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被列为全国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省份
为提高村集体自我发展与保障能力,解决当前一些地方村级集体经济发展明显滞后,难以实现集体资产、资源和资金的保值增效问题。《财政部关于印发〈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财农〔2015〕197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决定开展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工作,广西被列为试点省份之一。《指导意见》明确:
试点工作的指导思想是: 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为统领,坚持自力更生与政策扶持相结合,以增强村级集体经济实力、实现农民共同富裕为目标,以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和资金等要素有效利用为纽带,以土地股份合作、农业生产经营合作为主要经营形式,因地制宜探索资源有效利用、提供服务、物业管理、混合经营等多种集体经济实现形式,发挥村级集体经济优越性,调动村集体成员积极性,增强村集体自我发展、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能力和水平,为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巩固农村基层政权注入新活力。
试点工作坚持原则是: 集体所有、市场导向、改革创新、因地制宜、村为主导原则 。项目建设 内容包括: 资源有效利用 如支持村集体领办土地股份合作社、鼓励村集体流转或利用村集体机动地、荒地以及耕地和村庄整治、宅基地复垦等; 提供服务 如支持村集体创办农业生产经营合作社和劳务合作社、发展农业生产性服务业、开展优质农产品品牌创建、发展农村电子商务、发展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等; 物业管理 如开发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盘活村集体闲置不动产、异地兴建和联村共建等; 混合经营 如以集体资产资源参股农民专业合作社和经营稳健的工商企业、设立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基金、探索强村带弱村和村企联手共建等多种形式,实现多元化经营,鼓励村集体与其他经济主体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项目。
中央财政通过以奖代补方式支持地方试点工作。 试点资金主要用于对鼓励土地流转、零散土地整治、发展为农服务、物业经营等进行补助,不得用于项目配套、偿还乡村债务、建设楼堂馆所、购置交通通讯工具和发放个人补贴等方面。
中央财政要求省级财政部门要加大支持力度,统筹安排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补助资金、农业科技推广与服务补助资金等扶持农业生产类资金,支持试点村集体经济发展。各市县也应给予必要支持。
信息报送:农村处 编辑:卢清建