部取出用于网上赌博。
4名购房者起诉房产公司
日前,邕宁区法院开庭审理了4名购房者起诉世茂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争议焦点: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认购书》是否合法有效?履行情况如何?被告应否与原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进行备案?
法院查明,世茂·茂御府楼盘已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该楼盘以深圳市房多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为电商平台,由南宁世联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代理销售,高某是世茂公司的员工,是该楼盘置业顾问,负责房屋和车位的销售。高某指定4名购房者汇入首付款的账户,是其朋友潘某的账户,之后,高某又叫潘某将款转到自己的账户,并取出该款用于网上赌博。2016年6月20日,高某已被警方刑事拘留,目前该案尚未审结,涉案的4套房子及车库尚未出售。
法院判房产公司履行购房合同
法院认为:4名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商品房认购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恪守履行。关于被告世茂公司应否对高某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被告开发建设的世茂·茂御府楼盘,由世联公司代理销售。本案从原告选房到签订认购书及后续的整个交易过程均由高某代表被告向原告提供服务,交易的地点在被告的售楼部进行,原告有充分的理由相信高某有权代表被告从事房产交易事宜。原告基于对高某职务行为的信赖,按照高某指定的账户汇入购房款,原告不存在过失或过错。至于高某将原告交付的购房款用于赌博,系被告选人用人存在监管失查,原告方不应承担责任。因此,被告对高某的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被告代理人建议法院应该考虑是否追加世联公司及高某作为本案被告,因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追加。综上法院判决如下:被告世茂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与4名原告签订4原告认购的世茂·茂御府楼房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在签订上述《商品房买卖合同》后30日内,到南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对《商品房买卖合同》进行备案。
编辑:陈轶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