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出打工遭欠薪 法院为农民工维权

16.06.2015  20:34

  钦浪网讯 (记者 黄福兴 通讯员 覃世武)本想外出好好打工赚钱的张某、黄某,却遭遇包工头欠薪。经过多次索要,包工头允诺在2015年1月8日还清工钱并出具欠条。然而,满心欢喜的他们却换来无限的失望。允诺到期后包工头避而不见,甚至玩起了“躲猫猫”。张某、黄某不忍辛苦打工赚来的血汗钱随时可能付之东流,遂将包工头起诉至法院。近日,浦北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原告张某、黄某诉被告何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依法判处被告何某支付原告张某、黄某的劳动报酬32789元及逾期利息。

  2014年8月,何某承揽了位于灵山县陆屋镇江滨路的一处工程并雇佣张某、黄某进行施工。双方达成“工作报酬为每人每天200元”的口头协议。工程竣工以后,何某没有依约支付相应工钱给张某、黄某。2014年11月16日,何某书写欠条一张交予张某、黄某,欠条载明“今欠到张某、黄某人民币三万贰仟柒佰捌拾玖元整(32789元),定于2015年1月8日还清,逾期不还按千分之二十计算利息,从欠款之日起计算”。到期后,经张某、黄某多次催讨,何某均没有支付该款项。无奈之下,张某、黄某遂起诉到浦北县人民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何某支付劳动报酬32789元及逾期利息。

  浦北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张某、黄某作为被告何某雇请的施工人员,两原告就其劳动报酬与被告进行结算,并双方达成付款协议,被告就此出具了欠条一张,该欠条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为有效,被告应按该欠条履行付款义务。该欠条约定有付款期限,现期限届满,被告仍未支付,两原告据此要求被告支付尚欠的劳动报酬以及利息,于法有据。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六条、《中国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