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通过"执转破"解决法院执行难和企业破产难
新华社北京12月7日电(记者罗沙)最高人民法院7日召开会议提出,全国各级人民法院要充分认识执行案件依法移送破产审查工作的重要意义,推动“执转破”工作全面顺利开展,统筹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和企业破产难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审委会专职委员杜万华在全国法院“执转破”工作视频会议上说,“执转破”工作总的精神是:执行法院发现被执行企业法人符合破产条件,经有关当事人同意后执行法院应当及时将企业移送破产程序,通过破产来化解相关矛盾纠纷。
杜万华表示,要严格把握“执转破”的对象、破产原因、意思三个法定要件,减少程序转换的随意性,确保“执转破”依法高效有序进行。要合理确定“执转破”案件的管辖,坚持破产案件的地域管辖原则,积极探索实行以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为原则、基层法院管辖为例外的级别管辖制度,促进司法资源恰当配置。要严格遵循“执转破”的决定程序、移送程序、审查处理程序等流程,确保程序转换合法规范有序。要做好“执转破”程序中的案件材料移送、财产交接管控等配套工作,有效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他表示,要切实树立全国一盘棋思维,积极推进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工作,坚决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杜绝部门本位主义。要推进破产审判机构专业化建设,全面推进破产审判信息化,建立健全破产费用保障机制,切实避免企业因不能支付破产费用而无法继续进行破产程序进而执行难变异为破产难。
最高人民法院审委会专职委员刘贵祥在会议上提出,要处理好移送破产和终结本次执行、“执转破”与参与分配、“执转破”与执行和解等程序之间的衔接。要及时发现、防范相关人员恶意利用程序,对于已经执行终结的案件,执行部门不应再启动移送破产程序。执行法院作出移送破产裁定后,应及时通知其他执行法院。要适当简化移送破产案件的审查程序,与其他普通申请破产案件进行合理区分,达到繁简分流、提高效率的目的。要切实做好执行协助工作,相关法院要做好协助配合,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