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买房用公积金付款 开发商限定37日内到账(图)

21.11.2014  12:51

图为购房合同中有关住房公积金付款的约定。

用住房公积金付款一般需要两三个月时间,开发商却限定37日内到账

市民买房遭遇“不讲理”条款

        广西新闻网 -南国早报记者  姜锋  实习生  罗超宇  文/图

        如果用住房公积金付款买房,购房者要在接到通知后的37日内,把购房款汇入开发商指定账户;开发商将小区的名称和开发商的名称以标牌、霓虹灯等形式在楼宇外墙设置安装的,购房者要同意且不收费。前者不是购房者个人可以决定的,后者可能挡住购房者家的窗户——买房签合同时遇到这样的不合理条款,市民该如何应对?

        遭遇

        买房遇不合理条款

        今年9月,市民蓝女士看中了南宁市青秀区厢竹大道5号左岸工社小区的一套商品房,建筑面积50多平方米,单价1.3万多元,小区的开发商为广西岭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岭南公司”)。随即,她交付2万元购房定金,并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认购协议书》。

        前几天,蓝女士接到售楼人员黄女士的电话,通知她去交首付款和签订《南宁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签合同前,她和家人阅读合同及合同补充协议时发现,里面有两条约定非常不合理:

        1.如果她用公积金付款,接到开发办理通知后7日内要提交所有的申请资料到公积金管理中心,并在递交申请后30日内付款到开发商的指定账户,否则按照剩余款项的万分之三支付违约金;

        2.开发商将小区的名称和开发商的名称以标牌、霓虹灯等形式在楼宇外墙、楼顶设置安装时,购房者予以同意并且不收取任何费用。

        蓝女士说:“第一条约定非常不合理,因为公积金管理部门和银行什么时候审核材料和放款,这事不是我个人能决定的,一般情况下要两三个月,只能等着交违约金了;第二条也很过分,如果开发商把广告牌、霓虹灯装在我家窗前影响室内采光、通风,我也要接受?”

        发现这些不合理条款后,蓝女士以书面形式递交给售楼人员一份更改以上内容的申请,但是得到的答复却是“这是开发商提供的格式合同,不能更改”。蓝女士表示拒签合同。售楼人员却提出,如果她拒签合同,就违反了认购协议的约定,已交付的2万元定金不予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