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折商品不得退换”霸王条款将被罚

07.11.2014  20:29

摘要提示: 6月1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合同格式条款监督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禁止在合同格式条款中出现类似“合同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等霸王条款内容,使用霸王条款最高可罚5万元。

  “合同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打折商品一律不得退换”……生活中,霸王条款并不少见,且让消费者有苦难言。6月1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合同格式条款监督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禁止在合同格式条款中出现类似“合同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等霸王条款内容,使用霸王条款最高可罚5万元。

  广告告示视为格式条款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商品、服务交易行为频繁,合同格式条款(以下简称格式条款)因其简捷、便利和节约交易成本的优势,在经济交易中的运用日益广泛。那是不是只有双方正儿八经“签字画押”的合同内容才会被视为格式条款呢?

  《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对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使用的格式条款,且重点是对客观上处于垄断地位的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使用的格式条款的行为进行规范调整。

  其明确,合同格式条款是指经营者与因生活消费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消费者协商的条款。除书面合同中的格式条款外,经营者以消费者为对象,以各种方式作出或出示的商业广告、店堂告示、通知、凭证、单据等,在许多情况下涉及经营者与消费者的权利义务,符合格式条款的特征要件,也将被视为格式条款。

  八类合同须提前备案

  由于格式条款预先拟定和不能协商的特性,也决定了它潜在的不公平性。经营者往往在交易关系中处于优势地位,极易在格式条款中列入不公平内容,损害消费者的权益。而对于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只能“要么接受,要么走开”。为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强制要求八类合同提前备案,利用行政适度介入的方式,对格式条款进行主动的、事前的监督,以有效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规定,房屋买卖、房屋中介、物业服务合同;供电、供水、供气合同;旅游合同;有线电视、邮政、电信通讯服务合同;消费贷款、人身财产保险合同;汽车买卖、租赁合同;拍卖、抵押、质押合同;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备案的含有格式条款的其他合同等,经营者要在使用之日起十日内向注册登记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备案。对已经备案的合同格式条款进行修改的,应当在使用之日起十日内将修改后的合同文本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不按规定报送备案且逾期不改正的,将被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收到报送备案的合同文本后十五日内在网上进行公示,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公示期不得少于十五日。

  含霸王条款或被罚5万元

  对于格式条款的制定和内容,《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也作出了明确的要求,禁止“合同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等霸王条款内容。

  格式条款不得含有在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时免除或者减轻经营者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的责任、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及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和其他责任的内容。

  不得含有扩大经营者下列权利的内容,如合同的最终解释权;违法变更、转让、解除或者终止履行合同的权利;在不确定期限内履行合同的权利;合同附终止期限的,擅自延长合同效力期间的权利;违法扩大经营者的其他权利。

  不得含使消费者承担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明显超过合理数额;使消费者承担本应当由经营者承担的风险责任及违法加重消费者的其他责任等加重消费者责任的内容。

  不得含有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变更、撤销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依法中止或者终止履行合同的权利;请求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支付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的权利;解释合同格式条款的权利;就合同争议提起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救济途径的权利;依法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等内容。

  格式条款含有禁止内容并投入使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记者 张艳华)

  ●参与方式

  各界人士可于2014年7月4日前通过网络发送电子邮件或者以信函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提交意见时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进一步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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